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已发出逾百个人身保护令 自动履约率超98% 绝大多数以男方认错女方撤诉结案
全国已发出逾百个人身保护令
自动履约率超98% 绝大多数以男方认错女方撤诉结案
2010年10月20日 法制日报 记者李娜
图为一名离婚案件中的丈夫正在签收人身保护令。 (资料图片)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截至7月,该研究所正式授权开展试点工作的基层法院共有72个。目前也有一些省、市自行开展这项工作,如湖南、江苏和广东等省。
据了解,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今年8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份由中级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从时效上,这些保护令分15天、3个月、6个月和1年几种,目前开出的保护令时间最长的为3个月。从保护的对象上看,99.9%都是保护女性的,只有1起是保护男性的,就是今年6月1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这100多个保护令发出后的结果看,大多数都是男方承认错误并保证决不再动手后女方撤诉,或者经法官调解后和好,少数是女方坚决要求离婚而经法官调离或判离的。”陈敏说,可见保护令的作用是制止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家庭暴力,从而消除引发离婚的根本原因,之前认为保护令会导致婚姻破裂或解体,影响家庭和谐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她还透露,从今年7月开始,在陕西和重庆,保护令的保护对象从婚姻案件当事人扩大到了家庭、继承和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但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在这种案件中,暂时还没有当事人申请保护令。”
发展趋势:不依附民事案件成单独案由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9日07:26 本报记者李娜
“禁止殴打、威胁受害人,禁止在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禁止骚扰跟踪受害人……”这些以前只在外国电影里看到的人身保护令,已经悄悄地走进了我们的生活,试行两年以来正在改变许多家庭的命运。
“从各地法院的试点情况来看,人身保护令的效果十分明显,反馈信息令人乐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家暴并非只是家庭纠纷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一些基层法院调研发现,这些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约占36%至62%。与此同时,这些法院从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来,真正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不超过8%。
“首先受害人举证非常困难。”陈敏说,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禁止暴力”的条款,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往往是“一对一”的,受害人很难完成这个举证责任。另外对家庭中的暴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家庭暴力,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等细节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可操作的规定,这让法院陷入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困境。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参考了有关国家指导规范以及广泛征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公布试用后,被律师和法官评价为“我国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参考性手册”。
陈敏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开始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时,最难的就是观念的更新。“试点法院的法官需要有性别意识并且掌握家庭暴力基本知识,不能简单地把家庭暴力看做家庭纠纷。”
“培训是更新观念最有效的方法。”陈敏透露,目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已经将第一批试点法院的试点合议庭人员都轮训了一遍。培训主要采取模拟法庭、角色扮演、小组讨论等参与式方法。
公权力干预改变力量对比
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陈敏在与一位申请到保护令的女当事人交谈时了解到,因为长期被丈夫殴打,这位妻子每天提心吊胆,走在大街上都担心丈夫会突然冲出来把她抓回去。申请到保护令后,她说自己慢慢有了安全感,走在路上也敢抬头了。一直生活在噩梦中的她终于有了笑脸,离婚后还主动去看望法官,表示感谢。
人身保护令为何如此“神奇”?
陈敏说,从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妇联、居委会、司法所等配合。
公安机关收到法院抄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会分别和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再次告知法律责任,并就谈话内容作笔录备案。民警同时会通报居委会等日常保持警觉,经常到社区了解情况,如果保护期间接到申请人报警,派出所会及时出警处理。
如果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则通报法院处理。法院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绝大部分的加害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都表示不再打人。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先是给当事人和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公权力要干预。”陈敏说,公权力的干预可以改变当事人双方力量的对比,可以给无助的受害人一种支撑。“保护令的自动履行率如此之高说明,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单是表明态度,就已对加害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依附离婚诉讼致申请有限
2009年8月,长期受家庭暴力的唐某在起诉离婚期间,其丈夫周某多次对其父母进行威胁。9月4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从即日起禁止周某威胁、殴打妻子唐某及其家人。发出保护令仅10天,唐某来到法院称其丈夫已有悔改之意,决定再给他一次机会,遂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在法官的回访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夫妻关系比以前融洽多了。
这种例子比比皆是。陈敏说,担心保护令会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或解体的观念,完全是一种误解。
“对大多数女性来说,离婚不是目的,要求公权力制止家庭暴力才是目的。”陈敏分析说,因为目前保护令的申请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使得一些不愿意离婚的受害者不敢去申请保护令。
另外,对于法院为什么一直没有签发针对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的保护令,陈敏澄清说,我国目前试行的“人身保护令”只针对身体暴力,而性暴力本身包含在身体暴力之中。至于精神暴力,受害人可以选择别的救济途径。
有人问,保护令就管用几个月,期限过了怎么办?陈敏回答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再有任何人身伤害,有其他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如果双方并没有离婚,受害人完全可以再次申请,保护令的申请并无次数限制。
“保护令只管人身伤害,对方要是砸东西呢?”陈敏告诉记者,保护令的内容其实是比较宽泛的,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保护令刚刚试行的时候,法院的裁定一般只禁止殴打、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后来发现有的加害人不打人了,变相通过砸东西或者发骚扰短信、打骚扰电话等行为来企图重新控制受害人,此后签发的保护令的内容明显有所增加。
