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对待“忠诚协议”要态度统一
据《南方周末》报道,由于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其性质和效力争议激烈,同时考虑到一旦允许起诉将导致法院工作量剧增,最高人民法院定于年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此问题上经历了摇摆不定之后,打算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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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原则正式写入法律后,旨在保证婚姻双方忠诚、惩罚出轨者、保护受害方的夫妻“忠诚协议”不断增多,协议内容也是五花八门,颇具“创造性”,最常见的内容是约定发生婚外情的一方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失费,但也有要求违背忠诚的一方赔“空床费”的,要求跪8小时的,甚至要求不能探望子女、不能提出离婚的,等等。
对待夫妻“忠诚协议”,各地法院的态度却大相径庭。就在8年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全国第一份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通过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就目前来看,全国部分法院支持夫妻“忠诚协议”,而另一部分法院则不予支持,甚至干脆不予受理,以至于成为婚姻法领域“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件。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及司法审判人员都殷切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忠诚协议”出台规范意见,以满足处理此类案件的现实需要。
暧昧态度不仅将使“同案不同判”状况继续下去,极大损害了法治的统一和司法的公正,而且也涉嫌司法不作为,是对审判权的不当处置。因为法治条件下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决定了凡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纠纷,法院都有义务居中裁决,依法行使审判权,这是职权也是职责,不容随意放弃。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有关机关对夫妻“忠诚协议”保持沉默呢?
在笔者看来,影响有关机关明确表态的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忠诚协议”本身的性质争议,二是对法院工作量剧增的担忧。在我看来,这些都不该成为对夫妻“忠诚协议”置之不理的依据和理由。首先,关于协议本身的性质问题。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自治,只要查明夫妻双方均基于自愿而非遭胁迫或强制而签,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这与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没有差别。有人认为婚姻法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这种说法简直让人无法理解:怎么能说已经上升为法律原则的要求还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呢?从法理上讲,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意味着它具有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性质,而作为法律义务,义务人违反义务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夫妻双方就违背“忠实”法定义务约定法律责任又有何不可呢?
同时,应该看到“忠诚协议”内容的五花八门,并不能影响协议自身的法律性质。如果因为协议中可能出现的荒唐条款,进而否定协议的法律性质,那完全是一种颠倒的逻辑。正如合同受法律保护,但不能排除合同中存在个别违法或无效条款一样,对于“忠诚协议”中危害第三方权益或侵犯过错方利益的条款,法院完全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裁决其无效。总之,适用法律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法院对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争议案件应当受理。
□法治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