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法免除受虐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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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伤、虐待、性侵犯等,或未受父母抚养持续逾2年,情节重大,可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文忠
2010年3月台湾通过了修改“民法”及“刑法”修正草案,将父母与子女间的赡养义务调整为“相对义务”,即子女如曾遭父母性侵犯、虐待、遗弃或其他不法侵害,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若不扶助、养育或保护曾对他们杀人未遂、性侵、虐待或弃养等行为的父母,也可免除遗弃罪的追诉
台湾近年来频传儿童受虐案件,在各种虐待类型中,儿童以受到“严重疏忽”最多,其次为“身体虐待”与“管教不当”,此外是“性虐待”与“精神虐待”。调查显示,儿童受虐来自父母(养父母)的比例最高,家庭成员间应有的互相信赖、保护机制,已产生质变,父母未必绝对是保障孩子的大树,因此台湾修正部分法条,转变“天下无不是父母”观念,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伤、虐待、性侵犯等,或未受父母抚养持续逾2年,情节重大,可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且达到犯罪程度,才依据“民法”第1118条但书规定,仅因负担对直系血亲尊亲属之抚养义务而无法维持自己生活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其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遗弃、家暴、性侵犯或其他不正行为时,法院就个案审酌,即使认为子女负担赡养义务显失公平,但依现行法律规定,无法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为此台湾民间团体多年来奔走诉求,指有些父母从小虐待、家暴,甚至性侵犯子女,未履行应有的抚育责任,造成受害子女身心难以抹灭的创伤,到老还反过头控诉子女弃养。对于曾受家暴、性侵犯或遗弃的子女而言,成年后可能面对加害人父母诉诸法律要求赡养,形同“伤口上撒盐”,不但不符合民众感情,也违背了赡养义务注重教养回报的良善立法价值,显失立法公平,因此修正“民法”1118条明确了抚养义务人承担抚养义务的正当性,在被抚养人或抚养人施行家庭暴力后,抚养人或赡养义务人可以根据比例、公平原则减免抚养或赡养义务。
根据修法精神,子女减轻或免除赡养父母义务要具备三个要件:父母对子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亲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为其他不法侵害(依据此条文,未来子女也能以父亲虐待母亲或祖父母为由,要求法院减轻其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或父母曾弃养子女;法院可依个案调整减轻子女赡养义务,例如父母对子女犯有杀人未遂、强制***、猥亵、妨害幼童发育等重大情节,法院得完全免除子女的赡养责任;子女遗弃曾对其犯有杀人未遂、性侵害、虐待、弃养等犯行的父母,免除遗弃罪的追诉。
精神伤害纳入保护范围
依据新修“民法”1118条规定,对负抚养义务者本人、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不法侵害行为,根据情节,依据公平与承担义务比例原则负赡养义务者可以减免赡养义务。该修正条文扩大了父母的义务范围,涵盖了三个层次的义务:
首先,父母如果凌虐、重伤、性侵犯或者无故离家出走,不尽抚养义务,未来子女成年后,可以减免赡养父母义务。
其次,除对未成年子女本人施虐外,未来父母如果对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不法侵害行为,根据情节也可以减免赡养义务。未来父母故意虐待、侮辱子女、子女配偶或子女直系血亲,或对子女、子女配偶或子女直系血亲有其他身体、精神上不法侵害行为,或父母无正当理由未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子女可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赡养义务。。
最后,未成年子女遭受身体受虐外,精神深层次伤害也列入保护范围。家内遭受性侵犯的兄弟姊妹虽本人未遭到性侵,但见到手足的遭遇,往往也身心受创,亦可根据修订民法与刑法减免赡养义务,免除遗弃罪的追诉。
严格父母抚养责任义务
根据新修“民法”、“刑法”规定,子女曾遭父母性侵犯、虐待、遗弃或其他不法侵害,可以请求法院减免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若不扶助、养育或保护曾对他们杀人未遂、性侵、虐待或弃养等行为的父母,也可免除遗弃罪的追诉。但新修立法同时规定“受抚养权利者为负抚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者不适用”,也就是说父母的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如尚未成年,对父母因溺爱等造成的对父母的施虐行为,受虐父母不能因此主张免除抚养子女义务。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除了父母得请求子女履行义务外,“刑法”第294条第1项、第295条也规定,子女对于依“民法”第1114条第1款规定应扶助的直系血亲尊亲属,为遗弃行为或不为其生存必要的扶助、养育、保护等行为,成立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加重二分之一刑度。为了配合“民法”的修正,增订“刑法”第294条之一,使得减免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子女,在不为对父母的必要扶助、养育、保护等行为时,不构成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以避免出现民刑冲突现象。
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于扶助弱者,平衡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以期实现分配正义。法律要求具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扶助家庭弱者,但是当个人和家庭经济资源不足以扶助对方时,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必然是有限度的,承担全部责任只能作为道德层面上的鼓励行为,不应成为法律的要求。台湾本次修法强调抚养义务不再是绝对义务,而是依照个案判断的相对义务,民众传统的“天下无不是父母”也会因为修正而产生松动,但并不会瓦解抚养义务制度和动摇良善观念,修正反倒能更符合抚养义务的本意,使得父母、子女间能真正为彼此着想,促进双方的情感交流和增进彼此的爱心。
(作者系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副院长、台港澳法研究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