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文斗 不要武斗:教你用法律武器斗小三 | 法律讲坛
2014年12月24日 法律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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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号 韬铭事务所
夜半醒来,上微博,本想看看对这两日头条的评论和反映,结果在一个页面上,却看到了两条痛打小三的视频。原配打小三好像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也好似打的理所应当、理直气壮,但对于打后的结果,别人就很难知晓。
其实,斗小三,就有各种的斗法,不是单纯的靠武斗,这是一种缺乏战略观念的蛮干,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或者使自己更加受伤。遇到小三咱们要文斗,以理取胜,今天小编教您点法律常识,让你赢得光鲜,赢得彻底。
小编在搜集这一期主题的案例时就发现,因为具体问题里的细节不同,往往会造成最终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想要把他们归纳总结出一些说法,还真是不容易,险些精分(精神分裂),难怪大家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不过,小编还是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这些内容表述清楚滴!
第三者,人们总是予以谴责和唾弃,随着我国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不断增加,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进行财产给付的情况也逐渐增加。一旦配偶发现财产给付,往往会通过起诉另一方配偶和第三者,以无效法律行为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法院对此判决往往会大相径庭。
举个例子,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实则,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财产。
2、认为丈夫处分妻子份额部分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受赠财产。
3、认为丈夫处分财产是不法原因给付,侵权一方为丈夫,与第三者接受赠与无关,判决驳回。
4、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后妻起诉第三者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结果有两种,分别是:一、认为房屋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该房为夫妻所有的理由不足,不支持妻子的诉请,另外有部分法院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主张债务而非物权;二、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第三者名下,但因房屋的全部出资均系丈夫投入,且未征得妻子同意,故应当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不禁想起几年前的一起案例,当时扬子晚报上刊登了一篇《当了18年的小三,如今“一场空”,那男的带走了儿子又来要回了房子》的连载报道,故事的大概原委是说,年轻的小倩(案件中的小三)与比她大16岁的已婚的章先生相爱,并为其生下一子,章先生一开心,出资11万元以小倩的名义购买了朋友转让的一套二手房,作为礼物送给她,时间一长,妻子吴女士默认了丈夫婚外情的事实,甚至提出同意抚养小倩儿子的想法,章先生看妻子如此通情达理,便要求小倩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他,小倩当然不同意,于是双方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归章先生,随后吴女士又提出,要夺回那套房产,并以此为由将章先生和小倩同时告上法庭,章先生表示愿意配合妻子夺回房产权,此时的小倩与章先生早已恩断义绝,虽同站在被告席上,却各执一词,她强调房子是由自己购买的,与章先生无关,而章先生一方却提供了详细的购买流程以及和朋友(房子的原卖方)签订的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小倩将房子归还给吴女士,同时对章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
面对法院的判决,一部分人认为,“小三活该”,虽然对于第三者,法院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制裁或者保护,但是在道德层面,终究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单就此案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在法理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而不属于按份共有关系,所以不存在“丈夫有权处分属于自己那份财产”的说法(夫妻关系解除,即离婚时,另当别论)。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这些法条无一例外地规定了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院最终确认章先生的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小倩如数返还受赠房产是有足够法理和具体法条支撑的。
但也有另一部分人,持有相反的态度。他们认为原告方承认早在2007年就知道章先生把房产赠与了小倩,那从知道这事起,法律就赋予了吴女士一把尚方宝剑——撤销权。吴女士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赠房协议。此权利需在自债权人即吴女士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另外,即使吴女士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但也可在诉讼时效两年内向法院主张协议无效。《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吴女士2007年得知自己权益被侵害,2009年前就应该向法院请求保护,而吴女士到今年4月才将章先生和小倩告上法庭,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她的诉讼请求理应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也有人为“小三”感到不值,赔了青春,赔了孩子,最终什么都没有得到,倒是伤害了原配也伤害了小三的章先生,仅仅只是受到批评教育。于是有人给她支招:据《婚姻法》解释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章先生和小倩于1994年就同居,小倩可提供证据,向法院起诉章先生涉嫌重婚罪。
法院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从这一案例不难看出,原告吴女士一方正是因为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且合理避开了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小倩则正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不仅令自己处于被动方,而且还因为在法庭上述说了与实际证据相悖的言论(强调房子是自己购买的,与章先生无关),加上原告代表律师在总结陈词的时候,必然也以维护正义,维护道德的角度予以阐述,最终令小三落得个人财两空。试想一下,假设懂法的是小三,手中握住关键性的证据,而吴女士却只能接受过了诉讼时效的事实,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判侵权的是丈夫章先生,驳回原告诉讼,如果是这样,后果就会截然相反了,那么这又将是一场“正室有理说不清”令人唏嘘的案件了。
面对实际生活中,这样那样的问题,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去更好的切合实际情况。婚姻法新规里,就有相关的改进: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法院是否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条款?备受社会关注。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终实施的司法解释中,将这条饱受争议的条款剔除出去。
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从道德的角度,谁都知道做第三者是不对的,已婚人士婚外情更是伤害双方当事人的罪魁祸首,可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凡事都讲究证据,需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判断。小编认为,我们要在懂法知法的同时,自觉维护道德规范,不要越过自身的道德底线,无节操、无下线的人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维护公平与正义。(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