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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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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有待统一

 发布时间:2011-08-09 09:57 浏览量:557

2011-03-08  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shezfy.com/ljfy/ezxw_view.aspx?id=45776

     当前,审判实践对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剩余房屋按揭贷款由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该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应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司法裁判各异,不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增值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是夫妻共同财产,非产权方享有该增值财产份额一半的权利。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由一方婚前购买,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房屋的增值部分按照物权法原理,属于法定孳息,应归个人所有而非共同共有;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是一种借贷行为,离婚时非产权方可要求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屋增值抑或贬值,是房屋交换价值的变化,不应视为房屋孳息,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不能看作简单的借贷行为,离婚时非产权方可根据共同还贷部分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及房屋增值情况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问题困扰审判实践已久,如何妥善解决,亟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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