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家暴立法必要条件已具备
发布时间:2011-03-08 10:10:01 来源:法制日报 文/本报记者陈丽平
“全国妇联从2008年起,连续提出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我再次提出议案,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尽早列入立法机关工作计划。”
反家暴立法势在必行
一组组调查数据令人痛心:某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至2007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12起杀人案件中,有13人死亡;在某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就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就有163件。
一件件典型案例发人深思:2009年,某市25岁女青年董珊珊结婚一年就遭丈夫殴打致死;2009年,某省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2010年3月,某省一名3岁女童因不会背古诗被家长打死……
“家庭暴力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侵犯,对公民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陈秀榕拿着这些数据、指着这些案例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制定专门立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
2010年,全国妇联对国内外反家暴状况做了进一步调查和研究。某省64%的受访成年人有被动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
“结果表明,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有增多趋势。反家暴立法势在必行。”陈秀榕说。
结束暴力不能搭上性命
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被形容为: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证据认定标准很高,解决方式中庸,处罚措施一般,是目前有关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陈秀榕以某市董珊珊案为例,董珊珊的丈夫因为是家庭成员犯罪,最后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秀榕说,反观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几个明显的不足:
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
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干预;
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72家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引起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15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出台反家暴立法的必要条件。”陈秀榕说。调查显示,从普通居民,到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和组织,均认为很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
“十多年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暴力的类型、对个人和家庭以及社会的影响、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陈秀榕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有12000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湖南、江苏、广东等地的7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人身保护令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21个省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实践证明,地方立法的效果是好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陈秀榕说。
全国妇联近年来一直对反家暴立法进行基础论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国情、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家庭暴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与反家暴网络合作组织专家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草案。2010年,又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了修改,下一步要进行深入地研究和论证,为国家立法提供参考。
家暴婚外情成离婚诉讼递增主因无法出示证据致索赔无望女性权益保护遭遇取证难
“婚姻就是一场男人和女人争夺话语权、经济权和掌控权的战争。”这是热播电视剧《婚姻保卫战》中的经典台词,这场“战争”会带来什么?
据查阅相关数据: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2008年办理离婚案件546起,女性提出离婚的365起,占总数67%;2009年办理离婚案件586起,女性提出离婚的410起,占总数70%;2010年办理离婚案件622起,女性提出离婚的450起,占总数71.5%。天山区法院2010年办理离婚案件1245起,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占总数70%。
据沙依巴克区法院法官范淑霞介绍,2010年,仅她办理的离婚案有188起,其中69%是女性提出离婚。
办理离婚案件多年的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法官帕丽丹说,离婚诉讼中,超过50%的女性称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突出表现为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婚外情。
“三八妇女节”之际,如何保护女性权益再度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家暴三年婚姻留下一生伤痕
家暴,是不少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原由。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记者了解到一个由家暴引发离婚诉讼的案例:
就在一周前,31岁的潇潇拿到了判决书,结束了她3年的婚姻。潇潇说,她与前夫刘剑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刘剑还是个小领导。谈恋爱时,刘剑对她百依百顺,相识两年后,两人结婚。
婚后半年,为一点琐事,潇潇和刘剑争执起来,潇潇顺手拿起沙发上的抱枕向丈夫扔去,刘剑火了,上来“啪”地一下给了潇潇一耳光,然后一顿劈头盖脸的打骂。之后,刘剑向潇潇认错,说自己是一时冲动,还帮她冰敷脸上的瘀伤。
“可我的心比身体还疼。”潇潇苦笑一下,那次面对丈夫的祈求,她没回娘家,但后来,但凡哪句话不对,惹着刘剑了,便会遭到打骂。然后,刘剑又请求她原谅。潇潇开始变得小心翼翼,害怕一不小心就会“得罪”丈夫。
对婚姻失望了的潇潇走进了法院,“之前没有提离婚,是担心再婚很难遇到优秀男人。”潇潇说,但面对充满暴力的婚姻,她觉得自己即使一个人过,也比继续受罪好。
范淑霞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根据法律规定,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提出赔偿,“在我审理的案件中,自称受到家庭暴力的占30%,但能提供家暴证据的却只有5%。有的女性遭到家庭暴力,却没有保留证据,因此她们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范淑霞建议,如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首先可以向警方报案,申请对伤情做司法鉴定,其次要留存受伤照片,寻找证人。
婚外情移情别恋致家庭破裂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员高华瑞告诉记者,在2010年办理的离婚登记中,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占60%,其中大多数是男性发生外遇。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的法官给记者讲述的一个案例就是因婚外情而起。
“我要工作、照顾家和孩子,老公却搞外遇。”乌鲁木齐市的
半年前,
在
“他把我的宽容当成了软弱,即使他以后真的改了,我也不可能信任他。”林女士说,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丈夫拿到传票后慌了,请求她为了孩子不要离婚,林女士却去意已决,目前,她正在等待法院开庭。
帕丽丹说,在她办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称丈夫有婚外情的占40%,但真正留有证据的仅占极少数,这说明女性在婚姻中受到伤害时,还是缺乏证据意识,有了证据,在离婚时才会使女性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女性离婚无路可退还是选择坚强
“随着时代变化,夫妻双方也在变化,当一方的变化速度快于另一方时,双方的思想与物质等不再同步,婚姻就会出现裂痕。而女性比较敏感,更容易意识到这一裂痕,于是更容易提出离婚。”帕丽丹说,现在大量离婚案件的涌现,加上社会观念发生转变,让女性相信即使离婚,她们也不愁找不到更好的归宿。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科长马国平说,结婚9块钱,离婚也是9块钱。只要双方协商好,一起来民政局就能办了,不用单位开证明,不用别人知道,婚姻登记手续的简化也是近年来离婚率增加的原因。
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心理学副教授蔡浩分析说,女性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更加注重婚姻的质量,尊重内心感受,关注自己精神世界的需求,不委屈、不将就。另一方面,是由于女性在经济上完全独立,家庭地位也就相应提高,完全依附男性生存的时代远去了。这说明女性已经勇敢地自我成长,并不是说被逼到无路可退才离婚。
“当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要像修理轮胎一样,先把气给放了,发现问题所在,再进行修补。而不是简单把轮胎换了,或者烧了。”中国心理卫生协会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周小西说,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所以需要成长、包容,降低期望值,就如人们说的“婚前睁大双眼,婚后闭上一只眼”。一个家庭的解体,对家庭的每个成员都是伤害,所以轻易不要去触碰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