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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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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8-05 14:50 浏览量:453

发布时间:2011-04-11 15:47:04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南振中

       为了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我征求了新华社部分女职工的意见。她们认为修正案草案从总体上看,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在婚姻家庭方面,修正案草案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简明规定,对于这一点,一些从事基层妇女工作的同志比较满意。从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出发,她们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第一,2005年两会期间,有的政协委员提供了一组数字: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按照这个比例推算,全国至少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95%以上。为了引起全社会对依法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建议在法律条文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我国有的地方法规中已经尝试这样做了,比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这种表述,可供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时参考。

    第二,有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经受害人提出请求,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有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修改后的第十六条有一句话:“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专业选择、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入学”“升学”动词在前、名词在后;而“专业选择”变成名词在前、动词在后,应当将“专业选择”改为“选择专业”。前面讲的三件事的主语是妇女;“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的主语暗换成了校方和派出留学单位,应改为“获得学位”、“出国留学”。

    背景链接

2005626,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妇女权益保障法自施行以来,对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2005628,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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