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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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推移,一些下决心当“丁克”的年轻人改变了主意。如果夫妻能达成一致,自无问题,麻烦的情形是——

 发布时间:2013-12-12 11:19 浏览量:579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12/11/content_147740.htm
一方想要孩子,一方不愿生
颜梅生

    据统计显示,仅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就已有60万个终身不想生育孩子的“丁克家庭”。电视连续剧《夫妻那些事》,讲述的正是一对坚定的“丁克”夫妻,在“造人”路上的悲喜轶事。最终,丈夫发出了“要么离婚,要么生孩子”的通牒,妻子屈服了。现实中,“丁克”与生育权的PK同样存在。那么,遭遇相关纠纷该怎么办呢? 

    一方拒绝生育,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变大,生活成本增加,为了不在成为“房奴”、“车奴”之后又变成“孩奴”,钟学鹏与薛静萍结婚之初便立誓做“丁克”一族。可五年过后,薛静萍见好友、同学、同事并没有因为孩子造成多少拖累,还能尽享天伦之乐,便渐渐有了要个孩子的冲动,而且想法日益强烈。但钟学鹏却从不顾及她的感受,以不愿出尔反尔违背誓言为由,对薛静萍的要求不但一再置之不理,甚至反唇相讥。夫妻俩因而从一年前起便陷入冷战。无奈之下,薛静萍于今年8月12日提起了离婚诉讼。虽然钟学鹏拒绝离婚,但法院最终支持了薛静萍的请求。 

    点评:尽管钟学鹏与薛静萍曾有约在先,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已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决定了薛静萍有权反悔,而钟学鹏也不得拿“违约”说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应当准予离婚。正由于钟学鹏与薛静萍因为生育问题发生争执之后,彼此已经“老死不相往来”,也就意味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自然应当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妻子擅自流产,丈夫无权索要赔偿 

    虽然刘黎明与夏晓媛早在恋爱期间就已明确终身不要孩子,婚后还签订了“坚决不生子女,任何一方都无权后悔”的书面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黎明渐渐觉得“当初的选择极不理智”,加之父母以死相逼并一再催促,刘黎明只好要求夏晓媛改变初衷。怎奈夏晓媛“痴心不改”,刘黎明便偷偷用针在避孕套上扎孔,以期悄悄让夏晓媛受孕。自以为生米煮成熟饭后夏晓媛自会就范,刘黎明没有料到:夏晓媛在怀孕约一个月时,未得到其同意,便自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刘黎明一气之下,以夏晓媛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诉请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被法院驳回。 

    点评:尽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生育权不仅属于妻子,丈夫也同样享有。但鉴于这种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双方配合,也就决定了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本案中,姑且不论刘黎明偷偷用针在避孕套上扎孔,是对夏晓媛生育权的极不尊重,即使对正常的避孕失败所导致的怀孕,夏晓媛也有权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管怎样,刘黎明都无权索要赔偿。 

    丈夫单方收养,妻子有权拒付抚养费 

    随着生活的渐渐安逸,收入的不断增长,杨如刚要一个孩子的愿望也日益强烈。鉴于妻子李莎莎仍一如既往地追求“丁克家庭”,加之不愿因此破坏美满的夫妻关系,杨如刚只好单方收养了一个孩子,并交由父母代养。谁知,一场大火让杨如刚积累的财富化为了灰烬后,杨如刚不得不重新打拼,且无力单独抚养年仅6岁体弱多病的孩子。无奈之下,杨如刚要求李莎莎承担抚养费用。可李莎莎却以自己当初就坚决反对收养,甚至一直也没有认可为由拒绝。杨如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于今年10月9日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判令李莎莎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点评:虽然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其中的父母子女,必须是以具有血缘或拟制血缘关系为前提。血缘关系指是由婚姻或生育而产生的人际关系。拟制血缘关系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与血缘关系具有相同的地位,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很显然,李莎莎与孩子之间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同时,收养法第10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在李莎莎不同意收养,事实上也没有抚养的情况下,不仅杨如刚的单方收养行为由于违法而无效,更不能因为李莎莎拒绝生育、杨如刚出于无奈而为之,继而推定孩子与李莎莎之间具有拟制血缘关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文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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