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法律服务收费谈判
发布时间:2013-12-12 11:38 浏览量:1584416414
摘要: 本书从近十多年来律师收费争议的焦点,分析律师收费争议的成因;从影响和制约律师收费的客观因素、行业因...
内容简介
本书从近十多年来律师收费争议的焦点,分析律师收费争议的成因;从影响和制约律师收费的客观因素、行业因素,剖析律师收费应遵循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此基础上,将法律服务实践中的经验、技巧与实例相结合,重点阐述律师如何全方位、多视角向客户阐述律师服务价值,进行法律服务收费谈判,并对各种常见律师业务如何洽谈收费做了深入阐述。本书还从营销学角度,提出律师应当建立营销理念,以彰显律师服务价值;对风险代理的利弊、风险、合同安排做了详细分析。本书试图帮助“二八定律”中80%的律师恰当、准确地向当事人阐释法律服务的内在价值,使这部分律师在能够争取到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根结底只有一条主线: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支付律师费。律师为获得律师费所“支付”的对价是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是律师费。简言之,就是当事人掏腰包购买律师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是如何强调也不会过分的。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往往是对其十分重要的事项。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可能涉及其生死存废;对于自然人而言,则可能是一生中少有、仅有的大事,甚至于关系到其身家性命。因此,当事人聘请律师,是有风险的。当事人对于支付律师费的数额大小,只有承受力问题,而不具敏感性。
律师费对于律师的重要性,也很容易被理解。自从20世纪90年代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雨后春笋般崛起,律师们辞掉公职抛弃“铁饭碗”之后,律师费就成了律师们养家糊口、安身立命之本。律师事务所的开办和运营没有任何财政经费,律师们没有工资,没有住房、医疗、养老等保障,所有这些,都只能指望律师费,而且律师费还要先缴税。可以说,没有了律师费,律师就没有了一切。
既然交换双方追求的目标都十分重要,那么,法律服务定价的异常重要性,就不言自明。但是,要对法律服务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普通服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律师服务的高度个性化,是“一对一”的特殊服务,即不可复制的并且具有个性的律师,为不可复制的案件,以及具有个性的、有不同要求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而律师费在中国当前规制并不完善,也不合理,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跟不上主体市场化改革要求的情况下,律师与当事人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对价?这既是律师行业发展的重点也是难点。
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案件获得公正处理,是律师的底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这是律师承办案件时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这些,律师与当事人是完全一致的。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结在于:律师服务与律师费这两个对价当中,如何寻找到平衡点。达到平衡的根本标志是: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能让当事人满意,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让律师满意。虽然难以做到双方皆大欢喜——能做到最好,但至少可以做到双方无怨无悔吧。
本书运用大量案例,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收费体制变化的四个阶段,解析了现行收费制度的利弊,从近10多年来律师收费争议的焦点,分析了律师收费争议的危害、成因,从影响和制约律师收费的客观因素、行业因素,剖析了律师收费应遵循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此基础上,本书重点论述了律师如何全方位、多视角向客户阐述律师服务价值,把握律师服务收费的定价,并对各种常见律师业务如何洽谈收费作了简略论述。本书还从营销学角度,提出律师应当建立营销理念,以彰显律师服务价值,提出如何运用法律服务合同将定价成果固定下来,并对风险代理的利弊、风险、合同安排作了详细分析。最后,本书还介绍了律师收费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攻略,以及律师收费争议的舆情分析及应对策略。
本书是一部以应用为主,兼顾理论研究的律师实务著作,对于职业律师、法学教育者、法学研究者及与律师打交道的社会公众,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骆伟雄,1962年7月28日出生,北京大学哲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家一级律师。1992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8年获得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优秀律师”称号;2005年、2008年获得“广西优秀律师”称号,2013年7月作为“同心律师服务团成员受到中央统战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表彰。
曾担任《中国律师报》特约撰稿人,并获得“优秀特约撰稿人”称号受到司法部表彰。在各种报纸杂志、网络上发表文章60余篇,100余万字,出版35万字个人专著《律师,我能赢吗?》(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年版)。
曾担任第六届、第七届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现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律咨询专家库法律咨询专家、自治区政法委案件评查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特约监察员、广西党外人士知识界联谊会副会长、第十届南宁市政协委员、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南宁仲裁委员会和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序言
序 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平)
在我执教过的学生中,可能由于特殊的历史事件,88级前后的学生都免不了思考许多政治和法律问题。伟雄是88级民商法研究生,199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对中国民主与法治、对中国律师等问题勤于思考、笔耕不辍,写了不少文章。现在又将自己多年思考的成果、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出版《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法律服务收费谈判》一书,可喜可贺!
