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遗赠(抚养)

解除收养关系并不当然免除尽孝义务

 发布时间:2014-11-14 15:41 浏览量:1194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1/id/1482945.shtml

20141113日  中国法院网  付建国

     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正常来说,收养关系的解除,意味着双方不再存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但是如果收养子女已抚养成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否就可以不尽孝,当然地免除支付老人晚年生活费用的义务呢?20141113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解除收养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解除原告陈松、吴玲与被告陈博之间的收养关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陈博每月支付原告陈松、吴玲生活费500元。

  84岁的陈松与82岁的吴玲系夫妻关系。在年轻时,因身材原因不能生育,便于1959年和1966年分别收养了一名女婴和一名男婴,但均未办理收养登记,其中收养男婴时已四岁,并取名为陈博。随着时间的流逝,二原告终于含辛茹苦地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儿子陈博成家后,也就是在1991年,被告陈博因要建房需要用二原告的宅基地,于是向二原告表达要求,但结果遭到二原告的坚决拒绝,为此双方产生矛盾。

  此后,双方基本上互不往来,关系进一步恶化。一气之下,被告陈博便和爱人来到了大庆市区打工,当起了装潢工。经过多长的拼搏和努力,被告陈博夫妇在当地开办了一家小有名气的装潢店,收入比较可观。然而,由于怨气,被告和其爱人多年来对二原告采取不理不问,亦不尽赡养义务。现二原告现年老体弱多病,每人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为此,二原告从农村来到大庆高新区,将其养子陈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收养关系,并其向其支付每月500元生活费用。

  在诉讼中,被告陈博辩称,我与两原告关系还没达到破裂的程度,只是因为工作繁忙,还没来得及修复亲情关系,暂时忽视了二原告,以后决心改正,故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收养关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在被告四岁时即收养了被告,且将其抚养成人,帮其成家立业,尽到了父母的义务。虽然当初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但是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被告1991年建房需占用二原告宅基地而产生纠纷,作为晚辈的养子,被告不仅未主动调和矛盾,争取两原告谅解,还采取对二原告二十多年来不闻不问,严重地伤害了二原告的感情,可以说双方形同陌路人。被告未尽赡养义务,是双方关系恶化的最主要原因,从而导致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而且庭审中二原告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双方也就无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必要。被告作为养子女,经二原告抚养现已成人,并成家立业,有经济能力,而二原告现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被告应给付二原告生活费用,故二原告的诉请每月支付二原告500元生活费,依法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二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