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10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父亲遗产公证没有自己份 告公证处要求撤销遗嘱”案
发布时间:2013-10-12 08:45 浏览量: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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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父亲遗产公证没有自己份 告公证处要求撤销遗嘱”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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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王鸣越,男,自1986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先后从事民事、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审判员,书记员由关洁担任。[1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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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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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父亲因病去世,哥哥通过父亲生前在公证处立有的一份公证遗嘱将遗产房屋一套过户到自己名下,弟弟费春江非常不满,便对公证书提出异议,要求公证处复查,并向北京市公正协会投诉,但结果均事与愿违,遂将北京市嘉诚公证处诉至法院。[1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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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原告费春江诉称,2007年12月19日其父因病去世,2008年其兄出示其父在北京嘉诚公证处公正遗嘱一份,并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西里遗产房屋一套过户到自己名下,我认为该公证违反法定程序,且被告在办理该遗嘱公证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原告原本应有的对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权丧失,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公证书,并赔付因该错误公证给原告造成的继承权损失150000元。[10: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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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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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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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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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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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费春江诉被告北京市嘉诚公证处(原房山区第二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1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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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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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费春江,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区燕化星城。[1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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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1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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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市嘉诚公证处,住所地本区燕山迎风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邓国平,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多荣,女,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区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区燕山迎风大街。[1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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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鸣越独任审理,书记员关洁任法庭记录。[1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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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1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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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1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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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10: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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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1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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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1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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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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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07年12月19日,父亲费云先因病去世。2008年6月,费春海(原告大哥)提出父亲费云先在被告公证处有一份公证遗嘱,将位于房山区燕山杏花西里房屋遗留给他,随后到被告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现该房屋已过户到费春海名下。[10: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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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对该公证书有异议,于2008年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告知其撤诉,向公证处申请复查。原告2009年5月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复查,被告作出了维持的公证复查决定书;后原告又向北京市公证协会投诉,公证协会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书。[10: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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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的公证书违反了遗嘱公证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在办理该遗嘱公证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原告原本应有的对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权丧失,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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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办理本案遗嘱公证过程中,被告存在以下过错。1、被告办理本案遗嘱公正的程序违法。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6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而本案的遗嘱公证整个过程全部由公证员一人办理,违反了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1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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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被告在办理本案遗嘱公证中未尽法定审查义务。