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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务管理 演绎“加减乘除”

 发布时间:2010-12-21 14:01 浏览量:725

《人民法院报》20100906   本报记者 赵 刚 鲍 雷 刘玉民 本报通讯员 赵 可

北京一中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业务流程图。赵 刚 制图

一场探索与完善审判事务管理新机制的工作热潮正在北京全市法院涌动,从去年4月起,全市法院普遍设立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为当事人提供导诉、查询案件、代收诉讼材料等“一站式”服务,把重复性强、工作量大、分散性的事务性工作从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集中负责,统一办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一年多的实践中,审判事务管理新机制发挥着“加减乘除法”的作用:群众享受的司法服务增“加”了,审判人员“减”去了事务性工作,把更多精力用于审案,审判流程管理规范化,案件质量以“乘法”的幅度提高,与此同时,司法腐败产生的制度性漏洞被消“除”了。

  加法:

  群众享受的服务增加了

  “现在我才知道,到法院查案难不过是个传说!”当事人冯先生现在逢人便提他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享受到的“星级服务”。

  “以前别人告诉我到法院查个案子可费劲了,最少也得等上半个小时,有时赶上法官开庭,等不到法官还有可能空跑一趟。可前不久我亲身体验了一把,我一到法院,就有专人给我按排号机、发宣传卡、发流程指导手册,有什么问题还可以随时咨询,最后法官还发给我一张小卡片,里面包含了我所有想知道的信息。所有事情最多五分钟全部搞定,可没传说中的那么麻烦!”

  事实上,这样的故事几乎每天都在北京各级法院的审判服务大厅里上演。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这是北京法院推行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诉讼引导等审判事务性工作,切实做到了当事人到法院来有人接待、咨询问题有人回答、提交诉讼材料有人接收、诉讼活动有人引导,让当事人感到司法的关怀和尊重。

  为了确保上述要求得到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北京市法院诉讼服务接待工作规范(试行)》,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比如,“在诉讼材料收转,上诉材料审查与办理工作中,对当事人诉讼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讲清相关工作要求,避免当事人因诉讼材料问题多次往返”;又如,“遇有非正常天气,应本着便民原则,提前开放接待场所”;甚至还要求,“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简单推诿”。

  而在尊重当事人的同时,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便捷”的官司,也是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的一个工作目标,“一站式”服务由此产生。

  在海淀法院的审判服务大厅,曾发生过这样一幕:一名女士急匆匆进来,询问如何办理支票挂失手续,她所在的公司转账支票丢失需要办理公示催告,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的刘女士神色慌乱,不知所措。导诉人员立即把她带到在大厅专门设立的“公示催告与支付令”窗口,并且告诉她,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办完所有手续。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案期限为五天,办理还有更多的时间,但这明显无法适应现代的金融需求,”海淀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王京生说,“现在每天要受理十几件公示催告案,有的支票都是几百万的面额,当事人都很着急,我们想方设法简化办案流程,只要当事人手续齐全,一个小时之内就可以拿着法院出的止付通知,到银行办理停止支付手续。”

  刘女士在办理过程中,突然发现忘了带授权委托手续,工作人员帮助她用传真机从公司收了一份委托传真,同时刘女士让其他人员将原件送至法院,很快办完了全部程序,仅仅用了40分钟左右。

  根据北京高院的统计,2009年1月至今年7月,全市各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共接待群众和当事人1197168人次,提供案件查询361905人次,收转诉讼材料159902件,协助当事人办理上诉57286件。

  北京高院院长池强表示,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和“受尊重”的官司,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司法为民的作用由此也能真正显现。

  减法:

  法官肩上的担子变轻了

  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行之初,一些专业人士曾担心,强调司法便民,服务当事人,会不会导致法官工作量增加,影响司法的专业性?特别是,近年来北京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深化,审判人员难以兼顾案件实体审判性工作和日常的事务性工作。随着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审判人员的绝大部分精力放在庭审、撰写裁判文书等审判性工作方面,在一些案件数量比较多的法院,审判人员一天开数个庭、加班工作已经成为工作常态。

  关于这个问题,工作在第一线的法官最有切身体会。海淀区法院法官石必胜告诉记者,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成立,诉讼服务大厅开始运营后,他感到最大的好处就是电话比以前少多了,而工作比以前开展得更顺利了。

