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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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签名 赴澳随母生活几欲梦碎 律师帮女孩走出困境

 发布时间:2014-02-06 09:50 浏览量: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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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靖

    父母离婚后,小维被判给了母亲抚养,如今在澳大利亚工作的母亲要接她过去一起生活,父亲却拒绝在女儿随母赴澳签证手续上签名。就少了这一个签字,却阻断了14岁女孩赴澳与母亲团聚生活的人生梦,她陷入了一个似乎无望的尴尬困境。在王秀平律师的帮助下,她终于依靠法律走出困境,得以赴澳与母亲团聚。

    官司

    争夺女儿抚养权前夫败诉

    刘女士做过外企的高级白领,也做过大型企业的高管,几年前,年过四十的她又拿下博士学位,远赴澳大利亚,成为当地一所著名大学的教师。出国这几年,刘女士心里始终放不下的就是留在北京的14岁女儿小维。

    虽然事业成功,但刘女士个人感情方面却不尽如人意,结婚才两年,双方的感情就已走到了尽头。女儿小维出生后,1998年10月,夫妇俩经法院判决离婚,小维由刘女士抚养,前夫董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

    2010年12月,前夫董先生就女儿小维的抚养权、探视权与刘女士发生争议,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

    现在,刘女士唯一的心愿就是把留在姥姥姥爷身边的女儿带到澳大利亚,和自己生活在一起。但此时,一个棘手的问题出现了。

    难题

    孩子赴澳须生父签名

    据刘女士介绍,按照澳大利亚的法律,刘女士要想把女儿带出去,必须有女儿的父亲即刘女士前夫董先生的亲笔签字确认才行,这是唯一必备的条件。此外,没有其他任何变通条件。

    刘女士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与前夫矛盾很深,依自己对双方关系的了解,前夫是不会答应她为女儿签字的。果然,当她打通电话,向前夫讲明意图后,遭到了断然拒绝。董先生不签字,小维就无法赴澳与母亲生活,这令母女俩万分着急。

    刘女士开始咨询国内律师。然而,多位律师都告诉她:这事通过诉讼办不了,没有先例,没有对应案由,强制执行也是问题。

    两个月后,刘女士求助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平律师。擅长新奇疑难复杂案件的王律师认为,诉讼不是最好的办法,却是最后的办法。虽然此前类似案件除一件调解以外,其余结果都不理想,但并不等于刘女士起诉就一定会败诉。

    王律师注意到,2010年10月至今,小维父亲一直未付抚养费,且每月450元的抚养费对孩子来讲已远远不足。而刘女士也表示,如果能在本案中同时解决向被告索要拖欠抚养费问题,并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那么会更好。

    王律师最终确定此案三个诉讼请求:其一,从2012年10月起,被告支付抚养费从每月450元增至2000元,直到原告满18周岁为止;其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07年至2012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1.8万元;其三,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随母赴澳大利亚的出国签证手续。诉讼请求的顺序由简到难,将最重要的、难度最大的放在了最后。

    就这样,此案以“抚养费纠纷”案由立案了。小维作为原告,刘女士则以小维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了诉讼。

    开庭

    被告与前妻有矛盾拒调解

    由于本案重点难点在第三个诉求,而类似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至今尚无先例,因此王律师希望能够调解。

    开庭当日,在王律师陈述了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以后,法官询问小维父亲对原告诉求的意见,他当即表示不同意协助小维办理随母赴澳大利亚的出国签证手续。

    小维父亲说,小维诉状的陈述与事实有很大的出入。“十多年来,我除了在探视原告的问题上与刘女士发生争执,导致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外,绝大部分时间都按时或提前支付。小维的母亲及外祖父母多次恶意阻断我与小维之间的联系,我要求探视孩子的合理权利在他们百般刁难之下,从未正常地行使过。直至2011年12月,因小维欲移民澳大利亚须经我签字同意的情形下,我才见到小维。我与小维母亲离婚后仅一个月,小维母亲就在未通知我的情形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方面改变小维的姓氏……”

    他认为,是否同意小维赴澳事宜是其个人的公民权利,在小维母亲对屡次伤害他的行为进行道歉和弥补之前,他不会同意小维的诉讼请求,也请法院驳回其诉求。

    在庭审的最后,法官询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小维父亲明确回答:“不同意!”

