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专门“家事法”程序,体现“孩子本位”
中国妇女报
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深化,在父母离异后,对孩子拥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因为工作生活的需要,可能需要长期甚至永久居留国外。那么,依据直接抚养方的要求,能否将孩子带出国学习生活,成为一个日渐突出的问题。
焦点在于抚养权与探望权如何实现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2000年12月16日,原告的母亲与父亲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定原告由母亲抚养。现原告之母在澳大利亚工作,欲携原告一同去澳大利亚学习生活。但是依据澳大利亚的法律,现年13周岁的原告作为未成年人,赴澳需要不随行的父亲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作为原告之父却阻拦并不予配合。此外,被告还拖欠自2010年11月至今的抚养费及2007年至2011年应支付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15506.25元,故原告之母代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协助办理随母赴澳的签证手续,支付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提高抚养费标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说:“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非直接抚养方拒不同意子女随直接抚养方出国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权如何实现,而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又如何实现。”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应遵从孩子利益最大化
杨晓林指出,此类案件所有的争议都应遵从一个原则,那就是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孩子重大事项的共同决定权,从积极的方面来说,有助于双方互相监督,让孩子体验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从消极的方面来说,如果一方滥用权利,恶意行使权利,就会因父母双方的意见分歧而对孩子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子女的意见也应作为重要考虑因素。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平对此也持同样的观点,王秀平认为,子女出国学习生活并不影响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实现,实现方式应由父母双方协商。
此外,王秀平指出:“就本案来说有一个特点,就是依据澳大利亚法律,需要不随行的父亲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但还有一些国家是不需要这个协助的。那么离异父母双方应怎么协商,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依据。”
杨晓林表示,类似这样的纠纷和案例越来越多,但是过去法院往往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驳回,当事人投诉无门,始终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对此,杨晓林呼吁,应建立专门的家事法程序,制定真正能体现孩子利益、维护孩子利益的“子女本位”考量机制,将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到实处。(本报记者 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