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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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江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8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立法调研不够,规则设计未能与立法目标相匹配,立法尚存在未解决的重大理念难题,立法没有必要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虽然我市城市文明程度逐年提高,但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依然存在。据市妇联2006-2009年信访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因家庭暴力问题前来咨询的信访案件在妇联系统全年信访总数的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家庭暴力一直是近年来妇联系统来访妇女投诉的重要内容。另据市公安局统计,我市2006-2009因家庭矛盾纠纷拨打110报警的就有8662件。而事实上因为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这个数字远远低于实际数量。可以肯定,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杭州必须面对的重要社会问题。近年来,要求对预防家庭暴力进行立法的呼声一直比较高。因国家尚未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统一的、专门的立法,现有的法律虽然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都比较原则,比较散,缺乏可操作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省市都进行了同题立法。因此,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还是很有必要的。
由于该项立法属于社会性立法,为了引导全社会重视、关注和支持,难免会有一些宣言性和宣示性条款,但草案也不乏操作性较强的条款,如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将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法定化等等,这些都必将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有效开展。
此外,法制委员会也认真研究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中公私的权限是清楚的,执行此法,不会出现公权力的过度介入问题。
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并规定了该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草案规定的职责过细,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建议删去“具体职责”部分。
三、关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诉讼制度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相应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草案虽没有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作出新的规定,但重复法律条文没有意义,建议删去相关规定。
四、关于医疗机构的职责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职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对证据规则的规定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医疗机构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是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不需要在本条例中特别规定;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的规定也是对法律条文的重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条文顺序和其他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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