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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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姑妈遗产遭法律空白

 发布时间:2011-03-08 10:45 浏览量:645

     继承姑妈遗产遭法律空白

姐姐拉弟弟当被告http://news.jschina.com.cn 2009-09-08 10:03:00

最近,女士遭遇了这样一件尴尬事,她姑妈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5万元存款由她继承。但由于她不是法定继承人,银行拒付。为了能拿到这笔存款,法援律师甚至法官都帮她想了不少点子。最后,法官建议她告自己的弟弟,终于,在弟弟的配合下,女士拿到了存款。

姑妈的5万元遗产取不出来

女士五十岁了,父亲去世已二十多年,她只有个亲弟弟。女士的爷爷奶奶生了一儿一女,儿子就是女士的父亲、女儿便是姑妈。姑妈一辈子未嫁,无儿无女、孤身一人,是位居士。姑妈住的地方与苏女士靠近,一应杂事多由女士夫妻负责打理。去年夏天寺庙传来消息,姑妈因为疾病突然离世。女士夫妻急速前往,按佛家规矩办了葬礼。其间,寺庙传达了姑妈临终前的口头遗嘱,将其包括存款在内的遗产全部由女士继承,并将几张银行存单,总额5万多元,转交给了女士。

女士回南京后,就到银行取款,但几家银行跑下来,没有一家肯给她办理的,人家的要求也不高,你拿继承遗产的公证书来,判决书也行。女士一想,说的也是,没凭没据的,谁拿存单来都给取,那不乱套了?

女士来到公证处,公证处一口回绝:人都死了,还跟谁公证呀。又去法院,法院说的更简单:写个起诉状,把她的法定继承人都告上,就解决了。女士想了一想,法定继承人,没有啊,血缘最亲的就是我哪……那我这钱就没法取啦?本以为简单的一件事,绕了一大圈下来,怎就没路可走呢?女士有些急了,毕竟老人后事一切开支都是自己掏的,数字还不小呢。情急之下,女士找到鼓楼法律援助中心的常开余律师。

女士遭遇法律难题

常律师也感觉确实不好处理。首先关于公证,因为遗嘱公证是一种关于自主意愿的证明,必须由立遗嘱人直接、当面表达,本案显然已经不可能,公证处没有错。第二关于起诉,这是本案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别无选择。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取得遗嘱确认判决书,银行才能付款有据,但是告谁?

在此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法规:

第一,遗产继承有法定、遗嘱及无人继承三种。有遗嘱的按遗嘱,无遗嘱或遗嘱未处分的按法定继承,两者皆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

第二,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第一顺序无人且没有代位继承、转继承情形时,才轮到第二顺序的继承。第二顺序无人且无转继承情形时,在法律上就是无法定继承人。

第三,遗嘱与遗赠:立遗嘱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的叫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指定受遗赠人的叫遗赠。

第四,起诉与被告:起诉必须符合诸多条件,其中之一便是“有明确的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必须将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都带进来,或者为原告,或者为被告,不管他愿意不愿意,除非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

由此可见,姑妈没有法定继承人,女士与弟弟都不是法定继承人。姑妈的遗嘱属于遗赠,女士是受遗赠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及自己的权利,但是没有人符合被告资格。没有被告,法院就不受理,判决书就不能产生,存款也就无法取出。

万般无奈拉弟弟当被告

常律师认为,姑妈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对姑妈负有相应义务。姑妈的遗嘱可以在诉讼中得到确认,姑妈的死亡证明其存款人权利能力终止、遗嘱生效,女士因此成为该储蓄的实际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为此,他还走访各法院立案庭,希望能得到支持。有最高人民法院往年的回复证明,大致相同的三个案件,均支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直接起诉财产占有人、保管人。据此,经与有关法院沟通,女士终于将某银行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姑妈立遗嘱时的证人如期到庭了,可是银行却认为,女士应先起诉确认受遗赠的权利、再向银行提出支取要求,因此要求驳回起诉。法官多次与银行沟通,却是毫无进展。

最后法官给出了主意:女士可以起诉自己的血亲,继承关系本来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因为遗嘱是真实的,如何确认只是一种形式,享有权利却不能占有财产,这不符合立法精神。事已至此,女士想来想去只有她唯一的弟弟适合当被告,回家就和弟弟协商:帮老姐个忙,就当一回被告吧!这样,女士再次起诉,将弟弟告上了法庭。尽管弟弟不愿意,但也顺顺当当地过去了,毕竟证据是充分的。女士凭着判决书取回了存款。

继承人范围太过狭窄

女士的问题解决了,其他人的问题不一定会解决,导致这一现象的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欠缺。现在独生子女这么多,不愿生育的也不少,往后类似情况只会多、不会少。

我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设定,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显得有些狭窄、不利于更多情况的处理。

同时,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现象,今后会越来越多。按照这种设定,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就不能起诉,继承就会变得有名无实,诸多财产名义上有继承人、实际上无法实现继承,没有继承权的人反倒占有、享用遗产,新的不公由此产生。我国民诉法有特别程序的规定,可以单方面请求法院确认特定的事实或权利。但是其中没有确认继承权的规定,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只能按照一般民事诉讼起诉要求进行。因此,有关人士建议我国立法机关修改继承法的规定,如增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应该扩大到合理的亲属范围。

-律师建议

1、当涉及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更名过户的时候,相关部门只认公证书或判决书,其他证据再多也没用。换言之,如果没有公证书,那就必须“打官司”。

2、不赞成自己在世时将房产等过户到子女名下或将存款放在子女名下,因为来日方长,人生难免有变故,一旦恶果出现,“打官司”也难以改回来。

3、老年人或有健康隐患的人,可以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此后若情况有变,可以再用公证的方式对前面的公证加以更改或撤销。花上几百元钱,就可以免去“打官司”的困扰。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来源:新华报业网作者:吉启雷编辑:秦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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