2011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
刚刚过去的2011年,是中国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事业值得记忆的一年,诸多的人物和事件都留下了浓重的印迹。
经过不懈的努力,在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着手开展反家暴立法调研和论证、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最高法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充分论证审慎研究女性退休年龄问题、河南省规定要求县乡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33%……
欣喜之余,我们也看到,当前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云南李昌奎案暴露出同案不同判执法标准不统一、李阳家暴案反映出反家暴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上海女中学生***易案说明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还有待加强、洛阳“李浩囚禁性奴案”体现社会对边缘人群保护缺失、广州联防队员涉嫌强奸案中媒体漠视隐私权的报道给受害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今日,本报梳理出2011年妇女权益十大新闻事件,并配以点评,从法治和女性视角讨论与反思国家法度与妇女保护、家庭婚姻、社会道德等的关系,记录下这一年关于男女平等的权益诉求与喜怒哀乐,潜移默化中推进公平正义,以求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早日变成现实。
我国将充分论证审慎研究女性退休年龄问题
2011年2月27日,新华网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显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统筹考虑就业形势、性别平等、社会保障等因素,兼顾干部与工人、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各种情况,充分论证、审慎研究女性退休年龄问题。
在审议报告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加快的趋势,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劳动强度规定相应的退休年龄,同时可以把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妇女,这样既可以体现国家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又可以逐步解决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问题。
点评:男女同龄退休问题,每年“两会”都会收到很多提案、议案和建议。与过去相比,这次政府部门的回复应该说还是有一些内容可圈可点。虽然报告中的一些说法仍然让人有不明确的感觉,但是,它毕竟明确地指出,性别平等是统筹考虑女性退休年龄诸多因素中的一项指标。而在解决问题的策略上,它也表现出了一种灵活的有弹性的姿态。显然,妇女组织多年的呼吁正在发酵,政策制定者的性别平等理念有所提高,面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博弈,其心态更趋成熟。当然,我们无法就此太过乐观。因为我们并没有看到解决问题的时间表。
男女同龄退休,是女性劳动者的基本公民权利,作为国家政策,它牵涉政府、企业,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确实需要充分的论证和民意支持。但是,性别平等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在中国老龄化社会正在悄然袭来的今天,我们需要讨论的显然不应是这个问题是否存在,而是一个更具体更清晰的对策框架,它应该包括有时间表,以及建立起工作和监督评估机制,才能真正有效解决女性退休年龄问题。
与国家层面相比,地方政府的态度似乎更为积极。继2010年上海试水弹性退休制度后,2011年深圳又有举措,在已经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中,女性退休年龄由50岁或者55岁退休的“一刀切”改为了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赋予了女性更多的选择权。
可以预见,伴随着更多的地方政府积极行动,推进性别平等,相关国家政策的出台也就水到渠成。 (陈本建)
河南县乡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33%
2011年4月,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城乡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30%”。
2007年,我国选举法首次对女性占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2%。”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重新修改,并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为了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主平等原则,体现当地各级人大选举工作之需,河南此次修改选举实施细则,对城乡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予以明确。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30%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33%以上。”
点评:提高立法机构中的妇女比例,这是中国已经做出的国家承诺,但多年徘徊不前。在这种情况下,从基层开始,先行一步,如果能带来自下而上的递进改善当然善莫大焉,即使不能,也是在创造属于基层民主本身的成果。毕竟,民主的活力首先应该在基层,而且,只能在实践中展现。(吕频)
云南李昌奎案改判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并摔死其3岁的弟弟,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高法认定李昌奎自首且认罪态度好赔偿积极,终审判处其死缓。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不满,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
