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有捺印无签名 法院认定不符法定形式 重庆五中院判决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 发布时间:2013-09-09 14:57:04 |
法制网讯 记者 徐伟 因代书遗嘱只有捺印没有亲笔签名,法院认定不符合法定形式,代书遗嘱无效。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遗嘱继承无效,终审判决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当事人各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接受。
2011年6月2日,姜大爷去世,留下一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核心地段的15平方米房屋。房子面积虽不大,但因拆迁在即,升值空间大。
姜大爷三个子女系其前妻所生。丁老太于2004年与姜大爷再婚,关系融洽。三个子女协商分配该房屋时,丁老太称姜大爷有遗嘱,房屋属于她所有。
2011年起姜大爷已经瘫痪在床,不能行走。去世前10多天,姜大爷把邻居江某、向某和多年一同坐诊的刘老中医请到家中。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刘老中医代写了遗嘱。
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丁某某妻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盖章,向某签名。姜大爷此后不久离世。
丁老太要求按遗嘱办,姜大爷的三个子女不同意。丁老太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房屋系被继承人姜大爷婚前个人财产,有权自由处分。被继承人的遗嘱由刘老医生代书,江某和向某二人见证,姜大爷在该遗书上捺印,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丁老太要求按遗嘱继承该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姜大爷的三个子女认为遗嘱无效,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因遗嘱人姜大爷未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是捺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
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分配财产时综合考虑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向继承人履行义务多的一方适当倾斜,丁老太分得房产的76%份额。
当事人各方均接受该判决,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公民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如《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订立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之一,能够有效避免继承纠纷。订立遗嘱如需帮助,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遗嘱处分财产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