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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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昆明中院二审判令杨某三兄妹享有房屋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5-01-21 18:44 浏览量:158443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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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昆明中院  刘玲

昆明中院二审“三兄妹和继母打官司争父亲遗产”一案后,认为一审法院在指定鉴定机构时存在程序问题,不采纳“房屋产权赠送”这份证据的证明力。

昆明的杨某3兄妹,两年来为了父亲遗留房产的问题,将继母告上法庭。继母刘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软笔书写的“房屋产权赠送”是案件最为关键的一份证据。为了证明这份“房屋产权赠送”是否属实,刘某、杨某兄妹以及法院都委托过鉴定机构对这份“房屋产权赠送”进行了鉴定,先后做出鉴定结论的3家鉴定机构,分别给出3种不同的鉴定结论。

事件回顾

父亲离世 三子女与继母打官司

杨某的生父杨某华,晚年和老伴离婚两年后,认识了刘某,并结了婚。2009年,就在杨某华和刘某婚后2年,杨某华所在单位组织职工集资购房。“当时由于我父亲年纪太大,已经不具有贷款条件,父亲为了购买单位福利房,就以自己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作为新房的首付款,并以刘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房。”杨某说,但让他意外的是,2010518日,父亲突然离世,他们兄妹几人办完父亲的后事,并没有就新买房子的问题和继母刘某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三兄妹,曾在2011年起诉到盘龙区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生前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子,并对刘某应当继承的份额进行补偿。

杨某说,父亲当年出资购买的房子是200多平米的跃层,还包含车库,现市值已超过300万元。

2011年起,杨某三兄妹为房产的事情多次和继母对簿公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署名为杨某华的“房屋产权赠送”,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争议的证据。刘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遗赠为杨某华书写后,再申请由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随后,一审法院委托同一家鉴定机构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得出同样结论。一审法院采信这份证据后,驳回了杨某三兄妹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果

杨某三兄妹各享有1/8继承份额

杨某兄妹不服,将案件上诉到昆明中院。

这起案件开庭,杨某兄妹一方不仅对一审委托鉴定机构的程序提出质疑,此外,他们还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了一个关键的细节问题。杨某说,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在做出结论的时候,曾经参考过杨某华用单位稿纸,以软笔书写的一份“个人简历”,落款时间为1999年。但杨某兄妹通过举证,并请证人证明,杨某华单位仅印刷过一次稿纸,而印刷时间为2004年,这足以说明鉴定机构之前用以参照的样本是不真实的。

结合本案证据,昆明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天禹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认定“房屋产权赠送”为杨某华所写,但原审法院在指定鉴定机构时存在程序问题。早在原审诉讼前,被上诉人刘某一方曾委托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产权赠送”打印稿、手写稿是否为杨某华书写进行鉴定。而原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时仍指定由曾为刘某单方做过同一鉴定事项的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争议的“房屋产权赠送”进行笔迹鉴定,该鉴定中心指派曾做过上一次鉴定的同一鉴定人再次进行鉴定。

结合庭审其它证据情况,昆明中院二审认为天禹鉴定中心作出的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同时,昆明中院认为本案已无重新鉴定的基础,因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予以改判,判令上诉人杨某3兄妹享有继承权,各享有房产1/8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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