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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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视点:论办理遗嘱公证事项的重点审查内容

 发布时间:2014-11-03 10:07 浏览量: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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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日  公证人  孙乐刚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公民日益增多,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公证员如何办理好遗嘱公证,办理遗嘱公证事项应当重点审查哪些内容,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办理遗嘱公证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于民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遗嘱  遗嘱公证  实质审查

一、遗嘱公证概述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公证遗嘱作为五种遗嘱形式之一, 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公证处公证,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要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是受欺诈、受诱骗、受胁迫的,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按规定签字或按手印,而不是由他人代签,立遗嘱的时间明确,遗嘱人证明或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只有遗嘱公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公证遗嘱的有效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公证作用。

二、遗嘱公证的申请与受理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处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主义道德。

公证处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处办理。

三、遗嘱公证的审查

遗嘱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 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1、立遗嘱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就是说,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我们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与立遗嘱人进行交谈时可根据立遗嘱人的神志判断是否意识清楚,另外通过一些有效的证据如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证明判断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要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更不是伪造的。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遗嘱人的本意,否则无效。在公证实践中经常发现有的遗嘱是受益人强迫遗嘱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遗嘱。如一位老人,无工作,在闹市区有一间铺面出租,收益可观。其子女为了独占铺面,强迫其母到公证处立遗嘱。公证员在审查遗嘱时,叫其子女在接待室外面等候。公证员单独与遗嘱人进行谈话。经公证员的详细询问,发现遗嘱内容可能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随即问老人,老人才说遗嘱的内容根本不是她的本意,遗嘱的内容都是在子女胁迫下违背自己的意愿写上的。所以这个遗嘱是无效的,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在毫无外来压力下,或无他人故意制造假象迷惑下做出的。出于遗嘱人之口,或出于遗嘱人之手的遗嘱不一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公证员在审查遗嘱内容时,一是应必须要求受益人回避,其他当事人也应离开,由公证员两人在场单独与遗嘱人进行谈话,并做笔录,启发遗嘱人讲真话。二是遗嘱内容应要求遗嘱人自己写。公证人员应详细向遗嘱人说明遗嘱需注意什么事项。如遗嘱人不识字,可由公证员代为执笔,但必须要有另一公证人员在场。三是公证员谈话一定要和气,要有耐心,使当事人肯讲真话。

真实意思并不包括立遗嘱前或立遗嘱后的意思。如某遗嘱人在立遗嘱前不想将财产遗留给某一儿子继承,但在立遗嘱时突然改变了自己的主意将财产遗留给这个儿子继承,那么,这个遗嘱仍然算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是有效的。假如,该遗嘱人后悔依法改变了原遗嘱,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有效的原则处理。

3、遗嘱人保证所处分财产为个人合法财产。凡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合法权益,均可用遗嘱进行处理。因此,公民立遗嘱时或公证机构鉴别遗嘱内容时,首先必须搞清楚产权的范围,区别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或各自专用的财产。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①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立遗嘱时只能处理自己的所有的部分,不能处理共同财产的全部。②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所有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如土改时家庭成员共同分得的房屋或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收入建造的房屋、购置的家具或其他财物,家长或其他成员都无权作个人财产处理。③是夫妻共有财产、或是家庭共有财产,还应视房屋形成的具体情况而定。此外不能作遗嘱的还有:④社员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开荒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本人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⑤职工承租的房屋只享有租赁权而无所有权。⑥个人承包的果林、树林、土地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作个人财产处理。

对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否是遗嘱人个人财产由当事人来证明或保证。公证员的审查是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在遗嘱公证细则中已经体现出来。公证实践中我们在审查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时,由于遗嘱人将财产证明丢失或临时到外地看病或近亲属将财产证明藏匿等,办理遗嘱时无法提供财产证明的情况,而且遗嘱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即使提供了证明也不能保证在继承时不会发生变化,可能不存在了,也可能存在产权争议。如果在遗嘱人办理遗嘱时,公证人员非要确定财产确为立遗嘱人所有,就要去核实财产的真实存在,找利害关系人核对产权有无纠纷,这等于将遗嘱人办理遗嘱的行为公布于众,不利于为遗嘱人保密,违背了公证原则,还增加了人和人的矛盾,同时即使你确认了立遗嘱当时该财产确为立遗嘱人所有,但因遗嘱立后并不生效,确定后的财产随时可处置,确认就没有了法律意义,所以公证人员对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不可能也不必要在办理公证时进行实质审查。对遗嘱涉及财产的实质审查是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发生时进行的,这是由立遗嘱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遗嘱公证要重点审查的是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当然,不对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进行实质审查,并不等于不审查,我们要审查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如当遗嘱人处分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将不能为其办理遗嘱公证。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财产凭证的,我们也应通过与遗嘱人的谈话从形式上对其谈话内容的合呼情理进行审查,如有的遗嘱人要将已被国家没收的房产遗留给某人,遗嘱人处分的房产已经不属于要将已被国家没收的房产遗留给某人,遗嘱人处分的房产已经不属于遗嘱人,他无权处分,所以我们不能为其办理公证。对遗嘱涉及的财产审查我们一般应停留在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依法可以处置上。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主义道德。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同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一对老夫妇在遗嘱上写道:他们生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食其力,但考虑到房屋产权是祖宗留下来的,为了延续祖宗留下来的房屋,他们立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儿子继承。此时这对夫妇应当为残疾女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违反法律。又如一个退休职工长期与一位妇女姘居,遭到妻子、儿女的反对,这个职工不改正错误,反而欲立遗嘱,言明死后全部财产都姘妇继承,以剥夺妻子、儿女的继承权。这种既违法又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是不能承认的,他们的遗嘱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从实践中看这一方面的内容是否违反遗嘱的原则,往往在审查时不易察觉。我认为,可以以下三点审查:①详细反复审查遗嘱。2、掌握遗嘱人的心理状态,和遗嘱人拉拉家常,比如,问“家里有哪些人,都工作了吗,在何处工作,干些什么工作,你有什么财产,你为什么只给这个人不给其他人”等问题。③谈话笔录应详细不要怕麻烦。

总之,办理遗嘱公证只有严把审查关,抓住重点审查内容,严格依照办证程序,系统审查,才能办理好遗嘱公证,更好的发挥公证职能服务于民。

(作者:天津市东丽公证处 孙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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