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出台《意见》,为民间调解协议提供司法保障 非诉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确认
20110404 王晓云、何娟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晓云、通讯员何娟报道:有矛盾,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诉讼组织做调解工作。这种调解协议如何才有司法效力?广东省高院近日下发《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意见》,今后,在非诉调解机构主持下达成协议,当事人可去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有了“法力”后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7日内审结“申请”
“过去,非诉调处机构的调处结果往往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非诉调处的成果难以得到巩固。”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告诉记者,比如在消费领域发生纠纷,消费者第一时间都希望通过消费者委员会去解决,消委会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可一旦遇到一方反悔,问题就停滞不前,只能闹到法院。
去年度广州黄埔区法院受理的52件离婚后财产纠纷及涉及抚养的纠纷案件,大多数是双方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引发的矛盾。“由于登记离婚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有的男方‘反水’,并偷偷把财产转移,造成女方利益受损。”广州黄埔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当事人拿着协议去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就解决了后顾之忧。
按照广东高院的《意见》,规定对于属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在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双方向共同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法院要及时依法审查,并在自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结。
“如果不符合法院案件受理条件或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要及时将该情况告知当事人。法院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可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令人关注的是,非诉讼调解协议一经法院审查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耍赖的空间,一方要反悔,另一方直接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谢文练庭长介绍,即使事后当事人拒绝签收,也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鼓励调解实现多方共赢
有了这个司法确认的《意见》,做调解工作的各组织腰杆也硬起来了。
谢文练说,出台该《意见》,就是为了在全省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建立一套简便、权威的非诉调解司法审查确认程序,为非诉讼调解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从而鼓励和促进非诉调处机构积极参与到纠纷调解工作来。“这样既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还能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多方共赢”。
如何申请司法确认?
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提交以下材料:
司法确认申请书、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七种情形法院不受理申请:
(1)非诉讼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司法确认;
(3)属于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确认的;
(5)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6)非诉讼调解组织不合法的;
(7)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但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下列情形,法院不予确认申请:
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标的物不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确认和执行的;非诉讼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存在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存在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司法确认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