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事信托元年纪
刚刚过去的2013年,对于我国民事信托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不平凡的纪年,可谓“民事信托元年”。2014年又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之年,在这新旧交替万象更新之际,作为一名民事信托制度的学习者和实践者,俱往昔,忆峥嵘,记风流,勉励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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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胎动”:全国首例子女抚养费信托成功试水。
2013年初,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全国首例子女抚养费信托案。江苏省常州市商人高风扬在处理非婚生儿子高峰的抚养费和相关财产时,在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大胆尝试民事信托,一个圆满的信托方案成功挽救了一个濒临解体的家庭。该案历时半年完美收官,在业内和新闻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北京法制晚报》、《法律与生活》、《新浪》、《网易》、《凤凰网》、《金融与法律》等报刊杂志、网络媒体进行了详细报道和转载。以该案件的实践操作和法律思考为题,在律师界也展开了广泛了研讨,全国性的“家事法苑”论坛和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民事信托沙龙”专门进行了研讨,在上海、江苏等六省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十一届华东律师论坛上,《民事信托在家事法律事务中的应用与实践初探——从全国首例子女抚养费信托案件谈起》一文在大会上进行了交流并获得论文二等奖。
启示一:首开自然人作为信托受托人的先河。虽然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受托人是自然人和法人。但,由于商事信托法律法规的限制,商事金融信托均是以信托公司等机构以法人主体身份作为商事信托受托人,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尚未能得到认知。本案的成功操作,自然人作为民事信托受托人的情形浮出水面。但是,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理解,以及受托人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注定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发展仍任重而道远。
启示二:不动产民事信托操作受阻。由于我国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流转方式的限制,以及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长期缺位,导致本案操作将房产信托排除在外。不过,玉不避瑕,说明我国民事信托的发展还有长足的空间。
第二次“胎动”:平安信托公司“家族财富传承系列信托产品——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产品出炉。
据相关报道,该产品是内地第一只家族信托,诞生于深圳,是一位四十多岁的企业家将5000万放在平安信托,合同期50年。根据约定,信托委托人将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委托人通过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继承,收益分配方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执行。相较普通类型的集合信托,该系列信托的管理更注重与委托人的全方位沟通,根据委托人意愿特别定制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资产配置方式和策略亦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灵活调整。在受益人设置及信托财产的分配上,此类信托可设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权利。在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比例)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形式。对于委托人如何监督信托运作的问题,平安信托表示,信托会定期或不定期将信托财产运作情况以正式报告或邮件等方式与委托人及受益人沟通。信托公司在做重大决策前,也会充分征询委托人意见,让委托人对运作信息有充分了解。如果委托人离世,则根据相关协议条款或法律执行信托。
启示一:信托公司业务拓展和转型。融资通道业务一直是我国信托公司的最主要业务和利润来源。平安信托“家族财富万全信托”系列产品的推出,可谓是国内信托公司第一个吃螃蟹者,这是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和高净值人士财富安全与代际传承共同需求的产物,也是我国信托公司利用民事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方面的一次有益探索,影响深远。
启示二:家族信托可放入信托财产仍然受限。由于我国信托配套制度不完善,对于企业家最需要传承的公司股权、不动产等重大资产,要放入家族信托,面临着法律风险和操作障碍,并且还需要承担巨额的税收负担,信托制度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的天然优势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
