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引经据典 判词现“温情面孔”

 发布时间:2011-07-27 09:09 浏览量:1584420486

2011228 18:16:28  法制晚报  王巍李 奎付中 洪雪

  百善孝为先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这不是背诵古训古诗,而是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判词。

  以往,一纸裁决以理服人依据的都是法理。而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国传统经典中的词句陆陆续续出现在本市各家法院的判决书中。引经据典,突出人性化的成分,使得理性的判决书与人们之间的距离近了起来,情理伦理也成为衡量行为是与否的依据。

  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最后一道底线,法院的判决书逐步变得温情和人性化起来。其实,不管何种形式,法律所维护的与传统道德观念所提倡的,应是殊途同归。

  日前,本报记者独家揭秘温情判词的背后。

  判决1

  慈母手中线写入判决书

  基本案情:老母亲患晚期癌症,子女却为房产闹上法庭。

  两个儿子拿出字据,上面写着房子归他们所有;但由于字据没有公证,三个女儿不认可。于是,老母亲的证词成了关键。

  为赢得官司儿女们争夺母爱,老母亲的证词最终倾向了儿子一方,法院判决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

  判决时间:20101130

  判决法院:丰台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张宁法官

  判决书摘录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孝乃大义,耄耋老母已是身患绝症、垂危暮年,所剩时间无几。对六位子女来说,让她安详地走完最后一程,让她临终前看到子女的和睦、亲善,即为大孝。

  没有一个母亲愿意看到子女因为家产的分配争吵不休、闹上法庭。而她更为担心的是,自己的表态会让子女漠视亲情、矛盾不止。

  对一个暮年老人来说,财产已经没有意义,而子女们生活殷实、平安和睦,才是最大的安慰。

  对父母尽心尽孝,不仅是道德的应有内容,从法律上讲,也是法院分割财产的重要考虑。如果弃垂危老母的感受及安危于不顾,对财产的关注度超越亲情、高于养育之恩,那将来不仅是道义上无法弥补的缺憾,也同样将在法律上获得否定性评价。

  希望各方平心静气、搁置争议,让老母亲安详地度过人生最后一程,也为自己的后代做个好榜样。

  对话法官

  别让老人死后闭不上眼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您为什么要写这样一份引用了古诗的判决?

  张宁:为的是告诉诉讼双方,多考虑亲情,让老母亲生命最后一段走得平静,别让她死后闭不上眼睛

  FW:您读完这段充满感情的文字后,原被告双方有什么反应?

  张宁:儿子一方说您说到我心坎里了,我们确实应该这样做,让母亲不伤心

  女儿一方看见判决书后哭了,说我们很明白您写的内容,我们一定要照顾好老母亲,请法官放心

  FW:这段充满感情的话,加上耳熟能详的诗句,可以说唤回了儿女们对母亲的爱。

  张宁:是的,它也起到了积极的审判效果。

  判决书一般是在说理,但上面那段寄语则是强调情。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既说情也说理,效果很好。

  判决2

  援引《孝经》谴责不孝女

  基本案情:200811月,八旬的陆老太将东城区的一处房产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张某。

  过户后,张某却没给母亲房款,干脆来了个全家消失。陆老太起诉后,法院判决张某应给付房款。

  之后张某不但没给钱,反而以3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女儿汤某并过户。

  陆老太认为女儿和外孙女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最终,法院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时间:201064

  判决法院:东城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康洪法官

  判决书摘录

  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

  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结合到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其从原告处购买了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现在和谐社会的宗旨是背道而驰。

  对话法官

  推行应有的公序良俗

  FW:怎么想到在判决书中引用经典?

  康洪: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但张某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

  判决书援引《孝经》,是希望从传统道德层面对此类行为进行谴责,并且推行一些应有的公序良俗。

  判决3

  用生命价值化解怨恨

  基本案情:20091026,三岁的男童乐乐趁姥爷睡觉爬出窗户,从12层楼坠亡。乐乐的父亲对岳父极为不满,与妻子离婚,并将岳父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父不存在过错,但考虑此事给乐乐的父亲带来精神上的痛苦,酌情判定岳父给他1万元补偿。

  判决时间:2010112

  判决法院:石景山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吴海涛法官

  判决书摘录

  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无论何种方式,都不可能弥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失去亲人的创伤,更无法挽回不幸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因此,本裁判仅为相关当事人行为之法律价值的判断,而非对逝去生命价值的评判。怨恨只能产生痛苦和伤害,虽然法律化解不了怨恨,但本院希望法律上的裁判能够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终点。

  如果在这场不幸中还有一丝欣慰,则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还很年轻,你们有能力和义务,让暂停的快乐和希望继续下去,让亲人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这是对逝去生命最好的怀念,也是一切善良人们的共同期望。

  对话法官

  法官应是一个内心善良的人

  FW:您为什么要在判决书末尾作出一大段寄语?

  吴海涛:我最担心大家会把判决结果中的1万元补偿跟乐乐的生命等同起来。我想强调的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FW:很多法官习惯于满篇法言法语地写作,您在写这段寄语时顺手吗?

  吴海涛:写这个判决书时,好几个晚上我在睡觉时会突然醒来,辗转反侧,满脑子都是关于这个案件的各个细节,反复推敲寄语部分的措词是否恰当。

  FW:有媒体称这是一份充满感情的判决书,您怎么看?

  吴海涛:法官不仅是一名法律人,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人,是一个内心善良的人。

  说句实话,写这份判决书时,我的心情一直非常沉重。

  FW:您在寄语中希望双方能化解怨恨、忘却伤痛,但原告最终还是上诉了,您是不是有些失望?

  吴海涛:我并不失望。

  原、被告能够保持一个平静的心情去聆听判决,并没有发生激烈冲突,其实已经是我最大的欣慰。

  相关声音

  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这些充满温情的判决书出现后,部分学者认为法官愿意花心思写作这样一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值得鼓励。

  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反对。

  他们认为,一般人评判是非,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专业人士更应当最大程度避免道德好恶影响法律评判,以体现判决的公正与严谨。判决书当就事论事,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判决书不再枯燥乏味

  对于《孝经》等被写入判决书,社会民众目前也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认为,法官引经据典对判决结果来说没有任何改变。如果传统观念能为法官说理提供一些支持,增强说理的充分性,让判决书看上去不再枯燥乏味,则未尝不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打官司求助于法院,期待的恐怕是切实的公道,而不是一番引经据典的说教。法官坐而论道当然轻松,但让判决生效才是当务之急。

  援引经典应视案件而定

  据记者了解,将经典词句写进判决书,虽然在社会上引起反响,但在法院内部,似乎震动不大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或者趋势。有法官表示,将一些带有公序良俗色彩的词句引入判决书,目的是加强判决的说服力和人性化,让判决的效果更显著,这完全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官对案件的理解。

  业内人士则认为,援引传统经典或者名著,应视案件内容而定,看是否能对判决的阐述起到解释说明的作用,援引经典不可一刀切或者普及化。

  相关链接

  公民打官司,一般接触到的是民事案件。据介绍,民事判决书大概分为几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原被告双方的信息以及法院的受理时间和案由。

  其次是原告诉请被告答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和法院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情况。

  接下来的部分是法院审理认为,此部分内容包括依据的法理和法律规定,然后是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内容。

最后一部分,则是有关上诉的告知等事项。 文/记者王巍李奎付中洪雪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