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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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田按合同办 不属遗产难继承

 发布时间:2012-01-10 14:23 浏览量:1584414503

来源:鲁北晚报  
近日,邹平县码头镇综治办与司法所调处了一起因兄弟不和而引发的土地纠纷。

刘氏兄弟四人分别耕种着父母的土地,母亲去世以后,长子刘甲与次子刘乙(已去世)按照当时增人增地、去人去地的土地调整办法,退出了母亲名下的土地。当老父亲去世时,村里按照新颁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已是稳定承包合同30年不变,去了人口不用再退出土地。老三刘丙与老四刘丁就每人种着父亲名下一半的土地,生活过得比较惬意。因多年大家庭的生活积怨,刘丙与刘丁很是一致,都与大哥刘甲互不来往,在刘甲夫妇住院的时候,也都没有去探望,这令刘甲很是生气。刘甲以老父亲的田地也应该有他的一份为由,要求村里从老三、老四的地块中为其调地。可对于村组的调解,刘丙、刘丁拒不同意。刘甲遂跑到镇政府求助,说明他也对老父亲尽了赡养义务,理应分得老父亲名下的田地。综治办与司法所工作人员问明情况后,指出土地不是私有财产,不受继承法范围调整,刘丙、刘丁之所以耕种着老人的田地,是因为二轮土地延包之时,他们与老人同属一个家庭,老人去世,合同犹在,土地自应保留,刘丙、刘丁因此受益。
地点:邹平码头镇司法所
时间:122
老人承包田并非老人遗产,不宜按继承法办理,在维护承包合同稳定不变30年法律性的同时,还应维护好手足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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