2013年7月初,国内首单财富传承家族信托与招行私人银行正式签约 ,一名8岁的小女孩成产国内首个“信托宝贝”,其将在未来50年获得财富保障。与招行签约的杨先生年近六旬,他考虑到未来孩子去美国留学及自己的养老问题。杨先生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已成年,小女儿仅8岁。目前他在境内的资产较多,有自住、商用物业、股权及金融资产。他希望子女在美国接受教育后,未来能回国工作。为使家族财富传承得到妥善安排,2002年他就开始考虑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杨先生这次拿出5000万元资产与招行私人银行签约,其中主要是现金,信托受益人为三个子女。他们将根据父亲杨先生设定的期限和领取方式定期领取薪金,信托期限设定50年。遇到婚嫁、买房买车、创业、医疗等大事,也都可以从信托基金中拿钱买单。据悉,招行的家族信托为单一定制信托,资产门槛为5000万,期限为30-50年,为不可撤销的信托,根据客户需求,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招商银行托管,共同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综合资产配置服务。
启示一:该单家族信托,其真正的目的创设了一项子女教育成长基金,并非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从这方面讲,该信托实为子女教养信托;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可能还会有禁止挥霍条款的相关内容,涉及保护信托的相关设定;从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些条款的设立,合规合法。但具体的设置可以参照国外成功案例进一步进行细化和提升,以尽最大限度对信托基金进行保护。
启示二:家族信托的市场需求已经在倒逼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旺盛需求,迫切要求我国信托法修订步入快车道,信托制度顶层设计和配套政策的建立已经时不可待,迫在眉睫,不然移民大潮将使富豪们用脚投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济成果将会受到影响。
第四次“胎动”:土地流转信托的推行。
2013年,农村改革大幕开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正是在此改革的大背景下,土地流转信托应运而生,成为2013年信托业的重要创新。早在2013年年初,国务院颁布了“1号文件”,指出要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这样的工作,意在为农村土地流转铺路。据媒体报道,2013年10月10日,我国首单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正式成立,试点地为安徽宿州埇桥区,可流转土地达5400亩,信托期限为12年。据相关介绍,该项目是一个综合的信托操作项目,整体项目规划分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也是该信托操作的第一步是 “财产权信托”部分,操作模式为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中信信托进行集中管理,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到期后返还土地经营权。后续两部分是为筹集土地开发资金而发行“资金信托计划”,以及为满足租金支付和土地商业利用资金融资需求而安排的其他资金信托计划。中信信托在安徽宿州成立国内第一只土地流转信托之后,2013年12月第二只土地流转信托也在山东青州成立。
启示一: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操作,是我国信托公司由融资通道业务向多元化业务发展的创新,之所以说是创新,是因为信托公司之前业务的单一性,此实为信托制度的回归本源。根据中信信托宿州项目结构的第一层设计,正是利用民事信托的基本结构,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从披露的信息来看,该信托受益人应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即仍属自益信托的范畴,但农民在委托时亦可以指定除自身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受益人,除非相关政策法律有限制或禁止性的规定。
启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依附于不动产之上的权利,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条之规定,信托的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该信托的成立办理登记的可能性不大,这也再一次说明,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的脱节,《信托法》被再次推到了尴尬之境。
启示三:前文介绍该信托项目时提到,国务院为土地流转信托铺路,指出要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那么农民在将信托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给信托公司时,是(或将)以何种方式进行交付,土地经营权如何委托交付至受托人名下,目前不得而知。这一项目的操作,是否意味着我国包括土地、房产在内的不动产的权利流转登记,除了买卖、赠与、继承、法院强制过户之外,也可以按信托方式进行变更?而如果可以,是否涉及到不动产流转税费的问题?信息量实在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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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信托案