我在以前的演讲、文章中,曾经多次谈到律师,也多次涉及律师与金钱的关系问题,其中讲到过:律师事务所虽然也收费,但不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律师虽然有赖于律师费以求生存,但律师绝对不等同于商人。这个律师发展的大方向是我们必须坚持的。
但律师服务毕竟是有偿服务,我们说律师不等同于商人,我们说要反对律师商业化倾向,这并不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不可以有商业头脑。法律服务市场也存在竞争,完全没有商业头脑的律师,恐怕要被市场淘汰。
中国律师是属于体制外的职业群体,律师事务所没有财政拨款,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有赖于律师收费;就律师个人而言,律师的吃穿住行、律师的养老、医疗等也都来源于律师收费。故如书中所言:律师费是律师养家糊口、安身立命之本,这是不争的事实。近几年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加速发展,律师的生存恐怕还是个不小的问题。
我在给北京律师的一次演讲中,曾将律师分为四类:第一是政治家型的律师,这类律师具有政治家素质,关心国家和社会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的办法;第二是学者型的律师,这类律师大多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善于把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来分析研究,提出整套独特见解;第三是商人型的律师,这类律师不太关心政治,也不太钻研理论,律师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谋生手段,付出劳动然后取得收入;第四是讼棍型的律师,这类律师爱财且重名,为追逐名利不择手段,与司法人员勾结搞腐败。
这四种类型的律师,前两类是我们要大力倡导的,他们是律师界中的精英,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但毕竟只有少数人能做到;第四类是我们要反对的,但毕竟也属极少数;第三类商人型律师,恐怕占去了绝大多数,而且其他类型律师多由此转化而来:解决了生存问题、过上比较富足的生活后,有些律师选择为民请命为国家分忧、尽社会责任;有些律师选择为中国法学理论、法律文化作贡献;而极个别律师名利熏心、沦为讼棍。当然更多的律师一辈子兢兢业业为当事人服务,做一个安分守己的、合格的律师,这也是很不容易的事。从绝大多数律师成长路径和规律看,是首先从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做起的,这符合历史唯物主义,也符合中国知识分子“贫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朴素观念。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这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在中国,事情并没那么简单。由于律师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加之律师体制变革剧烈,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对滞后,社会上对律师收费存在诸多误解,需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加以厘清。律师服务本身是高智商的劳动,对其价值的评估本身也是一个极复杂的过程。而律师执业水平的巨大差异又决定了不能将同一价格适用于不同律师身上。故此,律师收费的高低,往往又不能不借助市场这只“无形之手”。
这样一来,律师如何在法律服务市场中,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取合理报酬,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从这部书中可以看到:律师光是埋头苦干为当事人服务还不行,律师要获得合理报酬,还存在许多与当事人沟通的问题,还存在许多律师收费谈判的技巧问题。
这部以应用为主,兼顾理论研究,系统阐述律师收费的实务著作的出版,对于健全律师收费制度、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对于律师执业及当事人聘请律师,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故为之序。
序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
骆伟雄律师倾力写就的这本近30万字的《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法律服务收费谈判》对律师专业服务工作及其收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对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律师工作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律师共同努力,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事业全面发展。目前全国执业律师已超过23万,律师事务所近2万家。与此同时,律师行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律师法律服务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积极作用日益彰显,中国律师行业面临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如社会需求与律师素质的提升、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传统业务和现代法律服务领域的发展不均衡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学者、专家们的研究和关注,也需要来自律师业内的思考、探索和努力。其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就一直是律师行业发展面临的重大业内民生课题之一。保障律师的专业服务工作得到适当的收费,关乎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价值的认同程度,关乎行业的尊严和律师事业长远发展。律师不具有任何公权力,律师行业的生存完全靠以自己的专业法律服务换取一定的合理收益,以维持律师的生存与发展,满足律师养家糊口生计的需要。