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23条规定,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本案被告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并未尽职审查公证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公证申请人费云先当时年老多病且患有脑梗死等脑病,头脑不清、语言有障碍,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仍作出了第87号遗嘱公证书,违反了其法定审查义务。公证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本案中被告并未审查公证申请人要公证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而是依据由公证人员代书的无效的代书遗嘱作出了遗嘱公证,显然违反了法定审查义务。[10: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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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3、被告出具的公证书所公证的遗嘱无效,因此依据无效的遗嘱所作的遗嘱公证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公证书所依据的遗嘱不是公证申请人费云先本人所写,而是由公证处人员代写的,而且该代书遗嘱不满足代书遗嘱生效的法定要件,属于无效遗嘱。[10: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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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4、被告未依法制作符合要求的谈话笔录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2条规定,公正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作谈话笔录,重点记录: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映能力;遗嘱人遗嘱的形式,是自书还是代书,代书人的情况、遗嘱上的签名是否其本人所为等。本案中,被告公证处在作第87号遗嘱公证中制作的接谈笔录,并非询问遗嘱人时当场制作,而是事先写好的;另外,该接谈笔录中并没有详细记录遗嘱人的精神情况,也没有涉及所要公证的遗嘱是自己写的还是别人代写的。从实际情况看,被告公证处依据其公证员为遗嘱人费云先代书遗嘱作了遗嘱公证,但是这些都没有如实记录在接谈笔录中,违反了遗嘱公证程序的法定要求。[1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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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5、公证书的内容错误。公证书中表述“在我和高雅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的遗嘱上签名。”而本公证中并没有立遗嘱人费云先的任何亲属手写遗嘱,本遗嘱公证中被告所依据的只是其工作人员代写的一份遗嘱,并且该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是无效遗嘱,二本案遗嘱公证书中却说公证的是立遗嘱人本人所写的遗嘱,明显存在造假。[1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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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综上,被告在出具(2005)京房二证内民字第87号公证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因被告错误公证致使原告原有的法定继承权丧失,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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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2005)京房二证内民字第87号公证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错误公正给原告造成的继承权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元(在作房产价格评估前暂定此数额)。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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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10: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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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第一、原告称向被告要求对(2005)京房二证内民字第87号公证书进行复查,又投诉到北京市公正协会,但是复查的结果及其公正协会的复查,并未显示公证处有问题。[10: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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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第二、原告讲被告办理本案遗嘱公证的程序违法,此种说法不正确,办理公证始终是两个人员办理,一个是公证员,一个是公证助理,公证细则中说的公证员并不是指两个公证员,而是两个公证人员,原告的理解错误。原告称被告未尽法律义务不正确,原告称申请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公民的行为能力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应该经过法律的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原告并未拿出此类证据。所以,本案中未尽法律义务问题原告说的不符合实际。[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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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第三、公证书是否有效不是由原告决定,在公证处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公证员是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原告也曾经要求过复查。代书遗嘱要求两个以上人员的作证,公证遗嘱不需要这个条件,公证书可以不用当事人去书写,也可以打印,我们认为原告提出撤销该公证书,是不正确的。关于损害赔偿15万元,不合理,他的继承权不是由于公证造成的,继承法中规定有法定继承,有遗嘱继承,本案中遗嘱人进行了遗嘱,所以要先遗嘱继承。[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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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通过阅读卷宗,听取了原告的陈述意见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法庭认为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办理原告父亲遗嘱公证的基本过程及对该事项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的办证规范,法庭首先对本案的基本问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原告,你介绍一下你的家庭情况?你父亲的姓名?[ 原告]:我父亲叫费云先,1935年7月1日出生,07年12月19日去世。[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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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母亲的姓名?[ 原告]:我的亲生母亲叫张玉琴,1965年自杀了。1965年7月份我父亲与吴桂兰再婚了,1975年吴桂兰因病去世,1982年12月我父亲与刘芳臻再婚,刘芳臻来两个孩子,后分配了402、403号两套房产。[1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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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父亲在世时与刘芳臻的婚姻怎么样?[ 原告]:他们的婚姻很好,他们04年10月2日通过民政部门离婚了。[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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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的兄弟姐妹情况?[ 原告]:我哥哥费春海、我是老二,我妹妹费春红,我继母带两个孩子。[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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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你们公证处原先的名称。[ 被告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第二公证处。[11: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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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什么时间更名的?[ 被告代理人]:2007年8月21日更名为现在的名称。北京市规定可以统一更改名字,不受地区的限制。[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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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证据一、被告制作的2005京房二证内民字第87号公证书卷宗材料23张,原件存放于被告的档案室。