昆山纯高案源起双方于2009年9月签署的《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根据合同,由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作价6.27亿元交由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由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不接受《财产权信托合同》作为主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双方于同日另行签署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并以此作为主合同签署《抵押协议》而办妥基础资产的抵押登记。2012年9月贷款期届满,昆山纯高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安信信托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最终将昆山纯高告上法庭,起诉的理由为信托贷款合同纠纷,要求昆山纯高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284亿元以及高达5385万余元的违约金。但昆山纯高辩称《财产权信托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的纠纷应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而《信托贷款合同》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根据《财产权信托合同》的约定,罚息仅有1000余万元。就此,安信信托和昆山纯高掀起了一场信托界、法律界、地产界令人瞩目的资产收益权纠纷争议。
2013年12月下旬,随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令,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判,确认本案属于营业信托纠纷。该案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对于安信信托二审“要求重新确认本案为信托贷款合同纠纷而非营业信托纠纷”的诉求,终审不予支持,本案使信托业内饱受争议的“资产收益权信托”浮出水面。
启示一:该案财产权信托,作为不动产信托的范畴,按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信托登记问题应当不能回避。但是,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该问题却未提及。该判决认定:“信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与被告昆山纯高公司之间存在信托法律关系”。我们暂且不去讨论法院对于争议双方焦点问题的梳理和判定,单从两审法院对《财产权信托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可上,可以明确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信托登记问题的态度。这一司法态度,对于我国民事信托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启示二:本案争议双方“阴阳合同”效力之争的最终判定,法院在认定信托效力的同时,亦认可了用贷款合同的形式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的抵押登记的效力,是否可以理解成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关于房地产民事信托中房产变更过户操作提供了路径。
案例二:王菲离婚家族信托案
2013年9月13日,王菲突然发布微博称,夫妻缘尽至此。随后,李亚鹏发微博称,放手是我唯一所能为你做的。之后消息确认二人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式宣告两人婚姻走到尽头。据李亚鹏透露,由于双方财务一直独立,故离婚不涉及财产问题。但对于窦靖童的抚养问题,有消息称王菲已经为其设立信托。目前,从公开材料无法得知更多的事实情况,据分析和推测,王菲设立信托的目的,理当是为了保障窦靖童的生活。按说王菲已经是身家不菲,保障女儿生活应当没有问题,为何还要专门设立信托?信托可以独立于委托人持续存在,即使在委托人去世后,信托并不因此终止,将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向受益人支付收益。也就是说,今后如果王菲复出,奔波于各地演出,无形中增加了风险,万一出现意外,窦靖童年纪尚小,恐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一旦发生什么变故,仍然需要有一个持续的生活保障,可以保证她衣食无忧。
启示一:王菲所设立的信托,除财富传承功能之外,重点还是在对子女抚养成长、教育发展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保障功能,既可以持续向窦靖童支付费用,该信托资产仍然可以在信托组织的管理下持续产生收益,不会因为王菲不在而受到不利影响。
启示二:据当事人李亚鹏透露,其与王菲的离婚,并未涉及财产分割,原因是二人财务一直分开,属于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形式。按这一说法,二人在结合之初或在婚内应当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同时纳入信托的财产亦不属于夫妻财产,这才使的二人的离婚变得如此“简单”。
案例三:新闻集团默多克离婚案件