一直以来,我希望并呼吁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律师收费问题有更多的关注和理解。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由于社会缺乏对律师工作的清晰认知,导致律师法律服务价值长期受到低估,律师工作得不到应有的对价收益。我到各地做过许多调研,发现新入门律师生存困难是行业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很多地方的初级律师月收入不足千元,甚至远低于保姆和其他社会基层劳动工作的收入,这对一个高级专业知识精英群体来说是不可想象的,足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深思。如果说律师业发展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话,那么律师业收费的实际状况就是这一问题的最明显标志。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不愿意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比比皆是,甚至包括大量使用律师服务的政府机构。
那么,怎样衡量律师工作及其法律服务价值,律师法律服务到底应该依据什么收费以及收多少费,值得业内共同深入研究。尽管实践中律师收费的方式方法不尽相同,有按诉讼胜败来确定收费额的,也有按案件所涉及标的额确定收费额的,但无论如何,律师收费要与律师投入的实际时间量、律师的经验和学识背景、法律服务复杂程度等因素相关联。
我注意到,本书的作者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从业经历的老律师。他在书中分析了律师在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如何在服务好当事人的同时更好地体现律师服务价值,系统地介绍了律师收费方面的执业经验和技巧,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收费体制改革方面的建设性意见,抓住了律师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律师收费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着积极意义。
骆律师在紧张繁忙的业务中,能抽出宝贵时间潜心研究行业收费和发展问题,令人充满敬意。书中谈到的案例、经验和技巧,可资借鉴;所提及的观点,虽然不一定全面和准确,但不论是对是错,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研讨和交流。
是为序。
序 三(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 刘桂明)
羞于谈钱的律师是什么律师?
我与骆伟雄律师同龄,于是无形中就多了一份亲近。后来见面之后发现,我们俩不仅可以以文会友,而且长相颇为相似。
记得我第一次与骆律师见面和认识,还是2004年11月在南宁市召开的“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我应邀作为嘉宾出席中国—东盟博览会法律事务论坛,于是就顺理成章地与担任中国—东盟博览会常年法律顾问的骆律师一见如故了。
会后,他送给我一部厚厚的新作《律师,我能赢吗?》。之后,就不断收到他的好消息。2005年,骆伟雄律师所在的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获得司法部、全国律协颁发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08年,他本人获得“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其后,他多次来京参加会议和接受颁奖。其间,骆伟雄律师还活跃在我主导发起的中国律师论坛、中国西部律师论坛等重大会议上。为此,我们相互切磋的机会与相谈甚欢的交流,就越来越频繁。
今年7月28日,恰好是他的生日。我收到了伟雄发来的短信,说是应法律出版社之约撰写的《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法律服务收费谈判》一书刚刚完稿,盛邀我为其作序,并立即将书稿电子版发了过来。由于我最近工作实在太忙,同时对律师收费问题又没有特别研究,唯恐自己力不从心构成“违约”,因此未敢贸然应允,只是回复短信说:“我想想,再看看。”尽管如此,但我还是一直将此事挂在心上,并开始留意有关资料。
不料,到了8月中旬,伟雄见我没有回应,耐不住了,接二连三地通过电子邮箱给我发来了一些看似感慨实则意在激将的文字:
“刘总:我知道要求您为我这部名为《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法律服务收费谈判》的书写序,是有点为难。因为我研究过您许多文章,你宣传、赞扬的大律师,都是不讲钱的。大律师的标准非以赚钱多少为准。这个我也认同。
……可能您接触到的都是成功的大律师居多,底层的律师恐怕就不是很多了。其实,绝大多数律师创业相当艰苦。……如您以前所言:律师光成为一份职业、行业、专业还不行,还必须形成产业。目前律师的业务收入,您几年前讲过,仅占北京GDP的1%,如果占10%会如何?腰杆子就硬了,影响力就大了。而要做到这样,律师收费就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
我们再从您所宣传的大律师形象来看,许多不都是从解决生存问题做起的么?律师的生存、发展问题不解决,何以让律师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何以不辜负国家、社会对律师的殷切期望?因此,我谈律师的收费,与您所宣传的大律师形象,没有冲突。大律师固然值得大家景仰和学习,但同时也应当关注大多数普通律师的生存状况,特别是近几年,律师人数加速增长,但他们工作生活情况如何?日子是否好过?还是要切实走一走‘群众路线’。
律师肯定都希望能够成功,但在成功之前,如果缺乏社会关心和关怀,恐怕你们宣传的大律师,会变成可望而不可即的少数。”
在伟雄如此这般“激将法”的作用下,看来要打退堂鼓显然是不可能了。再说,读过这段充满激情的文字,感慨之余就是感动,感动之后也确实有所触动。看来,这个序我是无论如何、于情于理都无法不写了。
可是,怎样下笔呢?
