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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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2 11:30 浏览量:594

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12/09/145357.shtml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12-09 11:13:10

   【案情】

    王XX、李XX夫妇家住孟村县新县镇X村,均为退休职工,育有一子一女,大儿子王东,女儿王茜。女儿王茜出嫁后,户口已迁往丈夫所在村,但经常回家看望两位老人。老人若是生病,也是由儿子王东,女儿王茜轮流照顾。2012年11月,两位老人遭遇煤气中毒,双双去世,留下房屋6间(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为大儿子王东,但村委会和同村上岁数的人证实是王XX、李XX夫妇购买的),存款8万元。村里的人和大儿子王东,女儿王茜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她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父母的遗产只能由儿子王东来处理。女儿王茜不同意,在与哥哥王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茜起诉到法院,要求按法律规定继承父母的遗产。2013年4月孟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审理,依法支持支持了王茜的诉讼请求。(文中所用名字为化名)

    【分歧意见】

    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合议庭成员的的意见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是儿子王东和女儿王茜一样享有继承权,应按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另一种意见是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为大儿子王东,该房屋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按遗产分割。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即女儿王茜和儿子王东一样享有继承权,应按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法理分析】

    在对本案展开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继承权问题以及当前妇女继承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一下了解

    一、继承权的特征是(1)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5)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

    二、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三、继承权不可转让。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四、当前女性财产继承权保护的现状

  在旧中国,家庭财产只能由家庭中男性成员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财产,出嫁的女儿也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解放以后,中国妇女与男子一样获得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现在的大多数家庭,夫妻同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和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等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目前无论在我国的城市或农村,还是在边远山区或少数民族中仍时有侵犯妇女财产继承权的案例发生。中国部分少数民族在处理财产继承权时的习俗一般属于男子。妇女没有财产继承权。只有回族对于财产继承权习俗是给所有的儿子和所有女儿都有继承权。但是也不是平等的,女儿只可以分得儿子份额的一半的遗产。

    五、我国对于女性财产继承权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继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妇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妇)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些法律条款为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依照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无论已婚未婚,均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因为既然结婚的男子有继承权,那么已婚的妇女自然也有继承权,不能因女儿出嫁便不允许其继承,否则便是违背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时既然妻死再娶的丈夫继承已死妻子的财产不受任何限制,那么丈夫死亡后妻子继承其财产也不应予以阻挠,寡妇带走她继承的财产改嫁是符合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的。另外,继承遗产的份额上男女也应平等。《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更加作了明确的规定。妇女财产继承权在生活实践中,往往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1、历史文化和世俗的偏见的原因

  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时代,“三从四德”、“三纲四常”,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的千年古训。这种封建教义概括了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包括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宗教法制等等。它也贯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至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所以说几千年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个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习俗还根深蒂固地在许多人的头脑中生根。用一份嫁妆“打发”出嫁女,存在于很多地方的习俗和传统观念中。有些地方的“乡规民约”也明显歧视妇女的权益。

  2、社会分化的原因

  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上层、中上层中妇女所占的比例较少,而在社会中下层乃至底层中,妇女所占比例较大。这是因为就总体状态而言,妇女无论在对组织资源和经济资源,还是在对文化资源的拥有上,均与男子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大多数妇女来说,她们同时必须应对两种挑战,既要反对自己在公共生活领域里所受到的歧视,也要反对自己在私人生活领域中所遭致的不平等对待。女性在弱势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事实表明:她们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同时受到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的双重限制,她们是需要社会救助与家庭扶助的弱势群体。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在法律上需要制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因。为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但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侵犯妇女权益者应如何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中国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地位的提高也不平衡。这就形成了一些不合理的土政策规定,它们施行后的实际效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总体原则有着较大的差异。再则,《继承法》中“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也使有些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的妇女,错失了诉讼的时间。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不能被剥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予保护”的是胜诉权,但还有通过法院调解的可能。而《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连起诉权也不得行使,更谈不上有可能通过法院的调解得到继承权了。继承法规定的“不得提起诉讼”非但无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反而会引起当事人之间长期的争吵不休,甚至反目成仇,起不到立法原意的作用,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

    3、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也往往无法让农村妇女在婚丧嫁娶的过程中,完全的享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可以三十年不变,女儿不能三十年不嫁。女子嫁人,户口一般迁离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户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归集体。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获得一份土地,则要看婆家村有无机动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赶上”了婆家村调整土地。否则,妇女很可能因此失去土地。

  六、保障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几点思考

  1、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改变世俗观念,提高妇女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把《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法律条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广大的妇女宣讲,尤其是农村妇女。加大力度倡导男性与女性和谐相处一起,改变“男尊女卑”、“嫁出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世俗观念。

  2、对侵害妇女财产继承权的违法行为如何惩处,在法律上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有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3、各级司法部门担负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强砥柱的责任,执法必严,绝不允许任何人用“乡规民约”、“土政策”为借口,来侵害妇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4、广大妇女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通过以上的案例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因侵害妇女继承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儿子王东和女儿王茜一样享有继承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这说明我国法律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妇女的继承权应当受到保护。实际生活中,那些认为妇女没有继承权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让妇女分割遗产实际上属于侵犯妇女财产继承权的行为。本案中,儿子王东和女儿王茜一样享有继承权。儿子王东和村里人以王茜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为由,不让王茜继承父母遗产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王茜的继承权。儿子王东和女儿王茜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王茜出嫁后,仍然经常回家看望照顾父母,两位老人生病时,她和哥哥王东轮流照顾,说明二人都尽到了赡养义务,两位老人生前都没有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中“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儿子王东和女儿王茜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又根据继承法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可知,儿子王东和女儿王茜都对两位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他们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但是可以考虑王XX、李XX夫妇是少数民族按国家规定可以土葬,需要占用哥哥王东的土地,因此可以在调解不成判决时适当考虑对哥哥王东的遗产份额略高一点。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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