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能与养子脱关系吗
“收养孩子时我就不太同意,现在孩子户口还没迁到我家,收养协议也没公证,我要和丈夫离婚,他却要求我支付孩子抚养费,并承担离婚赔偿金,太不公平了!”赵芳女士说。
赵芳夫妇结婚十几年一直未育,经常为此争吵。去年李健想收养老家一本家的3岁小儿子李小强,于是和妻子商量。赵芳开始不同意,但为挽救婚姻,最终和李小强的父母签订了收养协议,在李健老家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
同时赵芳夫妇还签下《保证协议》,约定以后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要向对方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孩子来到赵芳家后,赵芳夫妻关系并未明显改善。到赵芳起诉离婚时,李小强的户口还没迁到北京,也未办理收养公证。
赵芳认为,李小强户籍未迁入收养人户口簿,也没办理收养协议公证,收养关系没有完成,可以解除,不存在其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而丈夫李健认为,收养关系成立,他愿意抚养孩子,但赵芳应支付孩子抚养费。另外,赵芳还要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收养关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万翠英律师说,收养关系自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该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15条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办理收养公证。第1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依照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据此,向民政局进行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的公证,是送养人和收养人可自由协商、选择采用的内容,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户籍的迁徙和办理,是收养关系确定后应当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办理的事项。本案中,作为收养人的赵芳夫妇、被收养人李小强的父母及送养人李小强符合有关法定条件,且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即成立。
离婚不意味就能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确立后,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在收养人成年之前不能擅自解除。”万翠英律师说,《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该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不是商品买卖,随意被一方解除,不利于被抚养人的抚养和成长。因此,我国法律作出了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包括:收送养双方协商一致的可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能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成长条件时,送养人可要求解除等。”万律师说,赵芳夫妻离婚,并非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若李小强的父母和李健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赵芳将难以通过协商途径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当事人要解除收养关系,务必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才会使收养关系从法律上归于消灭。
离婚后仍有抚养养子女义务
万翠英律师认为,养子女享有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若夫妻离异,双方均应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责任和义务。
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如果赵芳夫妇离婚,他们都应承担对养子李小强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若李健抚养孩子,赵芳就应依法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所以,李健的要求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索要离婚损害赔偿金无依据
万翠英律师说,如果赵芳要求离婚只因感情不和,而无其他过错,李健仅依据《保证协议》要求法院判令赵芳支付损害赔偿金,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关系。