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修法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家庭暴力有望纳入法律援助
今后,在湖南,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时将不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那些因家庭暴力、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也有望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近日公布了《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
法律援助将全部免费
据介绍,《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先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有些则明显滞后,与困难群众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过窄、司法援助对接机制不完善、便民服务程序不到位、保障措施力度不够等。
为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以《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外省城市地方立法经验,从法律援助范围、程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其中,让人眼前一亮的是,修订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湖南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时,将不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针对此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不力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五条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家暴等有望申请援助
为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和湖南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安徽、陕西、海南等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援助对象作出了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修订草案第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二)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三)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四)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五)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同时,修订草案还将老年人、妇女、军人军属列入了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援助对象。在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中,增加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制度。
申请程序进一步简化
为了让更多需要援助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修订草案在便民、利民、时效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在法定申请地之外,规定“公民也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申请的管辖权及管辖权竞合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简化法律援助与司法援助申请程序,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援助审查程序互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
为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将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期限从七日改为五个工作日,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申请作出重新审查决定的期限也从七日改为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间从五日改为三个工作日。
此外,为了使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使困难公民在紧急状况下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一是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二是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三是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律师擅停援助将被罚
针对此前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援助时走过场的情形,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具体规定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反规定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修订草案还规定,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处最高3倍于所收财物价值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