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妻子瞒着丈夫擅自卖房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4-02-06 14:52 浏览量: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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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宋女士因夫妻关系不和,在丈夫周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获得房款。周先生得知后,将宋女士与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讯 宋女士因夫妻关系不和,在丈夫周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获得房款。周先生得知后,将宋女士与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先生与被告宋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1年购得了位于昌平区的一处房屋。2012年11月,宋女士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出具书面声明,该房屋售出后如夫妻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担,与王女士无关。一周后,王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
周先生诉称: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私自出卖房屋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宋女士认可丈夫的说法,因夫妻感情不和,家庭随时可能解体,因经济有些拮据,于是就想把房子卖了。中介和王女士都知道房产是夫妻共同的,于是出具了书面声明。
王女士并不这么认为,她说与宋女士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房款已支付97%以上,宋女士也说过家里是她做主,且房屋预售合同中买受人也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作为善意第三人,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明虽然登记为宋女士单独所有,但为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对于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使原告周先生知晓并取得其同意。作为购买方的被告王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原告利益,且在对原告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仍然与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宋女士与被告王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海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