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4-11 15:47:04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南振中
为了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我征求了新华社部分女职工的意见。她们认为修正案草案从总体上看,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在婚姻家庭方面,修正案草案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简明规定,对于这一点,一些从事基层妇女工作的同志比较满意。从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出发,她们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第一,2005年两会期间,有的政协委员提供了一组数字: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按照这个比例推算,全国至少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95%以上。为了引起全社会对依法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建议在法律条文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我国有的地方法规中已经尝试这样做了,比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这种表述,可供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时参考。
第二,有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经受害人提出请求,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有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修改后的第十六条有一句话:“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专业选择、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入学”“升学”动词在前、名词在后;而“专业选择”变成名词在前、动词在后,应当将“专业选择”改为“选择专业”。前面讲的三件事的主语是妇女;“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的主语暗换成了校方和派出留学单位,应改为“获得学位”、“出国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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