2011年7月16日,在社会各界及媒体的关注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8月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李昌奎犯罪情节之凶残,令许多公众无法接受其免死,但若将改判死刑理解为“民意的胜利”,又会引起对司法独立性的担忧。其实,司法独立或不独立的根源,不在民意是否试图影响,而在司法本身能否建立外在统一、内在公正,经得起加倍挑剔的审判标准,法不容情或情法并举的前提,都应该是一视同仁。减少死刑、少杀慎杀是大势所趋,但谁应该死,谁可以存?十分敏感。没有充分理由的个别宽赦难免引起争议,在舆论压力下改为从重从快,也是对司法独立的自伤。另外,李昌奎与死者王家飞是否曾存在恋爱关系,说法不一,因恋爱婚姻矛盾而杀人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轻判理由之一,这与亲密关系是暴力特区的传统观念之间,如何切割?立法司法者或许有必要做出更多解释。(吕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三)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甫一出台便招致热议,有人认为会导致侵犯妇女财产权现象的发生,有人则认为其明确了司法审判标准,维护了公平,间接也会促进女性的独立。
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触动了太多人的神经,从最初的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出台,一路走来争议不断。司法解释(三)以夫妻财产关系为重点,其19个条文中有12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归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借贷、赠与等内容,尤其是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更是万众瞩目。支持者认为,新司法解释淡化了婚姻关系的物质色彩;批评者认为,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保护不力。
褒者、贬者各有自己的立场和价值判断。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新司法解释忽略了我国城乡家庭之间的重大差别, 以城市家庭为背景,却试图去规范形态迥异的农村家庭纠纷。以房产为例,在中国农村,“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仍是主流,男方置房产,女方陪嫁妆,嫁妆大多是消费品,很快就会折旧,消耗殆尽。按照司法解释(三)中家庭不动产的归属依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的原则,农村妇女一旦遭遇婚变,恐怕大多数都会落个“净身出户”。
其实,不独司法解释(三),整个婚姻立法都存在着忽视城乡差别的现象。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列举“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时,对城市里的各个阶层其财产来源一一列举,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夫妻的财产,如房屋、家庭承包土地等却不着一字。
也许,在司法者眼中,农村家庭的财产,如宅基地、家庭承包地等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它们不具有产权。但在实际生活中,正是这些不具有产权的东西构成了农村家庭的主要财产。不对城市与农村的家庭差别作出准确判断,仅仅依据城市环境而作出的法律规则,很难想象它能公正公平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陈本建)
李阳家暴案
2011年8月底,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外籍妻子Kim在微博发出多张额头鼓包、耳朵流血的照片,李阳家暴事件“浮出水面”。
Kim,1999年来到中国,与李阳相识相恋,2005年和2010年,两人分别在美国内华达州和北京登记结婚,并育有三个女儿。
李阳家暴事件曝光后,Kim又在网上持续透露冲突细节。直至9月10日,李阳首次承认家暴,公开道歉,并表示愿意接受婚姻咨询师调解。
但次日,两人再次发生矛盾,李阳从家中搬出。其后,李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名为道歉实为自己辩解“洗白”的言论招致各方批评。
10月24日,Kim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离婚,要求直接抚养3个女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众多媒体予以采访报道。
点评:经过微博曝光、媒体采访、对簿公堂,李阳的“家暴门”逐步升级,直至演变成一个公共事件。此间,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侵害人身权利的性质,给孩子心灵蒙上的阴影,对家庭和谐乃至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等,通过当事方陈述、专家点评、舆论清算,被集中呈现,仿佛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家庭暴力不是家事也不是小事,逐渐拨开云雾成为共识。
家庭暴力作为世界性痼疾,鉴于Kim的美籍身份,人们很容易对比中外对家暴的不同反应,并寻找差距。李阳自己也承认,他在施暴时曾闪过一丝念头:这在美国就是犯法。反观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并不“给力”,无形中纵容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在我国反家暴立法进入论证阶段这一特殊节点,这一家暴丑闻使反家暴的呼声高涨,或许会倒逼反家暴法尽快落地。
如果说李阳是个反面教材,那么Kim在捍卫自身权利的同时也给中国女性树立了榜样,她的举动告诉所有人,遭遇家庭暴力要报警,去医院验伤,拍照保存证据,主动寻求社会帮助,让孩子知道打人是不对的,要大声说出来,在协商及心理治疗无效的情况下,离开这个向自己挥拳头的男人。
Kim与李阳的离婚案已开庭审理,孩子的抚养权和家庭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我国法律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应该获得经济赔偿,尽管李阳出尔反尔不断狡辩,家庭暴力的存在不容置疑。期待法院做出公正判决,让受害妇女得到切实的保护,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孩子在健康的环境成长。(佟吉清)
