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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2004.3.1

 发布时间:2010-12-21 09:14 浏览量:717

2010-4-14 14:23:18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2004.3.19          

赣高法[2005]5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16日第四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04年8月29-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西省赣州市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尹鲁副院长、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以及部分中级法院与民事审判相关业务庭庭长参加了座谈会。为加强对全省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会议就几类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有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以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1)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确认其有土地承包权的;

(2)农户参加了土地二轮延包,但因故被村集体收回承包土地,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发还原承包土地的;

(3)农户与村集体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方起诉另一方违反合同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2、人民法院对以下纠纷暂不予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1)农户以村集体制定、执行土地承包方案不合法为由,要求改变土地承包方案的2

(2)农户以村集体制定的土地调整方案不合法为由,要求改变调整方案的;

(3)农户以乡村组织针对未分得承包土地的农户制定的经济补偿方案不合法为由,要求改变经济补偿方案并支付补偿的;

(4)农户以其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于非农建设为由,以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3、农户与村集体之间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农户方列户主为当事人,但在审理中需查明该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并在裁判文书中确认;村集体方列实际进行土地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4、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确认其有土地承包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确权纠纷受理,仅对农户是否具备承包权进行审理。

5、在承包期内,村集体仅以农户全家或者个别成员迁入设区的市为由收回或者部分收回农户承包土地的,农民起诉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村集体因该农户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而收回承包地,农户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村集体因农户个别家庭成员已有固定职业、有固定收入和稳定的生活保障并转为非农户口或因其已成为国家公职人员而调减承包土地面积,农户要求发还被调减土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农户在二轮延包中订立承包合同,承包地因其外出务工等原因被收回,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村集体已经将该农户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人耕作的,人民法院可以应现承包人的申请或者原承包农户、村集体的申请,列现承包人为第三人。村集体以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为由强行收回或调整的,人民法院判决将承包地退还原承包农户,由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村集体承担。如果村集体与其他农户订立的是短斯合同,村集体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原承包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但不属于长期投资项目,人民法院可以引导村集体和其他农户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在归还之前将承包收益补偿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7、农户因没有参加二轮延包,返乡后起诉村集体要求承包土地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户口仍在该村集体,认定有承包权。村集体有机动地的,可以直接判决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如果村集体将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农户或者本集体其他少数农户的,参照第6款处理。如果村集体将未参加延包农户的土地平均发包给本集体全体农户的,按照第4款的规定处理。村集体因此而获得收益的,在权利实现前按由村集体对农户承包收益进行补偿的方式处理。

8、妇女因结婚迁入配偶所在地的村集体未依法保护妇女承包权,妇女起诉嫁入地村集体要求保护其土地承包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土地承包权,对权利的实现参照第4款的规定处理。

9、妇女原户口所在地村集体,在该妇女嫁入地村集体解决其土地承包权前收回其承包地,妇女起诉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0、妇女离婚、丧偶后,迁入新居住地生活,新居住地村集体未依法向妇女发包土地的,妇女起诉要求保护其土地承包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4款的规定处理。离婚、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虽然迁出到新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村集体未解决其土地承包之前,村集体收回妇女承包土地,妇女起诉村集体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1、入赘女婿、丧偶的入赘女婿涉及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权纠纷,参照本条8、9、10款的规定处理。

12、符合本纪要规定的受理条件,农户在立案前要求对村集体违法变动承包土地进行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以免造成更大矛盾,增加审理、执行的困难。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起诉时,对新型、疑难及群体性纠纷应当慎重受理,在下达受理通知书之前,应当及时请示。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根据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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