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得知自己无生育能力 认定儿子非亲生
发布时间:2011-07-21 20:57 浏览量:592
本报讯 年过六旬的律老先生离婚后发现自己先天没有生育能力,因而认定前妻刘女士对婚姻不忠,儿子不是亲生的。律老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父子关系,并要求儿子返还20年抚养费。
律老先生起诉称,他与刘女士于197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次年在父母催促下草草成婚,并无感情基础。婚后不到一年便生下儿子律先生。刘女士经常对他进行人格侮辱,且生活作风不够检点。他于1983年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1997年刘女士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律老先生称,离婚后他与刘女士及儿子仍居住在一起,但刘女士、律先生及其家人经常干扰他的正常生活。此后他经医院检查确认先天没有生育能力,由此认定律先生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