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从一侧案例看放弃继承权与放弃遗产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4-12-26 17:29 浏览量:933

http://qbview.url.cn/getResourceInfo?appid=31&url=http%3A%2F%2Fcourt.gmw.cn%2Fhtml%2Farticle%2F201412%2F24%2F170899.shtml%3Fnsukey%3D3fjJZI%252FEMjgTwBpHmjVY6EJFX3DkzEwul80irghPMQf2dSShh9nl5eZAhG7rzblbOVJ6cduM9Qvs8Xigy6L8BQ%253D%253D&version=10000&doview=1&ua=Mozilla%2F5.0+(Windows+NT+6.1)+AppleWebKit%2F537.36+(KHTML%2C+like+Gecko)+Chrome%2F31.0.1650.63+Safari%2F537.36

20141224  光明网

【案情】

李伯、李仲、李季是三兄妹,父母双亲于2008年和2013年相继去世,身后遗留位于山村林场的80平米砖木结构房屋一幢。治丧之后三兄妹达成协议:房屋作价24万元,由大哥李伯继承,另补偿二哥李仲和三妹李季各8万元。李仲、李季写下一份“声明”:自愿放弃继承遗产房屋。随后李伯持该“声明”和双亲的死亡证明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时隔不久风闻林场征地拆迁,李仲、李季认为补偿太少且李伯并未实际给付,正欲反悔,却得知李伯已经私自办理房屋过户。李仲、李季向房管局提出异议,房管局认为异议成立,遂撤销了该产权变更登记。现兄妹三人就房屋确权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

该案审理过程中,就李仲、李季是否放弃继承、对协议可否翻悔以及房屋的归属等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值得探讨。

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大哥李伯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李仲、李季以书面形式放弃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和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开始的时间”,可见,李仲、李季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遗产房屋处理后又对放弃继承翻悔,依法不予支持。因此,由大哥李伯继承诉争房屋,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诉争房屋由李伯、李仲、李季共有。三兄妹虽然达成李仲、李季放弃继承房屋而得到李伯经济补偿的协议,但是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李伯未给付补偿,李仲、李季就可不让渡权利。且房管局针对李仲、李季的异议撤销了房屋过户登记,该局也认为李伯不是诉争房屋的唯一继承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李伯、李仲、李季三兄妹对继承房屋作价24万元的行为即是处理遗产,此时继承便已开始。三人达成由大哥李伯继承房屋,另补偿二哥李仲和三妹李季各8万元的协议,即是对遗产的分割。李仲、李季“自愿放弃继承房屋”的书面声明发生在遗产分割后,不应认定其二人放弃了继承权,其放弃的是遗产份额的所有权,而放弃所有权的条件是各得到8万元的经济补偿,相当于李仲、李季各自以8万元的价格将其享有的三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卖给李伯。因此,李仲、李季并未放弃遗产继承,房屋作价分割后,三兄妹对于该房屋是按份共有的关系。

关于遗产分割协议,因大哥李伯并未实际给付二哥李仲和三妹李季各8万元,李仲、李季亦可不转让各三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该协议生效未履行。如李仲、李季因经济补偿少而翻悔不履行协议,李伯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