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遗赠(抚养)

患病妻子向丈夫讨要扶养权

 发布时间:2011-03-03 16:09 浏览量:1069

     患病妻子向丈夫讨要扶养权

□佳木 碧莲发布日期:2008-1-7  

一对夫妻相濡以沫10多年后,妻子突患重病。然而,丈夫不仅没有给予妻子及时的安慰与必要的扶助,反而提起了离婚诉讼。虽然法院没有支持丈夫的离婚请求,但丈夫的无情却像一记警钟敲醒了妻子,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丈夫承担扶养费。

2007619,该起婚内扶养纠纷案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丈夫李勇强自20076月起,每月给付患病的妻子刘晓虹扶养费400元。

  丈夫对患病妻子不闻不问

  上世纪80年代末,江苏省镇江市的李勇强与刘晓虹由相识到相知,由相知再到相恋。1990年底,俩人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因为结婚当时两个人还不够登记年龄,19948月补办结婚登记。

婚后生活虽然不很富裕,但是两人携手跨过了10多个年头。此后刘晓虹失去了工作,无业在家,丈夫李勇强则从事出租车工作。

2005年,刘晓虹经常感觉身体不舒服,后去医院检查,结果晴天霹雳,她被确诊患上乳腺癌。刘晓虹的重病,似乎成了夫妻关系冰冻的罪魁祸首,李勇强对这一切视而不见,以工作忙为由整天不归家,并且一分钱也不给妻子。没有经济来源的刘晓虹一下子陷入了生活窘迫的境地。

20069月底以后,李勇强就与刘晓虹彻底分居了。当刘晓虹找到李勇强:“医生说我化疗要不少钱,你给我一点吧。”李勇强却拒绝了妻子的要求。刘晓虹难以接受的是,李勇强曾经卖掉了家里的一辆轿车,却没舍得拿出一分钱给她治病。刘晓虹只能靠借债治病。

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20074月,刘晓虹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李勇强于2007417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不睦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和刘晓虹离婚。

刘晓虹拖着患病的身体来到法院,在法庭上哭得撕心裂肺:“不!我不同意离婚,要不是我生病,你会和我分居吗?”刘晓虹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李勇强想要“甩”掉婚姻这个包袱,可最终没能如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自20069月底以来原、被告发生分居,但并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200758,京口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勇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刘晓虹陷入了绝境,通过丈夫起诉自己,她同时也认识到法律已经成为她最后的依靠。

对簿公堂讨要扶养权

没有离成婚的李勇强采取了变本加厉的“冷战”措施:一是不回家,二是坚决不管老婆的死活。为了活命,刘晓虹只好继续东拼西凑医疗费和生活费。忍耐了一段时间后,再也无法维持下去,刘晓虹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律师告诉他,可以起诉李勇强履行扶养义务。

2007524,刘晓虹将李勇强告上了法庭。刘晓虹诉称,她在被确诊患乳腺癌后,李勇强未支付过任何医疗费用,她只得靠借债治病。她身患重病,且无任何经济来源,丈夫未尽到扶养义务。刘晓虹要求法院判决李勇强给付她扶养费、医疗费15000元。

2007611,京口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晓虹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勇强自2007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500元。

李勇强辩解认为,刘晓虹的诉讼不能成立:一方面,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刘晓虹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刘晓虹患病期间,他曾给过刘晓虹钱治病,尽到了扶养义务。刘晓虹目前和自己的父母居住在一起,生活并未达到十分困难的程度。

2007619,京口区法院判决被告李勇强自2007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晓虹扶养费400元。

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

审理此案的法官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存在的前提是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同时,必须有一方当事人需要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扶养主要是指日常物质生活上的关心照料,相互供养、相互扶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感情好坏影响,只要夫妻关系还存续,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有义务扶养。也就是说,这种义务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法官表示,本案原告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刘晓虹在“婚内”索要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文中人名为化名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01-07 A14版 维权)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