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要不要入法 最高法院说“不”
2010-11-19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郑钰飞
“忠诚协议”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争议多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对此本有规定,但最高法院最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没有该条款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夫妻双方在婚内自愿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情就需要赔偿对方一定的钱财,这是夫妻“忠诚协议”最初的民间样本。这看似对家务事的约定,一旦起诉到法院有效不?因为没有统一的裁量标准,各地司法实践判决不一,“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争议多年。
四川唯一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张承凤说,这个问题争议虽大,但之前的草案上对此有规定,不过最高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却没有“忠诚协议”条款,“原来还有争议的余地,现在直接删了,看来最高法院对此问题保持了沉默。”
昨天,成都商报开通的意见征集热线持续火爆,读者最关心的还是房产的权属问题。张律师就一些典型个例作出释疑,并表示,读者的法律建议整理后将上报最高法院。
典型案例
夫妻约定谁出轨谁赔30万
首例“忠诚协议”
获法院支持
8年前,上海出现了国内首例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在上海的这份判决中,当事人贾某和曾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之后的离婚诉讼中,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围绕“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也从没停止过。
此后,各地法院陆续接到了关于“忠诚协议”的案件,但各地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浙江等地法院则倾向于不予受理。
“四川法院对这个问题也很慎重,不过态度比较模糊。”张承凤律师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其参与的案件中,涉及到“忠诚协议”的问题,法院没有正面确认或者否定其效力,而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结案的居多。
立法焦点
草案中有“忠诚协议”意见稿删除了
遇到“忠诚”问题法官自由裁量
据了解,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很多司法实务界人士都希望司法解释能够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规定,以利于实务操作,“忠诚协议”也在争议声中提升到了法律层面。
张承凤律师说,最初拿出来讨论的草案中是有规定的,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不过讨论的时候争议太大,反对方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忠诚协议”有违婚姻自由的规定,“特别是用现代文明过分地限制了性的自由。”后来草案发生了改变,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
在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忠诚协议”条款直接删掉,“最高法院对此问题还是保持了沉默,其实是一种回避,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张承凤律师说,这可能会造成在此问题上各地继续“同案不同判”。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会副会长马忆南就最高法院的沉默态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最高法院表态,会造成更多夫妻身份关系的契约出现,不值得提倡。最高法院什么都不说,留给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是为上策。
各方观点
“忠诚协议”
夫妻双方的平衡?家庭的灾难?
夫妻“忠诚协议”是司法实践中的新现象、新问题,无论是民法通则、婚姻法还是合同法,对这类协议的效力判断都没有明确标准。最高法院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虽删去了有关“忠诚协议”的条款,但围绕“忠诚协议”效力的讨论仍未间断。为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3位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和研讨工作的律师和学者。
支持方
“忠诚协议”是男人对女人的补偿
张承凤(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
“忠诚协议”是两个成年人签订的,成年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女方在婚姻格局中处于弱势,“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一种平衡,法院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可以保护女方,更是男人对女人的一种补偿。当然,“忠诚协议”也同样适用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男方。
女人在年轻的时候嫁给男人,此时是女人青春和精力最好的时候,而男人基本都处于起步阶段。
此后女人为家庭生儿育女付出的精力一般都比男人多,这也一路成就了男方的财富积累。如果婚姻持续下去,女方渐渐老去,而男方在社会上的整体实力却总体走强,女方此时本可享受丈夫的财富和其他补偿,但如果男方在婚姻中另寻他路,女方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将会打水漂。感情没了,青春和精力没了,婚姻也没了,“忠诚协议”至少能在经济上对女方进行一定的救济。
反对方
法律确认“忠诚协议”是家庭的灾难
杨晓林(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法专业律师)
如果真把“忠诚协议”写入法律,我想这将是中国家庭的一场灾难。不但不会像众多女学者说的维护家庭稳定,势必会加剧家庭的动荡。如果法律进行了确认,所有的女人都要求签订“忠诚协议”,这会使我们的婚姻关系变成赤裸裸的合同关系,而我们都知道婚姻并非简单的契约。
我听过很多签了“忠诚协议”的当事人讲述,婚姻生活家长里短,偶尔的吵闹很正常,一方为了哄另一方开心,就很随意地签了字,根本没有考虑到后果,其目的原本是想继续维持婚姻。如果事后女方为了解除婚姻,拿出协议说对方违约,这是将婚姻家庭的道德义务直接上升到了法律义务。法律如果确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往往进入诉讼,男方又很难举出证据。如果认可协议的效力,对男方并不公平。
折中方
可约定“净身出户”但不能限制人身
郝佳(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博士)
就“忠诚协议”的性质来看,还是属于民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合意只能约定财产性质的权利分配,而不能对双方的人身作出约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协议规定“由于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一方应当净身出户”,这样的协议就不能说它是无效的,这实际上是双方提前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而若协议规定“一旦一方出轨,双方即应办理离婚手续”,这样的协议由于约定了双方的身份行为,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承认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忠诚协议”,该协议也应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生效前提。比如,即便是有“净身出户”的协议,在离婚时也应当给出轨一方留够基本的生活费用,专属于对方的生活用品、伤残补偿金等不应划归协议范围。
“忠诚协议”是市场经济下交易思维在婚姻情感生活中的反映,应当看到它积极的一面,就是大家对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渴望,这与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一致的,说它是一种民间智慧也不为过。不过,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婚姻也不是简单的契约,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热线回声】
老公单位的集资房,离婚时我有份吗
读者
张承凤:各占50%。从法律上讲,你婚前支付的房款部分是赠与,婚后是共同所有。
读者
张承凤:是婚后的集资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
(限于篇幅,只刊登部分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