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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产查明制度 遏制规避执行行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关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1-18 17:47 浏览量:319

 

  准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定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数额、存在位置、存在状况等情况,做到有的放矢,是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富有成效的前提和关键。近日,笔者对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19月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了基本情况,探讨了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1.查明的案件数量多。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所占全部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很低,一直在20%30%之间徘徊,70%80%的执行案件需要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查明难度加大。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手段层出不穷,导致查明其财产的难度大大增加。其中被执行人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存在或者将房产、汽车等不动产登记在无债务负担的夫妻一方、父母或孩子名下的占规避执行案件总数的68%

 

  3.查明措施有限。当前我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主要有: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依职权查明,其中60%的执行案件仍然依赖于法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查明。

 

  4.查明效果不理想。2007年通过查明有效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只占案件总数的48%2008年为45%2009年为47%2010年为53%201119月为48%。大量的执行案件即使穷尽查找措施,仍然无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原因分析

 

  1.立法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制度仅停留于概括性条文,内容过于原则,无具体规范,且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制裁措施明显偏轻,缺乏有效的处罚方式,也没有规范的、细化的责任追究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2.社会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协助执行,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二是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我国诚信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一些被执行人诚实信用意识缺失,转移、隐匿财产的现象比比皆是,影响财产查明的效果。

 

  3.当事人方面的问题。一些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缺乏提供执行线索的意识或者囿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能力有限,由其查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理想。再者,许多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虚假申报,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4.执行法院自身的问题。当前执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许多执行人员往往疲于应付,没有过多的精力去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申报情况,也未能尽到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虚假申报财产,基于执行工作的实际,执行人员也很少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三、对策建议

 

  1.完善制度,加大对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我国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要对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查明范围、查明方法、程序规范、责任认定等方面作出全面的、切实可行的规定。只有从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要求人们更好地遵循,也才能在较大程度上遏制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规避执行的行为,也才能更好地为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加大对转移、隐匿财产的法律制裁力度,可据情对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寓教于执,构建诚信守法的执行环境。执行人员对因不懂法而对执行依据表示异议的当事人,要通过讲解法律规定使其释疑解惑,并帮助当事人分析、评估利害关系,指导其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决策。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要通过媒体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方式,使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四处碰壁。诚信社会理应是一个公开的社会、透明的社会,应当让转移、隐匿财产的“老赖”在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下感到无形的压力,增加其规避执行的社会成本,迫使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这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

 

  3.强化联动,形成打击规避执行的合力。执行工作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是一项社会的系统工程。要想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形成反规避的合力,单靠执行法院自身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协助与配合。目前全国一些执行法院推行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各级法院都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件,请求帮助,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的执行格局,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一种强有力的震慑,值得借鉴推广。

 

  4.厘清关系,完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应以现代执行理念为指导,厘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之间的关系,建立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为轴线,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和执行法院依职权查明为两翼的财产查明制度。一是要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执行法院应当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期限和拒绝申报、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执行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反馈回来的财产申报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如执行法院或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申报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的,执行法院应当传唤被执行人到执行法院接受询问,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听证。二是要完善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和执行法院依职权查明。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在性质上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申请执行人具有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信息优势,执行法院应加强与其进行执行线索信息沟通。执行法院比申请执行人有着强得多的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只要执行法院充分行使其查明权,一些被执行人转移、隐匿的财产是完全能够被发现的。(课题组成员:徐小飞 高建国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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