综观伟雄近30万字的大作,以中国当前收费制度为背景、以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变迁作为历史线索、以社会上律师收费争议的焦点为烘托、以律师与委托人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律师法》和律师行业规范为主导,运用大量案例介绍了律师实务中的许多律师服务收费经验和技巧,其资料之全面、内容之系统、案例之丰富、观点之鲜明,所看问题之深刻,所提问题之尖锐,据我了解,在当下有关律师体制乃至整个律师制度的期刊图书中,可以说是前所未有、闻所未闻。本书读后,真可谓抚卷发人深思,释卷耐人寻味,闭卷令人拍案。
在我看来,伟雄律师在本书中,充分显示了当年作为北大哲学系高才生的逻辑思路。
首先,现行收费标准存在什么问题?2006年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实行的是“双轨制”,即政府指导价(俗语说的“收费标准”)和市场调节价并行不悖,而实际效果却是政府“指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样的收费是否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市场主体地位不符?这个问题确实尖锐而深刻。伟雄律师进而提出了律师收费制度市场化改革的设想。不管其观点是否正确是否全面,但所提问题确实值得研究、值得进一步探讨。现行收费规定可能忽略了一个重大事实: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现在不是了,至少绝大部分已经被彻底推向市场,自己找饭吃了。
其次,律师收费标准为什么会成为问题?通读本书,应接不暇的问题迎面扑来:近年来为什么律师收费会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社会热点?社会公众与律师业内的矛盾和分歧是什么?关于律师收费的争议焦点都有哪些?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争议?为什么政府每出台一个收费规定,都引发律师行业内、社会公众迥然不同的解读?为什么律师频频与当事人反目成仇、对簿公堂?为什么相同情节的收费争议法院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是否政府制定的收费规定本身就存在争议的隐患?……最令律师郁闷和不解,也最值得社会反省的是:律师为当事人解决许许多多的纠纷,为什么却处理不好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收费纠纷?同样,让有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通过与发改委等部门沟通合作费尽心力制定的新收费标准,为什么费力不讨好?为什么在新标准出来后,在律师界骂声一片,认为这是借机整肃律师。如此收费,律师是否还能活下去?更没想到的是,这个本是为了照顾百姓打官司的标准,老百姓也不买账。他们甚至怀疑这个标准能否行得通,能否在现实中得到落实。
所有这些问题,其实都是难题,同时也是命题与课题。虽然本书中没有为全部问题找出答案,但发现问题其实比解决问题更加重要。所以,问题的提出,就是解决的一半。
最后,法律服务收费如何掌握?当然,本书对上述种种问题的提出和分析,其实只是全书的一个引子。
因为这部书以理论探讨为发端,以律师收费实务为全书的主题,核心是如何让法律服务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伟雄律师用简洁的素描方式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制约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各种客观因素、行业因素,从而把重点落在了“法律服务收费谈判”的主题上。
伟雄律师以自己20多年的执业经验,面对现实,用浓厚笔墨,结合生动的案例,详尽介绍了律师如何在执业过程中体现法律服务价值,如何通过提升法律服务质量、通过与委托人有效沟通、通过法律服务营销、通过签订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合同等方式,使律师服务价值最大化,并得到法律保障。
这些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漫漫而谈、娓娓道来的阐述,有理性分析,也有感情倾诉,又有案例对照,还有实务研究,可谓有血有肉有骨架,不但对执业律师有参考、对法律学者有启迪、对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者有触动,而且也能起到促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换位思考的妙用。倘若有人准备要聘请律师,看了这部出自资深律师之手的著作,还有可能起到在律师中“卧底”的作用呢。
从书中可以看到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不回避矛盾。书中提到了许多十分尖锐、而律师实务中又无法回避的突出矛盾。律师在执业中无法回避,只能正确对待,这需要律师的睿智。第二,书中提出以法律服务营销彰显律师服务价值,虽然以前也有不少书研究过律师营销,但伟雄律师的可贵之处在于结合律师行业规范,提出律师服务营销不能触犯的“红线”与“底线”。第三,从合同法的高度阐述了律师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其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律师)之间的信赖。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律师与当事人的纠纷都是对信赖关系的破坏,应当尽力避免纠纷的发生。发生了,低调处理为上策。
不敢说这是一部很完美的著作,也不敢说书中所提观点都很正确、没有值得商榷的余地,更不敢说该书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法律服务收费中存在的全部问题,更不敢说读了这部书就能精通律师收费的全部。但是,我敢说的是,律师不应该羞于谈钱,因为律师谈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合理合法的事情。如果律师羞于谈钱,一定是一个对自己、对律师职业乃至对律师制度还不够自信的律师。
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你将律师当成职业还是事业,这部不同一般的书均值得一读、值得一用。
是为序。
目 录 CONTENTS
前言 律师收费,为何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社会热点?
