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法院:尽心照料孤寡老人直至过世 保安获赠房产老人单位不给
2014年03月06日 信息时报 何小敏
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当退休赋闲的孤寡老人,遇上出门在外的打工保安,不是母子,胜似母子。来自湖南的高先生在海珠区某院区做保安,小区住户梁老太膝下无子,高先生夫妇为她买菜买米,陪她散步说话,服侍周到。三年后,老人过世,高先生也如约获赠了老人的房产。但由于老人单位有异议,高先生一直未能拿到房产证,于是起诉至法院。近日,越秀区法院一审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请。
保安起诉:我悉心照料老人房子归我
梁老太是越秀区某单位的退休职工,家住海珠区某院区,与老伴相依39年,膝下没有子女。2009年,老伴去世,梁老太成了孤寡老人。院区保安高先生对梁老太多有照应。
2009年9月1日,梁老太找来高先生,并叫来街坊,在楼下的石凳上,向其口述遗嘱内容,高先生毕恭毕敬地用小本子记录,随后打印出来,梁老太立下《遗嘱》,《遗嘱》申明:“在我百年之后,我名下所有财产遗赠给保安高X,我要求他在我生前尽力服侍我。”《遗嘱》落款二人签上字,加盖指模。高先生称,这之后梁老太多次生病住院他们夫妻二人不辞辛苦,奔波于医院和家,为梁老太送饭送汤
,尽心服侍。
2010年10月底,梁老太进入海珠区某养老院生活,自费托养,直至终老。梁老太搬到养老院后,高先生夫妻一家就搬进了梁老太家中。2012年年底梁老太去世,高先生称,由于房屋的房产证由梁老太单位保管,他依照梁老太遗愿,要求梁老太单位将其遗产交付给高先生,但遭到拒绝。高先生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梁老太单位交付房产证。
老太单位:房子无人继承应属国家
梁老太单位对此不以为然,称2010年10月,梁老太因身体原因不能自理,单位于是安排她进入养老院,期间住院及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均由单位工会办理。该单位还认为,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高先生所出示的《遗嘱》,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应为无效。
该单位称,高先生只是在梁老太老伴去世至其入养老院前的一年半的时间内偶尔协助梁老太买菜,并不是履行扶养义务。而梁老太生病住院及入养老院等费用均由梁老太单位代为办理,并用梁老太自有财产支付。梁老太过世后,该单位与梁老太亲戚联系,该亲戚电话委托梁老太单位办理一切后事事宜。
该单位认为,如果高先生无法证明该《遗嘱》合法有效,则梁老太的财产应当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庭审焦点
保安是否尽到扶养义务?
2013年12月,经越秀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遗嘱》上的签名确实为梁老太亲笔签名,法院认为,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现无证据证实梁老太在签名时精神、身体受限,故《遗嘱》可以确认为梁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涉案《遗嘱》中明确提出“我要求他在我生前尽力服侍我”,作为高先生受赠其财产的前提条件,故上述《遗嘱》应属遗赠扶养协议。该《遗嘱》已由梁老太作为遗赠人,高先生作为受赠人签名确认,现没有证据证实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具有法律效力。
为证明高先生尽到了扶养义务,高先生的代理人向梁老太的街坊等人做了一份《调查笔录》。街坊杨女士表示,梁老太的老伴去世后,高先生便开始照顾她,尽管不知道梁老太是否立下遗嘱,但高先生平日里对梁老太照顾有加,梁老太还对街坊称呼高先生是“干儿子”,街坊还曾劝说她,让她把财产赠与高先生。梁老太老伴走后,没有亲戚来看望她,高先生夫妇帮她买菜买米,帮她洗澡。
养老院原工作人员莫某则称,梁老太入院后行动不太方便,每月都有一名女士(梁老太单位工会人员)来帮她交费,除此之外,就只有高先生夫妇每周来探望两三次帮她“按摩手脚、推她出去散步、陪她说话,帮她洗脸,像儿子一样照顾她”,莫某称,每次只要有高先生夫妇在,梁老太就很高兴。
庭审中,根据双方认可的证人证言,法院确认,高先生夫妻在梁老太生前经常照顾其日常生活属实。
法院判决
老人房子归保安所有
越秀区法院认为,虽然高先生没有负担梁老太的相关费用,但梁老太作为独居的孤寡老人,高先生为其分担家务、安排饮食起居,应视为已尽到抚养义务。高先生要求依照约定取得遗产,于法有据。
该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高先生所有,梁老太单位应将房产证交付高先生。
(原标题:尽心照料孤寡老人直至过世保安获赠房产老人单位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