洛阳“李浩囚禁性奴案”
2011年9月,河南洛阳警方侦破了一件离奇大案。河南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李浩,利用地下室作掩护,在深达6米的地下挖出一个地窖。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李浩从洛阳市不同的KTV、小美容美发、按摩店等场所,以招嫖为名诱骗6名女子至此囚禁为性奴,强迫女青年进行网络色情表演。其间,李浩多次对女青年实施强奸并组织女青年外出卖淫,为其牟取钱财。其中两名女青年由于不听李浩的话,分别被杀害和折磨致死,并埋尸洞内。 9月初,该案因一名逃出女子举报而告破。
案件披露后,洛阳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郭丛斌向广大市民致歉,洛阳市还成立了调查组,对案件侦破过程中暴露出的社区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倒查追究。9月24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副局长等4人被停职。
点评:此案中的一些谜团并未完全解开,从已有报道看,性工作者是受害者,在被囚禁和控制的时候,可能也参与了一些违法及犯罪行为。如果她们在地牢中所受的身心伤害得不到怜悯,这恐怕是又一重残忍。
另外,“性奴”一词抓人眼球,但女性当事人的声音从未出现,令事件成为可消费的都市恐怖传说,“她们为什么不反抗”的古老问题再次出现,回馈于旁观者的精神优越感,暗含的其实是对受害者的谴责。其实应该换个问题: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须知,从事灰色生计、不得见光的边缘人群,极容易受到暴力侵害,原因是法律和主流道德对她们持打击和隔绝态度,她们缺少渠道对外求助和控诉,只能自求多福。
然而这些人就在我们中间,她们的安全绝非与他人无关。 (吕频)
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开展反家暴立法调研和论证
2011年9月20日,媒体报道《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并着手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反对家庭暴力已有规定,但是,仍然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际社会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而是包含了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蒋月娥告诉记者,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应当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家庭暴力性别歧视和权力控制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树立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以及“暴力”的形式。建议立法对社会广泛争议的同居暴力以及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问题进行统筹考虑;三是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包括规范家庭暴力处置程序,明确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职责,建立家庭暴力案件证据规则,规定人身保护令以及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等;四是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如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隐私保密、心理辅导、紧急安置等;五是建立施暴人行为认知和行为矫治机制,开展对家暴施暴者批评教育、心理治疗等工作;六是明确包括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点评:经过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组织的呼吁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论证工作,这对于生活在暴力阴影下的受害者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防治家庭暴力,攸关人权保护,是家庭和谐的屏障,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且呈上升趋势,受害者以妇女为主,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有关,是两性家庭社会地位不平等的反应,更在于缺乏公权力的刚性约束,施暴者付出的成本太低,受暴者缺乏有效的救助途径。
有法可依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首要条件。我国现行法律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多属于宣示性条款,难以在审判实践中遵从。全国28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很难实现法律上的突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作为政策性文件,在实施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
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以国家的名义申明“打老婆”不是家务事,确定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体系,规范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明确包括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等。唯其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受害者,有力惩戒施暴者,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佟吉清)
广州联防队员涉嫌强奸案
2011年10月23日,深圳宝安区联防队员杨某利打砸男子杨某家,杨某妻子王某阻止杨反遭毒打强奸。丈夫杨某由于害怕躲在杂物间不敢做声,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并将妻子送医治疗,因为付不起钱只好返回家中。
