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法院调研发现离婚案件中女性权益保护存在三大取证难题
发布时间:2011-03-14 16:59:12
近年来,怀柔法院年均受理离婚案件500件以上,通过诉讼成功离婚的约占44%。从提出离婚请求的主体来看,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率高达60%至70%。女性提出离婚是为了最大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调研发现,离婚案件中女性权益保护存在三大取证难题:
一是家庭暴力取证难。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女方诉请离婚时经常涉及到人身伤害等家庭暴力,而在诉讼中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很多女性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边缘时,对所受家庭暴力选择默默承受而不向居委会、派出所等反映,甚至不去医院就医,以至于离婚案件诉至法院时,因时过境迁而难以举证。或是虽有拿出被认定为轻伤或是重伤的病例、鉴定,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男方所为,法院不予认定。或是虽有人亲眼看见家庭暴力,但受家族观念影响或自身利益考虑而不愿出庭作证。
二是婚外情取证难。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约占50%-60%,其表现形式一般有婚外性行为、同居、重婚三种。按照规定,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或是要求损害赔偿。虽高达六成的女性在离婚时指责老公有外遇,但女性能拿出充分证据的很少。很多女性提供的证据是单一的短信或电话记录单,或是通过自己偷拍,或是聘请***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但由于合法性问题以及缺少其他证据佐证,很难证实男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
三是共同财产取证难。因男女经济地位差异及 “男主外,女主内” 的传统观念影响,在离婚诉讼中,女性难以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取得的应列入共同财产而应予以分割的那部分财产。究其原因,一方面女方缺乏证据意识,搞不清男方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之财产形式不断多样化(工资收入、公司股票、知识产权等),更加剧女性对共同财产状况的模糊;另一方面男方在离婚中或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
怀柔法院调研认为,对于在离婚诉讼中女性所遭遇的三个举证难题,在现有“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框架下,法院难以进行主动查询,女性自身要提高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对此,经调研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女性应积极、及时。一旦遇到家庭暴力,女性应积极向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反映,请求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或是要求男方对该事情作出书面保证。遇到严重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所报警,要求派出所进行登记、笔录、法医鉴定等处理。相关书面材料、报警记录、公安调查笔录以及法医鉴定书等,均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作为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依据。此外,能起到佐证作用的证据还包括:到妇联、居委会的投诉资料和记录,书面调解材料,报警时能够反映丈夫打人的证人证言,男方本人的自认笔录、悔过保证书,施暴过程的照片、录音等,上述证据也应及时收集和保存。
第二,对于婚外情的举证,女性要慎重、合法。“保证书”、“悔过书”等过错方的自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可先公证后提交法院;拍照、录像等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是偷拍偷录的影视资料可能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不被法院认可。
第三,对于共同财产的举证,女性应留心、合理。其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清楚男方资金流入、流出及流向的具体情况,但不一定绝对控制男方取得的财产。其二,摆脱“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其三,对男方隐藏、转移的共同财女方应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即使已经离婚,也可自发现次日起二年内向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