2013年6月,美国新闻集团老板默多克主动提出与其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离婚。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作为世界报业大亨,默多克控制着富可敌国的财富、庞大的家族企业和繁杂的管理事务。因此,在这场老夫少妻离婚案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默多克需要划分多少财产给邓文迪,如果邓文迪索取高额补偿的话是否会对默多克麾下的报业集团产生不利影响。 因为默多克所拥有的财富数额巨大且家族企业庞大,以国内经验来看,其离婚所需要处理的事务多而繁杂。而默多克恰恰做到了离婚申请文件仅有一页纸,并且极为迅速地解决了与邓文迪离婚需处理的财产问题。
默多克之所以可以“短、平、快”地处理这些问题,完全归功于其所采用的西方富人最常见的风险隔离工具———私人信托。默多克就是将家族股份置入一个单独设立的家庭信托中,并且自主设置受益人的范围、份额、权利范围、变更等事项。据悉,默多克和邓文迪所生的两个女儿仅享有该信托的一部分受益权,却没有得到参与企业管理的授权。通过信托隔离机制,默多克和几名子女控制着新闻集团的大多数股票、股东表决权和关键的管理职位,保障了在其婚变时家族企业不受冲击。在默多克向美国纽约州高等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后,新闻集团股价应声上扬,当天收盘涨2.22%。
启示:本案虽发生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但因为邓文迪华人的身份引起了国内的广泛关注。信托对于家族财富的风险隔离保护功能被体现的淋漓尽致。这是西方企业和家族治理中常用的隔离机制中的一种,可以使得企业和家族财产独立于家庭成员的个人风险之外,不因为家庭成员个人的能力、债务、离婚、死亡而导致企业或家族财产受损或削减,并使家庭成员能持续、安全地从家族企业或财产中受益。
案例四:亚洲首富李嘉诚“分家术”。
为保证家族企业的传承和避免出现后代因为家产分割不均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李嘉诚将次子李泽楷持有的1/3李嘉诚家族信托权益转让给长子李泽钜,李嘉诚本人持有剩余的1/3。 依照此前李嘉诚的说法,持有家族信托2/3权益的李泽钜将全面接管“长和系”(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而李泽楷则将获得数倍于其资产的现金支持,以发展新事业。此次“分家”后,李泽钜将正式掌控以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为代表的Li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李嘉诚家族信托)22家上市公司。这22家上市公司总市值逾8500亿港元,使得李泽钜个人名下资产达2900亿港元,身家已超越其父李嘉诚。相较而言,现年46岁、有“小超人”之称的李泽楷通过电讯盈科,持有香港电讯信托及盈大地产,账面身家为136.48亿港元。
李嘉诚所设计的家族信托,涉及多个信托和受托人。而李嘉诚所选择的受托人都是私人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让整个家族的控制权更有保障。因为在私人信托公司中,董事可由家族成员担任。李嘉诚将不同的资产放进不同的信托内,这样可以割裂风险,避免某一个资产的风险波及其他资产。这样的架构,通过私人信托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不但可以将不同的信托连接起来,而且还可以让股权转让更方便。也正因为此,李嘉诚的2900亿港元的分家通过一步股权转让就轻松完成,而这一步转让又没有干扰每个信托中的资产。
启示:此次李嘉诚正式分家,因为已经设立了家族信托,对公司估值影响不大,公司的运营上不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李嘉诚在传统华人富豪分家的路子上,吸取了他人的经验,让长子负责家族企业,次子另辟新地。无论如何,李嘉诚的分产值得华人富豪学习,尤其是家族企业。
案例五:香港新鸿基地产郭氏兄弟内斗案
据港交所2013年11月29日股权披露显示,新鸿基的股权突现变化,人称“郭老太”的新鸿基大股东郭邝肖卿将所持约12.64%的新地股份,平分给两个儿子———身兼新鸿基联席主席的郭炳江和郭炳联,令两兄弟占新鸿基地产的股份分别升高至16.22%及16.25%。而值得关注的是,在郭氏三兄弟中,唯独长子郭炳湘未获分配郭老太的股份。郭氏兄弟突然“分家”,使得郭炳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外界认为,郭炳湘不在此次分家之列实属意料之中的事。在郭家三兄弟的遗产之争中,郭炳湘由于行为“叛逆”早已失去亲人支持,在两年前就已被剥夺执掌新鸿基的权利。而此次股权转移让已被排挤出管理层的郭炳湘地位进一步被削弱。
自2008年起,香港新鸿基地产的郭氏三兄弟不断发生内斗,此事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郭氏三兄弟的内斗皆因新鸿基地产的控制权而起,且由来已久,一度是各大媒体的头条。2012年,郭氏兄弟中的郭炳江和郭炳联两兄弟因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而一度被廉政公署拘留,据传也是因为其兄长郭炳湘的关系,再加上媒体的炒作和宣传,郭氏兄弟一时之间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对象。其实,早在2010年4月10日,郭氏兄弟的母亲邝肖卿就曾表示要重组郭氏家族信托基金,该基金拥有约42%的集团发行股份。即便按照当时新鸿基地产暴跌后每股股价89元港币计算,持有10.9亿股的家族信托基金市值仍达973亿元港币。虽然郭氏三兄弟内斗不断,但却并未对新鸿基地产的实际经营造成影响,这就使得大家不得不去玩味个中原因究竟何在。
启示:一直支撑着新鸿基地产长盛不衰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立。家族财产正是因为信托方式的有效管理,才得以在家族纷争的动乱环境中不受影响,从而最终实现财富传承的目的。
结语:2014年已经展开新的篇章,官方对于我国民事信托制度的发展虽然还没有一个明朗态度,但令人欣慰的是在去年下半年,受人大财经委委托,由信托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信托法》修订实地摸底调研已经启动。冬天即将过去,我们已经听到了春天奔跑的脚步!
(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