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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老龄化是老年法修改的“灵魂” 新老年法“创新”关键词扫描

 发布时间:2013-08-09 09:10 浏览量:478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0808/Articel03003GN.htm

( 2013-08-0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图为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庙台乡,张金花(右二)的孩子来看望她。 新华社记者 李然摄
  
本报记者于呐洋
  一部关系到全国1.94亿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1996年颁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了85条,其中亮点颇多。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
  全国老龄办副主任朱勇说,新法重要的一点就是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写进了法律。积极老龄化是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灵魂,从第一章总则到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理念,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事业,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长期要面对的问题,新法通篇贯穿积极老龄化理念。积极老龄化是指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同时,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

关键词:宜居环境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宜居环境一章,从城乡规划、涉老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建设、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朱勇介绍,新法创设了“宜居环境”一章,在人口老龄化大背景下,明确了政府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具体条款规定上突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
  老年人由于生理功能和认知能力的退化,对公共环境和居家环境的要求与年轻人有很大差异。老年宜居环境,主要是指环境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老龄化发展要求,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创造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现在有些老年人需要坐轮椅出门,但是很多地方并没有轮椅通道,老年人出行很不方便。宜居环境一章,体现了社会环境的营造,老年人无障碍出行的问题,将在未来得到改善。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制度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困难老年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
  朱勇介绍,新法提出了老年人监护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障工作。贫困、疾病和失能是老年人面对的三大风险。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老年人抵御贫困和疾病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但老年人应对失能风险的制度安排尚不健全,特别是失能失智老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和失能老人长期护理费用保障两大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创设了老人监护制度,这是我国成人监护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同时,建立了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为建立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预留了立法空间。去年,山东省青岛市在全国率先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填补了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空白,这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之一。”朱勇说。

关键词:老年人优待
  新版老年法中,设专章规定了老年人优待的内容,对于老年人使用或参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游览公园园林等实行免费或优惠待遇。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对全国老年优待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政府和社会创造的这些有利条件如何才能真正转变成老年人晚年的幸福生活,需要老年人积极转变观念、走出家门、融入社会。”朱勇说,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优待范围。其中,特别强调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并提倡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朱勇透露,目前,北京市已经制订了常住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实现了外地老年人与京籍老年人同等优待;此外,陕西省也将高龄津贴的80岁的年龄标准,下延到7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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