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获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案情】
原告洪仁与被告洪大、洪二系父子关系。1998年因公路工程建设,原告洪某与妻子共有的房屋被拆除。政府另行安置一宗土地用于建房,该宗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2013年6月,王某妻子病故,原、被告因该宗土地使用权继承发生争议。
【分歧】
该宗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能否发生继承?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以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情况下,继承人是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划拨作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因而,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理应能够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这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3、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时,并无土地交易和土地收益,其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将继承和转让混为一谈。
4、如划拨土地上附有建筑物,从房地合一这方面分析,“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后,由于房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也当然随之继承。
综上,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以继承。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