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本万利”获分父母房产贪心不足,不孝女竟将生母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18 08:30 浏览量:925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0/16/content_8159.htm 2013年10月16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芮永祺 本报讯 因为父母离婚,女儿李冉获得了一份房产份额,但由于母亲还不起房贷,致使房屋被拍卖,其间李冉感觉“损失”了30万元,于是竟将生母告上法庭。日前,虹口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驳回了这个不孝女的无理要求。 李冉是李先生与赵女士的女儿,三人共有一套房产。2003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协议将三人共有的房产移转给李冉与赵女士,并由赵女士偿还该房屋的抵押贷款。离婚后,赵女士没有经济收入,生活日渐拮据,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申请后决定对房屋进行拍卖。房屋的评估价为300万元,法院拍卖价250万元,李冉最终按照原有份额分得120万元。而如果以300万元评估价为基础进行分割,李冉将获得150万元,评估价与拍卖价有不小的差额,李冉认为是母亲赵女士不履行还贷义务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母亲偿还差价损失30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李冉因父母离婚财产分割而无偿获得了房产份额,她从未对房产的保值、增值有任何贡献,所有的房贷均由其母偿还,李冉属于“无本万利”。李先生、赵女士和李冉均为抵押人,且三人均同意银行在具备条件时可行使抵押权。所以,李冉纯获利的产权份额存在减损的风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赵女士不还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但赵女士离婚后没有正常收入来源,因此未能偿还贷款导致房屋被拍卖,并非赵女士的主观恶意所致。房产拍卖距离房产评估已过一段时间,此间市场波动较大,房地产价格也随之发生变动,拍卖价低于评估价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拍卖价款实属合理。而拍卖税费是房屋转化为货币过程中必须产生的费用,不是因赵女士原因而额外支出的。按照原有的份额分割余款,李冉实际并未发生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冉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上一篇下一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