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老汉与保姆闪婚离世家人为财产打起官司 法院最终判保姆有法定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3-09-21 20:58 浏览量:637

http://bjwb.bjd.com.cn/html/2013-09/19/content_110324.htm
编者

  今日中秋,人们求团圆的日子。但有的团圆,却是在看守所或监狱。个中滋味,想必其圆如缺。

  这几日,几位名人的离异成了热点,其中的圆或缺,完全看你从哪个角度看了。今天几篇有关家庭问题的稿件,读者在咀嚼月饼的同时,也请品一下其中味道——它们是为一些人所诟病的“五仁”馅吗?

  本报讯(通讯员张焱)昌平区的张老汉与保姆林女士登记结婚18天后,就因病重入院治疗无效死亡。张老汉去世后,林女士持“遗嘱”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大部分财产,而张老汉的子女也出具了内容不同的“证明”。近日,昌平区法院判林女士有继承权,并对争议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依法进行了分割。

  2009年6月至11月和2010年6月至9月,因张老汉年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雇佣林女士作为家政服务员,负责照顾张老汉的生活起居。林女士今年55岁,别看她总共只照顾了张老汉不到1年的时间,却与张老汉在2010年9月26日登记结婚。结婚18天后,张老汉就于2010年10月14日因病治疗无效死亡。

  张老汉留下房屋一套和银行存款20多万元及拆迁补偿款若干。林女士持有一份遗嘱,声称全部遗产由她继承。而张老汉的子女提供了一份“证明”,认为张老汉已撤销了该份遗嘱。双方争执不下,遂把官司打到法院。

  林女士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明”文字不清、多处存在错别字,主要内容不能辨认。另外,“证明”落款处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当时张老汉已经不具备书写条件,因此该证明无效。

  张老汉的子女则认为,“遗嘱”与“证明”内容相冲突,但是“证明”书写在后。根据鉴定结论可知遗嘱与“证明”是同一人书写。因此,根据张老汉出具的“证明”,林女士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张老汉的子女同意由林女士继承遗产中有关银行存款及拆迁补偿款的合理部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可以确定“遗嘱”和“证明”都是张老汉亲笔书写,张老汉作为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从“证明”可以看出张老汉有重新处分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定张老汉撤销了林女士所持“遗嘱”中关于处分房产的部分。但是,“证明”中有多处文字不清,辨认有一定难度,不能确定张老汉将房屋指定由谁继承,无法判断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发生遗嘱的效力。据此,法院认定争议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该院判决涉案房屋依照法定继承由张老汉的女子继承,而林女士能获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此外,张老汉的银行存款也由林女士继承。J161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