此事一出,社会各界一片哗然。随后大批媒体记者赶赴杨某家里进行了采访,杨某也被冠上了“最窝囊丈夫”的头衔, 只能一遍遍回应:“我软弱、窝囊、没用,我是世界上最窝囊和最没用的丈夫,也是最窝囊没用的父亲和儿子。我不能保护家人,没有脸面活在这世上。”而部分媒体不顾当事人感受的采访行为也招致各方质疑。
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虽然杨某利与受害人王某此前相识并有来往,但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案发当天杨某利的行为确已涉嫌强奸犯罪。目前,杨某利已因涉嫌强奸罪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点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据此,强奸罪名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实施了强迫***的行为,主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根据警方披露的事实,对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当晚杨某利对王某实施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无可争议。
杨某利以其与王某之前有过性行为为由,称是“通奸”并不成立。通奸与强奸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愿”,王某的抗拒表明杨某利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至于杨某利以媒体报道失实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广东某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那是他的权利,哪怕最终被认定为强奸犯,也有名誉权。
这起案件所掀起的舆论喧嚣超出了案件本身,值得反思的有三:蜂拥而至的媒体逼问受害人隐私,致其精神崩溃割腕自杀,有违避免二次伤害的新闻伦理;受害人的丈夫杨某没有挺身救妻,被戴上“史上最窝囊丈夫”的帽子,不过是他没有履行男权社会强加给丈夫保护“自己女人”的“义务”;杨某利联防队员这一特殊身份加剧了民怨,提醒有关部门重塑公信力迫在眉睫。 (佟吉清)
上海女中学生***易案
2011年11月,上海检方披露一起20多名女中学生集体“***”的案子。在这起案件中,上海20多名稚气未脱的女中学生,因为零花钱不够,又不愿意通过工作赚钱,就走进连锁酒店主动“约会”嫖客,成为卖淫女。这些女中学生大都未满18岁,最小的不到14岁。
上海闸北检察院公开的一份资料显示,这20多名***女彼此的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共9所学校。从2009年开始,她们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相互介绍或介绍其他少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和介绍费。
据介绍,这些女孩对于钱色交易没有羞耻感。其中一些女孩家境并不差,出卖青春只是因为爱慕虚荣,喜欢购物、享乐。
点评:最早报道此案的《新民晚报》和接受其采访的检察官以道德化的痛心和谴责框定此案,却放过了那些嫖客,如果将重点放在那些男性身上,完全可能构成一篇大不相同的报道。
而现在,可见的是以“援助交际”这个暧昧新词,重复对性道德的老套询唤,当性道德关切的不是成年妇女而是少女时,更具有焦虑的正当性,也更具有黄色化的消费价值。但少女卖淫并不比成年妇女卖淫更可耻,和嫖客相比更是如此。对妇女和男性、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持双重道德标准是虚伪的,相反,对未成年人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应有更宽容的态度,无论是司法者还是报道者。
或许只能回到两个基准看待这类事件:成人及社会责任和减低伤害。面对未成年人的罪错,教育应该检讨,如果对这起“特大案件”的实际判决并不那么重,那就是给未成年人、更给了本身道德迷茫的成人社会又一个机会。(吕频)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两周;难产的,增加产假两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两周。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以附录的形式纳入条例。此举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并有义务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点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度在哪里?这一问题应该是实施20多年而今要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都是特殊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也是对各种权利予以平衡的结果。为了女性和儿童的健康,对女性提供特别劳动保护是必要的,但这一保护应该限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如何圈定这一范围,影响到条例制定者的因素有很多,但无可辩驳的是,科学实践应该成为关键因素。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多年的实践表明,随着科技进步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向女性说“不”的领域,女性今天也可以毫无困难地加入。如果因循旧的观念,一味强调对女性的照顾而不做变通,则善意的规定最后会成为女性获取工作机会和高薪的障碍,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性后果,并加重妇女的依赖性而不是增强其独立性和平等性。国际立法实践也告诉我们,保护性范围是可以适时修改的,现在很多国家仅将保护限定在与女性母性相关的领域。
令人欣喜的是,本次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考虑到情势的变化,利用到科学实践的结果,对部分条文予以了更改。但仍然存在保护过度的盲区,有些领域仍然因为缺乏可靠的科学依据继续成为女性劳动禁区,持续着原有的职业性别隔离。这仍然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于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