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
第六条 【条文主旨】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条文主旨】对“忠诚协议”纠纷的处理
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删除该条)
附: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纪要(节选)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 整理人:罗杰
http://www.swupl.edu.cn/mweb/wgjtf/content.asp?cid=821305199&id=959379247
第四,“第四条对‘忠诚协议’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