权威性有赖公安强力保障
一旦有违反保护令的情况出现,如果处置不及时,处罚力度不够,不仅影响保护令的权威,而且会出现治安案件。陈敏表示,“现场制止公民的人身伤害行为,不是法院的职责,所以特别需要公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据介绍,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2008)强调了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
据试点法院所在地部分经过培训的警察透露,目前110系统完全可以承担这项工作。同时,与人民法院联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减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问题,是今年中央对各政法部门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法院做好这项工作。从试点经验来看,人民法院签发保护裁定,不仅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减少了治安案件。除当事人外,公安机关也是受益方。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妇联和社区一起努力、互相配合才能成功。”陈敏表示,不再需要跟民事案件绑在一起、成为单独案由,将是保护令未来发展的趋势。
本报北京10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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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人身保护令效果不错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9日07:51 本报记者赵文明阮占江本报通讯员王力夫
从2008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首批反家暴婚姻案件审判的试点法院,到长沙市两级法院全面开展反家暴专项审判,长沙法院已先后颁发了16个人身保护令,不仅有效干预并控制了家庭暴力现象,一些当事人还因此而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记者今天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长沙法院两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加害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都明确表示不再打人。即使没有直接表态,也因明白违反裁定意味着与公权力对着干,必将承担不良后果,从而都自觉服从。
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熊瑛介绍说,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不少受害人还是容易把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当作是羞于启齿的家丑,还有的受害人则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会导致婚姻的破裂或解体。这些观念误区,使得人民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必须慎之又慎。
对此,长沙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湘涛曾明确指出,司法审判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最谨慎、最严密、最权威的环节,今后法院系统还应在专业性、职能性和能动性三个方面勇于探索。要充分做好反家暴的机制准备,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细化的实施举措;切实发挥反家暴的职能作用,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能,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作用;积极构建反家暴的能动机制,开展更具服务精神、更为主动姿态、更有高效成果的系列司法执法行动。
重庆:冷暴力性暴力认定难
2010年10月20日 07:14法制日报 记者徐伟
记者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了解到,3个多月以来,南岸区共发出两份人身保护裁定,客观上起到了震慑施暴方、减少家庭暴力的作用。
南岸区7月13日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丈夫在离婚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并伴有短信恐吓的行为。“女方拿着丈夫发的恐吓短信来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在我们认真调查核实之后,经院长同意后签发出去。”民一庭法官赵东君告诉记者。
送达人身保护裁定时,男方什么话也没有说。此后,男方再也没有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恐吓短信也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不过,第二份裁定就遭到了当事人的变相抵抗。”民一庭副庭长杨锐告诉记者,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丈夫虽然不再对妻子大打出手了,但是整天拿家里的物品出气,肆意摔砸家具。
赵东君坦言,虽然女方三天两头来法院反映情况,可法院发出的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没有明确包括“财产”二字。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具体操作中面临的尴尬不仅如此。按照规定,受害方遭受直接的拳脚伤害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面对冷暴力、性暴力同样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是冷暴力、性暴力究竟该如何认定,很难操作。”杨锐说,在具体的收集证据上,也存在着不小的难度和挑战。
南岸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晓静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预防和震慑作用已经彰显,如何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威力从纸面走向实际,为受暴一方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仍有不少细节亟需完善。
陕西:真正起作用尚需时日
2010年10月20日 07:14法制日报 记者台建林 通讯员 徐静
龚某与包某的婚姻实在是难以维系了。龚某说,因家庭琐事,包某多次殴伤她,使她长期处于恐惧之中。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8月19日,龚某向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供了遭受家庭暴力的伤情照片、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明。
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成员参加审查、合议后认为,现有证据已能够证明本案中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给予原告龚某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遂发出该省首份人身保护令。
此举得到舆论的一致肯定,陕西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宁焕侠对此则持谨慎态度。
宁焕侠认为,“人身保护令引入反家暴案件的试点之后,因为司法介入后的强制力增加,使得许多受虐妇女得到保护,有效遏制了家庭矛盾的不断激化”;“但反家暴人身保护令在中国来说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人身保护令是否能承担起拯救受虐妇女的责任,尚不可过早定论”。
奔走在妇女维权前线的律师高瑾也显得并不乐观。她说,目前反家暴人身保护令的宣传并不到位,尚不能被公众尤其是妇女所了解。也就是说,妇女即便遭到家庭暴力都想不到用人身保护令来保护自己。另外,人身保护令被运用到个案中的实施环境尚不成熟,法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真正能让保护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发挥行之有效的作用尚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