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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面推行人民调解进立案庭工作

 发布时间:2010-12-21 13:50 浏览量:646

2010-10-13 10:24:40

作者: 赵岩 杨艳   发布时间: 2010-09-03 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今后,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又多了一种纠纷解决途径,法院将在立案大厅内设立人民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窗口,当事人在诉讼前可以尝试先在这里选择由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今天下午,市委政法委、首都综治办、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召开现场工作会,决定在全市三级法院立案庭设置人民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窗口,为人民群众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供便利,努力使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之前,为当事人减少诉累。

  怀柔某小区的60户业主是这项举措的受益者。在先期开展试点工作时,他们到法院起诉邻居解决排水管道堵塞问题,法院考虑到双方均系业主,直接进入诉讼途径容易激化矛盾,便建议他们到附设在法院立案大厅的人民调解室请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员的反复工作,最终使这场持续了两个多月的纠纷得到彻底圆满解决。

  北京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振清介绍说,人民调解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比司法调解更有软化剂和润滑剂的功效,更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窗口,尽可能多地把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不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更拉近了人民法院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又好又快地替群众解决纷争。

  北京高院要求,全市法院将在立案大厅设置统一标识,设立人民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窗口,由司法局选派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或对诉讼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对于未经诉外调解程序的案件,立案法官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立案之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通过人民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窗口解决纠纷。对于移交审判庭的案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的,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审查立案或继续审理。要求特别指出,经人民调解室或调解窗口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

  根据北京高院公布的数字显示,在较早设立人民调解室的法院中,西城法院3年共接待法律咨询6117件,化解纠纷528件,占人民调解室处理纠纷总量的55.4%。丰台法院设立2年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1142件,即时结清的案件金额为2321万元。怀柔法院9个月内达成和解的案件占人民调解室处理纠纷总量的93.6%。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欠资等涉民生纠纷以及一些群体性纠纷中,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更容易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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