    离开法庭之前,法官告诉王律师: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随母赴澳大利亚的出国签证手续,该诉求与前两项不同,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类似诉求的案子法院没有受理过,而且该诉求的执行也是问题,将面临无法强制执行的窘境。因此建议回去以后多联系被告,最好是被告同意调解。

    沟通

    法官主持调解但仍未成功

    首次开庭以后,刘女士数次联系小维的父亲,希望他同意为孩子办理赴澳手续。但由于小维父亲对刘女士及刘女士父母一直不满,而刘女士也不愿让步,这样,双方几次通话都以大吵结束。

    自行调解不成,王秀平律师转向寻求法院帮助调解,决定带刘女士去法院找法官。首次庭审时间有限,刘女士和孩子的情况在法庭上讲不全,所以王律师希望让法官能更全面了解情况。

    王律师告诉法官,小维诉讼目的是希望父亲能配合她办理随母赴澳的签证手续,因此董先生百般不予配合,才无奈诉至法院。现自行调解无效,但考虑到孩子赴澳的美好愿望以及刘女士的心情,恳请法官出面帮助调解,或许问题就解决了。

    法官了解到赴澳对刘女士及孩子人生的重要性,安排二次开庭,专门主持为双方调解。

    这次,小维也请假出庭了,当庭恳求父亲为她签字。刘女士也表示,如果孩子父亲同意签字,她将撤诉,不再主张前两项诉求。

    法官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孩子有机会赴澳不容易,何况是跟母亲在一起。赴澳对孩子的前途、将来的成长、教育都是有利的,机会难得,孩子也愿意随母赴澳。大人之间的感情纠葛、矛盾意见,尽量不要影响到孩子,孩子是无辜的。”

    但无论怎样劝说,董先生却始终不同意为女儿赴澳办理签证手续。

    辩论

    孩子有权利选择跟谁生活

    调解无望后,王律师希望法院能够判决支持原告诉求,特别是第三个诉求。由于第三诉求属新型案例,法院也很重视,经王律师申请,法院同意第三次开庭,以倾听双方充分发表各自意见。

    刘女士陪同小维再一次坐到原告席上。法庭调查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开始了激烈辩论。针对配合小维办理随母赴澳签证手续的诉求,王秀平律师指出:“选择和母亲一起生活是孩子的权利,母亲赴澳工作,孩子当然有权选择随母赴澳。被告身为孩子的父亲,无权干涉阻止孩子的选择。”

    但被告认为,是否同意孩子出国是自己的家事,属于家庭内部事务,签不签字是自己的权利。而如果孩子赴澳,董先生将见不到孩子,无法实现探视权,故不同意孩子赴澳。

    “当孩子的权益与被告的探视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孩子的权益为先为重,被告不能以实现探视权为由,剥夺孩子跟母亲一起生活的权利。现在,孩子母亲赴澳工作,孩子有权选择赴澳随母一起生活学习。”王律师当即反驳道。

    同时王律师还提出,小维父亲经常不按时给付甚至拖欠抚养费,特别是自2010年10月至今,一直未付抚养费。如今每月45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能满足孩子日常最基本的生活学习所需,而且小维父亲自身的经济条件优越。现小维母亲欲带女儿同去澳大利亚学习生活,小维父亲却横加阻拦,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原告认为,董先生作为小维的生父,不该阻碍孩子出国生活深造。小维虽未成年,但有权利选择和谁一起生活、在哪里生活,这是她的权利,其父无权干涉。

    在法庭上,14岁的小维表达了赴澳学习生活的强烈愿望。王律师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愿应当得到法律尊重。小维随母赴澳生活,也有利于其母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有效行使。被告作为小维的亲生父亲,应尊重孩子的意愿,协助她办理出国手续,亦属人之常情。针对小维现今的学习生活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健康成长以及其抚养权人相关权利的有效行使来考虑,被告也应协助孩子办理出国手续。”

    最后,王律师提醒法庭注意:“本案属新型诉求、新型案例,能否判决支持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随母赴澳签证手续,对原告母女很重要。法院不能因此前无判例、无先例而随意驳回原告此项请求。希望法院能充分考虑原告诉求,考虑孩子愿望,必要时希望法院能向主管院长或上级法院请示,慎重做出本案判决。”

    判决

    开创新型诉求

    胜诉的先例

    等待中迎来了宣判的日子,刘女士担心败诉,甚至不敢去拿判决书。王律师鼓励她前往,“不行就上诉。”

    揣着判决书走出法庭后,刘女士激动地拨出了电话:“我们赢了!我可以和孩子在一起了!”随后,她的声音哽咽,她哭泣着,再也说不下去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小维办理随母赴澳出国签证手续。同时,法院判决被告提高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500元。

    事后,刘女士及其父母请王律师吃饭,孩子也来了。看着一家老小高兴的样子,王律师颇感欣慰。席间刘女士问:“王律师,调解不成我几乎崩溃绝望了,你怎么还能那么有信心?”在工作中从不轻言放弃的王秀平笑答:“你绝望,我也绝望,那咱们还打什么官司?!”

    而这不仅仅是一个打赢的官司,此案开创了这类新型诉求胜诉的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的姓名、案例时间、地点等作了技术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J151   

    律师说案

    本期主讲 王秀平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继承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协第八届、第九届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七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代理重大疑难曲折案件著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弘扬正气,经验丰富,见解独到犀利,知名度高。在妇女维权、婚姻、房产、继承等民事诉讼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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