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半宝山区法院:半路夫妻 夫离世惨淡收场 继母继女 争财产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4-01-24 10:42 浏览量:719
2014年01月22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欣慰
本报讯 一对再婚夫妻男方病故后,女儿与继母竟为市值70万元股票归属打起了官司。近日,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资金属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时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女儿最终分得五分之一股票。
被继承人何先生于1982年9月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1991年8月离婚,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三年后,何先生与同龄的曹女士再婚,但没有生育子女。2000年,夫妻俩购买了位于本市逸仙路1321弄某号房屋,产权人为何先生一人。2012年2月27日,何先生生病期间立下遗嘱,没有将房屋留给共同生活多年的妻子,而确定该房屋由女儿何小姐继承。2012年12月,何先生因病去世。
2013年4月,何小姐向宝山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并与继母曹女士分割父亲其他遗产,包括市值70万元的股票。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评估了系争房屋,市值114万元。被告曹女士表示,自己夫妻俩收入均属低微,维持日常生活尚属不易,因此曹女士的炒股资金均来自曹女士父亲的赠与。
何小姐则表示,即便确实是父亲赠与继母炒股资金,亦应当属于对曹女士夫妻的赠与,而非对于曹女士个人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产权系何先生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一半属于遗产,根据遗嘱,应当由何小姐继承。而曹女士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即便诚如曹女士所述,其炒股资金来源均为曹父赠与,但该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曹女士名下的股票及取出的资金,其中一半应当属遗产,由原、被告继承。最后,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曹女士所有,曹女士支付何小姐房屋一半价格57万元。曹女士名下的10万股广汇能源股票,2万股归何小姐所有,何先生名下价值4万多元的存款及保单,其中3万余元归曹女士所有。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欣慰
本报讯 一对再婚夫妻男方病故后,女儿与继母竟为市值70万元股票归属打起了官司。近日,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资金属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时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女儿最终分得五分之一股票。
被继承人何先生于1982年9月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1991年8月离婚,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三年后,何先生与同龄的曹女士再婚,但没有生育子女。2000年,夫妻俩购买了位于本市逸仙路1321弄某号房屋,产权人为何先生一人。2012年2月27日,何先生生病期间立下遗嘱,没有将房屋留给共同生活多年的妻子,而确定该房屋由女儿何小姐继承。2012年12月,何先生因病去世。
2013年4月,何小姐向宝山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并与继母曹女士分割父亲其他遗产,包括市值70万元的股票。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评估了系争房屋,市值114万元。被告曹女士表示,自己夫妻俩收入均属低微,维持日常生活尚属不易,因此曹女士的炒股资金均来自曹女士父亲的赠与。
何小姐则表示,即便确实是父亲赠与继母炒股资金,亦应当属于对曹女士夫妻的赠与,而非对于曹女士个人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产权系何先生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一半属于遗产,根据遗嘱,应当由何小姐继承。而曹女士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即便诚如曹女士所述,其炒股资金来源均为曹父赠与,但该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曹女士名下的股票及取出的资金,其中一半应当属遗产,由原、被告继承。最后,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曹女士所有,曹女士支付何小姐房屋一半价格57万元。曹女士名下的10万股广汇能源股票,2万股归何小姐所有,何先生名下价值4万多元的存款及保单,其中3万余元归曹女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