[11: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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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一主要证明4点,证明1、该公证书不是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完成的,其中高雅不是公证员,没有公证员的执业证书。证明2、遗嘱中费云先的签字有涂改,这份遗嘱公证有伪造、涂改的痕迹。证明3、公证书中申请人费云先的地址前后矛盾。证明4、整个卷宗中我们没有看到被告的受理通知书回执,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第15条的规定。接谈笔录中显示向被告交代了立遗嘱人费云先的精神状况,但被告没有对费云先的精神状况没有进行审查,并且有三处以上涂改,没有费云先的手印及公证处的印章,而且是被告事先设计好的,不是根据费云先的回答如实记录的真实反映,违反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公证程序审批表中高雅的签字是后填的。总之,从被告的公证卷宗可以看出被告是违法公证。[1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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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对该卷宗发表质证意见?[11: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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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首先,卷宗的页数不是23页,是22页,提交卷宗原件。我们的卷宗没有问题,其中高雅是公证助理。公证书的第一页,遗嘱申请人的签名有涂改,是因为申请人写字有一定的困难。关于地址变化的问题,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所以这两个地址我们都存在卷宗里了。关于受理通知书,我们肯定有受理通知书,属于立案存档的,不一定公证卷宗中。关于照片中的地点,地点是在公证处的休息室,有时候人员比较多,休息室也可以作为办公地点。关于谈话笔录,当事人反复说申请人身体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和作公证没有必然的联系,原告认为申请人有病,就一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关于现场笔录问题,公证处作公证,不是一次形成的,是多次和当事人谈话,最后形成的,最后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认可了才签字。原告认为申请人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可以申请笔迹鉴定。申请表格是公证助理高雅帮着填的,但最后的签名是申请人费云先本人签的。我们的公证程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我们均不认可。[11: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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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提交公证录像,也是上个案件中的被告向法院提供的,我们从法院复制来的。证明申请人费云先签名的涂改是谁涂改的,但卷宗是由被告保存,所以这个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证明2、公证的现场不是在公证处的休息室。证明3、费云先在作公证的时候语言不流利。[1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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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第一、录像是真实的,我们没有篡改过。第二、一楼是邮局的传达室,我们就叫做休息室,公证处在四楼,因为老人行动不便,为了方便当事人,所以就在一楼了。第三、原告说在录像中看到其他继承人的影子了,因为老人行动不便,肯定是由家人陪同。第四、原告说公证员把名字叫错了,那是公证员的口误,但没有作弊的行为,原告认为我们作假证,要提供证据证明。第五、原告认为录像有删改,需提供证据。[1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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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时间安排,法庭另行安排时间播放录像。下面由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提交病历、死亡医学证明共8页,证明2000年到07年费云先长期患有脑梗塞、行走不便、反映不便。提交公证材料,证明2008年6月原告之兄费春海在被告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的公证,将公证确认的房屋已经过户到费春海名下。[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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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提交的病历可以说明费云先有病,但并没有提到他神志不清,所以我们认为他的神经反映是正常的,不能作为原告所称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据,而且病历不能证明费云先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对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费春海的公证书和本案没有关系。[1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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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提交房山区燕山建设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没有继承权和被告作出的公证遗嘱有因果关系。[11: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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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这份证明我们认可。但并不是公证处或公证书使原告丧失了继承权,他的损失无从谈起。[1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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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提交一份查询结果,我们从网上查询的继承房屋的市场价格,是我们计算的损失的依据,不属于证据,供法庭参考。提交被告的复查决定书、北京市公正协会的决定书,证明我们依据公证法主张了我们的权利。提交民事房山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4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过继承权纠纷。[11: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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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复查决定书和北京市公证协会的决定书无异议。对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我们无关。[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提交证明信一份,证明费云先的子女情况。提交从北京司法局网站上下载的被告的信息,证明被告公证处没有高雅这个人。[11: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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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高雅是公证助理,公证细则中规定的是公证人员两名,并不是公证员两名,所以我们办理公证有一名公证员,一名公证助理是符合规定的。[11: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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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没有了。[11: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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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代理人]:提交公证录像原件。[ 审判员]:公证录像另行安排时间播放。[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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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对公证卷宗原件发表质证意见?[11: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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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从肉眼可以看出费云先的签字有涂改的痕迹。接谈笔录中有三处涂改,而且还有用刀片刮的痕迹,如果涂改,应该有费云先的签字或按手印。公证案件审批表也有两处理用刀片涂改过的痕迹。另外,高雅的签字是后填的,我们认为是我们发现有问题,我们去找她的时候填写的。[11: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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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而且有个材料是后加进去的。[11: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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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什么要说的?