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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过民意沟通信箱积极答复婚姻家庭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0-12-21 09:50 浏览量:1039

2010-4-8 6:22:30

              日期:2010-01-14      中国妇女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网民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作出具体答复。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民意沟通邮箱(
zgrmfy_mygt@chinacourt.org)自2009年5月4日开通以来至11月22日,收到7641封邮件。对网民反映的31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逐一做出了答复。
    关于夫妻离异后子女更改姓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父母任何一方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都是不妥当的。
    关于网民建议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该问题的解决需要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即使允许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也不能一概而论。追加债务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是审查确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关于先判决准予离婚再另案分割财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后又另案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一般是判决离婚后又发现新的共同财产而判决时未分割时才适用。如果不是上述情形,法院在判决准许离婚时,应当同时解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维护受害人权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对因犯罪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又有详细的解释。但是现实中,不少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赔偿,其主要原因在于: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许多犯罪人正是因为没有钱才实施犯罪的,有的把犯罪得来的财物挥霍殆尽,司法机关无法追回;加上没有其他司法救济制度,导致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实际赔偿。对此,最高法院已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国家给予适当救助。
    为了更加便捷高效地办理网友们的意见建议,孙军工建议公众分门别类进行操作,如果是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意沟通邮箱反映情况;涉及法官违纪违法的举报,请登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如果是对具体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不服,请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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