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60万元遗产给谁? 不孝大女儿仅分18万元 丧偶婿尽义务得42万元
2014年12月16日 上海法治报 王川
本报讯 大女儿对生前老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的母亲不管不问,却在老母身后争夺遗产。而丧偶小女婿与岳母共同生活13年中,为她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近日,宝山区法院判决在对60万元遗产分配中,大女儿只得小部分18万元,其余归小女婿父子。
老吴家生有两子两女,父亲早年去世,小女儿也在1987年去世。1997年农村老房子动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和残疾小儿子一直与小女婿父子一家住在一起,两人的生活起居由小女婿照顾。
2010年,母亲和残疾儿子相继去世,母亲死后留下一套动迁房,产权人登记的是母亲和外孙两人的名字,为此,一直与母亲不太来往的大女儿却要继承这套房子。今年9月,大女儿向宝山区法院递交诉状,称因弟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要求取得涉案房屋相应份额的折价款30万元。
女婿樊先生和儿子则认为,虽然妻子早已不在人世,但自己照顾老人日常生活起居13年,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原告却少有探望过被继承人。同时,樊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08年10月28日打印的《遗嘱》,上有被继承人的签名按印,主要内容为自己体弱多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现由小女婿照顾、侍候直至我终老。愿意将涉案房屋及产权赠送给小女婿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 内容不明确,且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樊先生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告在被继承人已年迈的情况下,近几年很少探望被继承人,可以认定对被继承人未尽到赡养义务; 而被告樊先生父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赡养义务,符合法定可以多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