  持同样感受的还有北京一中院的法官王磊,她说,以前当事人过来送材料,如果正赶上我们开庭,他就得在门口等着。我常常是开完庭后连法袍都来不及脱下来就得从楼上跑下来取,累得气喘吁吁,可当事人可能已在法院门口等了一个小时也是满腹怨言;就算立案庭有人帮忙接收,但是什么时候能送到业务庭,谁也说不准。现在所有的诉讼材料都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代收后,不仅效率提高了,而且也实实在在地给法官减负了。

  石必胜和王磊所代表的不是个案,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北京法院的实践表明,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推行,切实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缓解法官工作压力,大大减少了审判人员从事事务性工作的时间,使法官得以从繁冗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理和裁判案件,有助于保证和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据统计,北京全市法院开展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以来,平均每年为每名法官减少约15个工作日的工作量,在海淀区法院、东城区法院,这个数字更高,为每名法官平均减少约20日的工作量。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效果,北京高院副院长翟晶敏作了一番分析:审判人员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情绪会变得敏感和急躁,无法保持办案所必需的冷静和中立;在处理大量事务性工作的时候,注意力会分散,细节敏感度下降,容易导致粗心大意,甚至低水平的失误。而把本来不属于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从法官身上拿走,其效果不仅是减负,而且使法官有更加充裕的时间研讨案例,分析法律,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案件的真相等等。这最终保证法官办案更加客观公正,案件质量得以提高,也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

  乘法:

  审判流程管理更加完善

  2009年,北京全市法院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8%,这是一个得之不易的数字,但是漂亮的数据不等于群众的完全满意,实际上,仍然有不少当事人反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既然绝大多数案件在审限内结案,为什么还有相当多当事人不满意,这是为什么?北京高院经过调研发现,出现法定中止审理事由是造成审理时间过长的原因之一,其中因司法鉴定中止审理的案件占所有中止案件的60%以上。

  “因此,必须严格管理因司法鉴定而中止审理的案件,”翟晶敏说。北京法院采取措施是由审判事务管理机构集中办理司法鉴定工作,案件审限的中止与恢复全部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通过软件自动控制,提高了准确性。同时,集中办理司法鉴定工作,形成了规模化和专业化,从而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效率。

  与之类似的还有续冻、续保不及时问题,北京高院开发了诉讼保全提示软件,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录入相关信息,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将于保全措施到期前15日发出诉讼保全提示,提示法官及时采取续冻续保措施,避免了由于法官未向当事人释明或因工作疏忽而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情况发生,减少了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性。西城区法院审判事务管理机构自开展诉讼保全提示工作以来,未出现一起超期事件。

  当前的法律对上诉案件的移转时限未作规定,在过去,当事人提起了上诉,由于种种原因一审法院没有及时将卷宗移送二审法院,后者也疏于催促,这就造成上诉案件迟迟不见动静,当事人也不知道该找谁。获知当事人这一反映以后,北京法院明确规定,案件移转工作由审判事务管理机构统一开展,细化了每个阶段的用时,并开发了案件移转工作软件。

  据统计,2008年北京法院上诉案件移转平均用时为46天,2009年由审判事务管理机构集中办理上诉案件移转后,平均移转用时下降到39天。案件移转工作软件应用后,截至2010年7月20日全市法院上诉案件移转平均用时为23.5天,比2009年缩短了15.5天。其中石景山法院移转用时最短为11.2天,移转案件数量最大的朝阳法院,移转用时也仅为15.8天。

  除法:

  避免司法腐败现象滋生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暴出了一些腐败案件,腐败分子利用法律空白和管理漏洞违法乱纪,其中一些就是发生在事务性工作领域。比如在拍卖环节,有的人故意制造流拍假象,然后转入变卖,从而侵吞财产。为了加强对这一关键环节的管理,北京高院今年5月明确发文,改变拍卖、变卖财产由执行机构“一条龙”负责到底的状况,将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交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从而实现相互制衡。

  再比如,另一个腐败易发环节是司法鉴定,北京高院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其中规定:“对于涉及会计师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及工程造价的案件,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负责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报本院纪检部门审批。”等等,都有利于避免在司法鉴定中出现腐败行为。

  除了上述敏感环节,有了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法官与律师之间也建立了一堵隔离墙。北京方舟律师事务所刘惠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规定,法官和律师不能单独接触。但以前送材料、拿开庭通知、交上诉状等,都必须找承办法官来办。律师和法官怎么可能不接触?现在,律师送材料通过审判事务管理机构,避免和法官单独接触,有利于避免双方当事人产生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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