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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首个公安机关办理家暴案件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06 13:45 浏览量:691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100325
日期:2013-11-05      中国妇女报  
 

本报记者吴军华 发自莆田 为进一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莆田市公安局近日制定出台了《莆田市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全市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提供了依据,这也是福建省首个市级公安机关出台规范办理家暴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取证、及时救助,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或拖延。

《规定》要求,民警在对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经调解处理达成协议及其他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家暴行为,作出训诫处理,由承办民警向加害人发出《家庭暴力训诫报告书》,训诫书还将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加害人经训诫后拒不改正,再次施暴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公安民警在家庭暴力报警先期处置或处警结束后,应当将案件情况及时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根据回访情况会同妇联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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