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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家暴案举证难

 发布时间:2011-08-05 14:49 浏览量:419

201141 星期五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中梅 刘英团

  广东省法院系统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一年以来,许多法院形成了审理家事案件的特有审判模式。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婚姻关系是否无效的案件、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清的案件、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亲子关系案件等,法院还进一步加强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力求查清案件事实,体现客观真实。(325《法制日报》)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暴力行为。据统计,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这些“忍辱负重”、“忍无可忍”的受害者如果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往往因难以举证而“落败”。何以会如此呢?我们不妨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来看。虽然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但依职权调查取证不是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责——司法机关仅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依职权调查取证。

    应该说,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私人自治空间,是庇护公民私生活安宁及自治的不容外界侵犯的“城堡”,法律和公权力确实应当审慎的介入这个“特区”。“谁主张,谁举证”是对个人隐私最大限度的一种保护。但调查发现,监狱里犯有重伤害、杀人罪的女性罪犯,大约80%是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的以暴制暴而犯罪。俗话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那些已成为罪犯的受害妇女,当初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仅占0.6%,绝大多数的女性面对家庭暴力皆采取了隐忍的态度,用极端方式摆脱家庭暴力的折磨是法律救助系统软弱和缺失后最无奈的救赎。

    试点涉家暴离婚案法院可依职权取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强化、补充司法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来自司法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在自由、正义、秩序的法律价值位阶中,其正义价值更符合司法的人民性。公平正义是当代司法的主题,家庭暴力以及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当前,各级司法机关都在开展司法为民、巡回办案活动,为查清事实,很多司法机关都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这种做法既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也赢得了公众的好评。

    俗话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而且,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鉴于法官的选任、训练和经验,法官会是一位极其有效率的证据搜寻者,而压缩开庭审理的时间在事实上也降低了司法成本。”因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

   (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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