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可作为遗产执行
□苏志鑫
[案情]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贾某分三次向牛某借款9300元、9000元、5500元,合计23800元。三次借款贾某均未还款。2013年3月15日,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牛某担心借款无法收回,即将贾妻岳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理由是该借款是双方夫妻共同债务。之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即岳某应归还贾某借款23800元。该生效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经调查获悉贾某的妻子岳某、父亲、母亲及女儿共计获得贾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97万。
[评析]执行组合议庭出现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无法执行,理由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执行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因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是对生命健康权受侵害作出的赔偿。被执行人贾某的妻儿和父母所得的9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相当于继承了贾某的97万元的遗产,法院应当执行该款。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显然,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赔偿权利人”定义为,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九条明文解释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近亲属因受害人的死亡给予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接受主体是该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其发生的时间在受害人死亡之后。而遗产则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所有权归于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不属于死者所有的财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因此,死亡赔偿金也就不能用来偿死者的个人债务。
综上,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所作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就本案来说,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因此无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