第一章 我国律师收费历史阶段及现行收费制度
一、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的历史背景
二、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四个阶段及特点
三、我国现行收费制度的基本情况
四、各地实施办法与收费标准概观
五、我国现行律师收费的种类和构成
六、政府干预法律服务价格应遵守“大拇指法则”
第二章 律师收费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律师收费争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律师费,到底是太高了,还是太低了?
三、律师收费,是市场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对象?
四、风险收费是否合法?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五、风险收费,是利是弊?
六、律师乱收费、高收费使老百姓打不起官司?
第三章 影响和制约律师收费的客观因素
一、价值规律与供求关系的影响
二、中国法治进程与法律服务需求量
(一)实行宪法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使我国宪法具有程序上的诉讼价值
(二)发挥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扩大律师的刑事业务
(三)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用行政诉讼化解公民与政府的矛盾
三、政府职能转变与扩大法律服务需求量
四、政府要改变免费使用律师的习惯
五、规范法院立案,保障三大诉讼法实施
六、规范公民代理、辩护,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七、社会保障体制: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水平和健全程度
第四章 掌握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的行业因素
一、律师行业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
二、影响和制约律师服务收费的行业因素
(一)律师收费规制不完善、不合理
(二)律师之间存在的不正当竞争
(三)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与优秀律师水平的发挥
三、各国律师服务收费规定考虑的因素
(一)英国律师服务收费规定考虑的因素
(二)美国律师服务收费规定考虑的因素
(三)中国律师服务收费规定考虑的因素
四、我国律师行政规章、行业规章的相关规定
(一)超出收费规定范围收费
(二)私自收费、收费不入账
(三)收费不做事、收费不尽职
(四)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
(五)收费不办健全手续
(六)法律援助案件变相收费
(七)低价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 律师,如何把握法律服务收费(上)
一、律师收费谈判前要明确律师的角色及工作范围
(一)将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当成秘书使用的误区
(二)将聘用的代理、辩护律师当成雇员使用的误区
(三)认为可以利用律师“代理”违法活动的误区
二、律师收费谈判前应当向当事人澄清的误解
(一)认为律师的劳动不需要任何成本
(二)认为律师收费是在“乘人之危”
(三)以为律师收费也可以“货比三家”
(四)以为交了钱聘请律师,官司就一定赢
(五)律师可以将拖欠的债务赖掉、罪名洗掉
(六)与律师合作像做生意,可以赚钱,至少不亏损
(七)以为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居中裁判
(八)以为律师事务所是慈善机构,可以随便免费服务
(九)以为律师是“个体户”,是否收费自己说了算
三、律师收费谈判过程中常见的误区
(一)误区之一:缺少强势的律师角色
(二)误区之二:被当事人的思路牵着走
(三)误区之三:情况紧急先做了再谈收费
(四)误区之四:轻信当事人口头承诺
(五)误区之五:不知不觉受到当事人不规范行为影响
四、如何让律师服务在当事人看来更具价值
(一)多视角全方位向当事人揭示律师服务的价值
(二)深知、深挖当事人欲委托事项的重要性
(三)利用律师合作、团队精神使律师服务价值最大化
五、影响律师收费的当事人一方因素
(一)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二)委托事务对当事人的重要性
(三)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动机及目的
(四)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成效的认知程度
(五)整个诉讼事务、非诉讼事务的成本
六、影响律师收费的律师一方因素
(一)律师个人的资历、名气、品行
(二)律师个人的社会关系资源
(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品牌
(四)律师个人的专业化程度
(五)律师与客户的沟通能力
(六)律师个人业务量、团队等因素
七、实践中与当事人谈判律师费时应阐明的事项
(一)律师在执业地的生存、生活成本构成
(二)承担责任事项:法律责任、道义责任
(三)工作量事项:工作量的计算、业务素质与工作量
(四)机会成本事项:数量限制、利益冲突回避
(五)费用成本事项: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第六章 律师,如何把握法律服务收费(下)
一、律师从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收费谈判攻略
(一)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二)充分向当事人揭示预防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三)让当事人知道:律师是不可缺少的角色
(四)常年法律顾问收费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五)各种不同类型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收费谈判攻略
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谈判攻略
