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4岁女儿继承亡母房产 其父却擅自将部分产权变更

 发布时间:2014-10-21 13:49 浏览量:676

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4-10/16/content_29313872.htm

20141016日  四川在线  钟帆

  四川在线消息(方圆 四川在线记者 钟帆)母亲因病去世,未成年的女儿继承其房产99%的产权,却不料其父再婚后,私自将房子的所有权变更部分到自己和再婚妻子名下……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外公外婆起诉未成年女孩父亲监护权的纠纷案件,确认该女孩的父亲擅自处分女儿名下房屋产权的行为无效。

  4岁的丹丹(化名)系杨某和王某的女儿。20128月,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的父母和杨某对王某生前所有的一套房屋进行了分割,确定王某父母放弃继承,丹丹继承房屋99%的产权,杨某继承1%的产权,并进行公证。随后,杨某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和女儿名下。今年,杨某与另一名女子夏某再婚,并共同前往房管局,将此前的那套房子的所有权变更为杨某占25%,夏某占25%,丹丹占50%。王某的父母认为,杨某擅自变更房屋份额的行为侵犯了丹丹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锦江区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锦江区法院认为,王某去世后,王某继承人已经就其遗产进行分割并公证,确认房屋99%的份额为丹丹所有,杨某仅有1%。而此后,杨某变更该房屋所有权情况的行为系对丹丹的财产擅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锦江法院认为杨某虽作为丹丹的法定监护人,但其擅自将本属于丹丹的部分产权登记在了夏某的名下,且未给丹丹争取到任何利益,其处分丹丹财产的行为明显已经侵害了丹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锦江法院提醒市民,在老百姓观念中,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随意处分其名义下的财产。但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该行为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只有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能处理其财产。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