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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口头遗嘱”20年后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3-08 10:09 浏览量:158442185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口头遗嘱”20年后被判无效

浙江法制报200861通讯员陈静

被继承人向其弟交代了有关处分个人财产的事宜后,过了四个小时即因意外离开了人世。被继承人生前的话能否认定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经过法院数次审理,最后被判“有效”。检察机关经过仔细研究,觉得有误,于是对这起遗产继承案提起了抗诉——

日前,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情要从20年前说起。

苏某有一间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街的祖传房屋。1988111日上午8左右,苏某对前来看望他的弟弟说道:“打电报给苏林、苏雨(苏的儿女),叫他们来黄岩,我把屋写给他们。”当时,苏某的儿女分别只有14岁和18岁,均住在海宁。弟弟点头答应后回厂里上班。不料,中午时分,卧病在床的苏某不慎将烟蒂引燃了床铺,自己也被烟火熏呛而死。

苏某死后,苏的父亲以其本人及妻子、苏林、苏雨4个人的名义对西街的房屋进行了房产登记,并于1997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因苏林、苏雨提出异议,房管部门注销了该房屋所有权证。而苏的父母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亡故,生前均立下公证遗嘱,称死后他们的遗产归女儿苏丽(苏某的妹妹)所有。

为此,20044月,苏林、苏雨向黄岩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父亲苏某当年的口头遗嘱有效,即该房屋的所有权仅归他们两人所有。而苏丽则辩称,苏某是在患病期间,烟蒂引燃床上用品致死,不存在危急时刻立下口头遗嘱,理应按其父母留下的公证遗嘱,她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这官司一打就是5年。

200410月,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苏某的讲话作为口头遗嘱,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不充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苏林、苏雨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法院另外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判决苏某所立的口头遗嘱部分有效。苏林、苏雨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0611月,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苏某所立口头遗嘱有效。

二审判决后,苏丽表示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于是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提出申诉。

虽然案件历经3次不同的判决,并且该案的事实已时隔20年之久,但民行科的检察官们还是耐心地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走访了苏某当年的老邻居,细细推敲各种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从苏某的弟弟及邻居张某、何某的证人证言看,苏某的本意是把儿女叫来,写下书面遗嘱,让儿女继承房产。由于苏的儿女当时都在海宁,打电报通知他们来黄岩也需要一天多时间,因此,可以推断当时苏某自认为还能活一段时间,并未到危急时刻,至多只能认定苏某生前流露出把房屋写给儿女的想法,但当时没有直接、明确地处分其个人财产,最终因发生意外烟火熏呛而死,来不及立下遗嘱。所以,仅凭苏某交待有关事宜后过了四个小时即去世这一事实,不能得出苏某当时处于危急情况这一结论。并且,苏某的弟弟在接受苏的嘱托后,既未通知住在同一院子里的父母、兄弟,也未将苏某送去医院抢救,而是顾自到厂里上班,也反映出苏某当时并非处于危急情况,不能视为口头遗嘱已经有效。

20073月,黄岩区检察院就该案建议台州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20087月,省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近日,省高院对本案决定提审,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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