(一)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如何谈判代理费
(二)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如何谈判代理费
(三)作为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如何谈判收费
(四)作为上诉人代理人的律师如何谈判收费
(五)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的律师如何谈判收费
(六)作为再审程序各方代理人的律师如何谈判收费
(七)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代理律师如何谈判收费
(八)各种不同类型民事案件收费谈判攻略
三、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收费谈判攻略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
(四)其他法律服务
(五)各种类型刑事案件收费谈判攻略
四、律师从事行政诉讼业务收费谈判攻略
(一)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如何谈判代理费
(二)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如何谈判代理费
(三)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收费谈判攻略
五、律师从事其他法律业务收费谈判攻略
(一)常见非诉讼业务
(二)律师上市公司业务
(三)律师参与商业谈判
(四)律师尽职调查
(五)律师见证
(六)BOT、BT等其他新类型法律服务
(七)地理标志保护的律师业务
第七章 彰显律师法律服务价值的营销策略
一、律师服务营销——方兴未艾的学科
二、律师营销是把握法律服务收费的重要步骤
三、律师营销应遵守什么样的规则?
(一)律师可以使用的营销方式
(二)律师营销应当尊重委托人感受
(三)律师禁止使用的营销方式
四、律师服务营销的基本理念和路径
(一)基本理念
(二)营销路径
五、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谈判策略的选择
(一)成本定价法
(二)需求导向定价法
(三)通行定价法
六、律师服务营销的细节能否决定成败?
七、律师费洽谈应把握的火候、场合、方式
(一)火候
(二)场合
(三)方式
八、律师服务收费洽谈应注意的其他细节
(一)律师的言谈举止
(二)律师的衣食住行
第八章 法律服务合同与法律服务收费问题
一、法律服务合同的重要性
二、法律服务合同必须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原则
(二)法律服务合同的规范性原则
(三)法律服务合同的谨慎性原则
(四)委托权限与合同相一致原则
(五)先付款后服务原则
三、法律服务合同性质、特征与委托书的关系
四、法律服务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合同形式的分类
(二)按照服务的内容和业务种类的分类
五、法律服务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六、法律服务合同的条款安排
(一)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三)违约责任条款
(四)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七、法律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法律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法律服务合同的变更
(二)法律服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九、律师转所时法律服务合同的处理
第九章 律师风险收费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风险收费代理的性质问题
二、风险收费代理利弊分析
(一)风险收费的积极作用
(二)风险收费的负面效应
三、律师选择风险代理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四、如何防范风险收费中律师一方的风险
五、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应注意的前置程序
六、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
七、风险收费的比例限制
八、重视对“胜诉”等关键环节含义的界定
第十章 律师收费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攻略
一、律师收费争议的主要类型
(一)委托人违约型
(二)律师事务所违约型
(三)委托合同条款理解分歧型
(四)委托人对律师服务误解型
(五)风险代理的“过河拆桥”型
二、律师收费争议成因和危害
(一)成因
(二)对律师行业的危害
三、律师收费争议的预防措施
(一)委托合同的合理设计和安排
(二)建立委托关系前律师向客户的解释
(三)承办律师认真履行合同及保留证据
(四)服务质量的提高及服务态度的改善
(五)加强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的双向沟通
四、律师收费争议的协商解决
(一)建立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机制
(二)解铃还须系铃人:承办律师的作用
(三)顾全大局、着眼长远
五、律师收费争议的行业协调及行政调解
(一)适用范围
(二)调解原则
(三)调解机构设置及职能
(四)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五)收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调解程序
(七)相关材料的提供
(八)调解方式
(九)调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十)调解的期限及终结
六、律师收费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一)最佳选择:委托合同中设置仲裁条款
(二)诉讼的最佳选择:庭外和解及调解
(三)避免最尴尬的局面:律师败诉
七、律师收费争议的舆情分析及应对策略
附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