[ 被告代理人]:费云先的签字没有涂改过,只不过费云先行动不便,写字哆嗦,原告认为有涂改,应提供证据。[ 原告代理人]:我们愿意对签字是否有过涂改进行鉴定。[11: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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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你的父亲生前在其名下有几处住房?[ 原告]:有三处住房。本案公证的房屋是一处,402是一处,良乡西潞园有一处,都在我父亲名下。[ 审判员]:你是怎么知道办案遗嘱公证的?什么时间知道的?[ 原告]:我是08年6月24日知道的,是我妹妹告诉我的。[11: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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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你们公证处在办理本案公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代理人]:不存在过错。[ 审判员]:负责本案公证的公证员是谁?[ 被告代理人]:张坚华。[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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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办理本案公证的事项是由张坚华一个人负责吗?[ 被告代理人]:不是,承办的公证员是张坚华,是他和一名公证助理高雅一起办理的。[ 审判员]:原告对高雅的身份表示怀疑,你们如何证明她的公证助理身份?[ 被告代理人]:她现在还是我们公证处的公证助理。[1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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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公证录像是公证所必需的吗?[ 被告代理人]:是,每一个公证都有公证录像。[ 审判员]:费云先到你们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的时候,他的遗嘱是他自己随身带来的,还是在你们公证处制作的?[ 被告代理人]:是费云先口述的,我们作笔录,再和当事人核实,我们打印出来的。[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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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遗嘱中费云先的签字是他本人签的吗?[ 被告代理人]:是。[ 审判员]:费云先的“先”字下半部分确实有重叠的迹象,怎么回事?[ 被告代理人]:都是他自己写的。[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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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接谈笔录中费云先的签名是他本人签的吗?[ 被告代理人]:是,所有的签名都是他本人签的,我们没有代签。[ 审判员]:在办理这项工作的时候有没有和费云先的家属进行过接触?[ 被告代理人]:在作公证的时候没有,但是费云先的亲属送他来公证处的。[ 审判员]:陪同的家属是费春海吗?[ 被告代理人]:这个情况我不知道。据公证处的人说现场费春海不在场。[12: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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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们公证处更名以后地址发生过变化吗?[ 被告代理人]:地址没有变过。[ 审判员]:卷宗中的三张照片的地点在哪?[ 被告代理人]:在一楼的传达室,我们公证处的传达室和邮局的传达室是同一个传达室。因为我们的办公室在四楼,他上不去,所以在一楼。[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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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办理公证是什么时候申请的?什么时候完成的?[ 被告代理人]:材料记载的申请时间2005年4月8日,但实际应该是在之前。[ 审判员]:除了本案原告外,是否还有其他人对你们作出的公证提出过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12: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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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费云先亲生的子女有三个,其中费春红在前几次继承的诉讼中已明确的表示放弃继承。[ 审判员]:被告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没有补充。[1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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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告对立遗嘱申请人费云先在立遗嘱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继承法、民法通则、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正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行使公证合同,87号公证书程序违法,是无效的。公证程序规则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受理任何一个公证要经理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三部分,通过我方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受理与申请阶段有需要的违法行为,首先是填写的公证申请表中没有填写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第二项违法之处,公证书中没有写明公证的用途。第三项违法之处,公证书中没有费云先的自书遗嘱。我认为在公证的形式方面存在问题。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以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事项、主体逐一进行审查,并有主动搜集证据的义务,被告没有行使这些义务,审查的重点主要是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申请人当场就向公证员讲明了有脑血栓,健康状况不好,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精神健康状况方面的材料,而被告的公证员张坚华并没有作这方面的审查就进行了公证。[12: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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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被告在最后的出证阶段,把关不严,遗嘱上的签字有涂改、挖补的情形,且没有遗嘱申请人的签字、手印或加盖公证处的公章,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综上,我们有理由认为被告在程序上违法,在费云先也不存在立遗嘱的情况下为其出具的公证书是无效的。被告在为费云先出具公证书的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表示在公证员的疏忽大意和明知故犯,没有按照法律操作,给费云先出具了公证书,造成了原告丧失了应继承房产的份额。[1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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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我们的公证行为没有过错。第一、公民有权利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公证,我们无权干涉。第二、原告说的几点违法行为不成立。第三、原告说我们未尽法律义务的观点不成立,原告称费云先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律依据。第四、我们出具的公证书是合法有效的。[12: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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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原告要求我们赔偿15万元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与法定继承,所以原告的损失无从谈起。最后,我们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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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不同意。[12: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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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由于原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不进行调解,本庭还涉及到录像证据,另行安排时间进行播放,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2: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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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丁颖以及照相任务的宋晓明,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2: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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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2: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